重难点分析(1)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涉及的知识点:教材有关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要求同学们掌握国家的四种基本权利,至于基本义务则以表述方式介绍没有进行列举。
要注意的问题:基本权利中的自卫权不包含攻击的权利同时可以集体自卫。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二、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涉及的知识点:国家继承也是国家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同学们要掌握国家继承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于条约、财产、国家档案、国家债务的继承。其中财产继承是很重要的知识点,同学们要特别注意。
要注意的问题:正确区分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两者在原因、后果等方面的区别。
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
(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
(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
(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
(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重难点分析(2)
一、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国家主权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应如何看待?
涉及知识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和来源,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分析: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符合法的基本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而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却面临在国际社会中,没有一个可以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强制力机制的情况下保证其约束力的问题。
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承认了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基本特征,同时在实质上也赋予了国家凭自身一直对抗国际法约束力的能力。
那么,我们应怎样理解在尊重国家主权平等的前提下保证国际法的约束力这一命题呢?
首先,我们应看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作为国际法规范体系中的强行法规范,其本身就已经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尊重国家主权平等的行为才是符合国际法规范的行为。而借口维护所谓国际法约束力任意践踏别国主权的行为实际上正是对国际法的违反。
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这句话说明,国际法之所以具有约束力,乃是因为各国以其自身意志表示愿意接受其约束。作为高度理性集合体的国家,不同于一般性的法律主体,其作出的承诺必然符合其自身根本利益,因而也具有相当的自觉性加以履行。因此,能够成为国际法规范的权利,义务分配方式必然是各国基于其独立一直乐于接受的。反过来说,若各国将无法达成前文所说的协调,因此也就不可能上升成为国际法规范。由此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各国以其独立主权对抗其不愿遵守的国际法约束力的可能性。
三、在尊重各国主权平等的前提下,国际法有完整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通过解决争端的方式避免各国因为利益上的冲突而违反国际法规范。这些手段,主要是和平方式,利用政治和法律的途径促进各国的对话和协商,避免冲突的激化,但对于一些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国际法基于集体自卫原则同样规定了一定程度上的武力解决方式,如在海湾战争中,为了制裁伊拉克违反国际法如此科威特的行为而采取了以联合国名义出兵解放科威特的方式。因此,总的来说,即使是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平等的前提下,国际法的约束力也是有足够保证的。那种认为为了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就必须限制国家主权的观点是没有道理的。
二、如何辨析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涉及知识点: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
如果以国家对不同区域的权利范围来划分的话,在内海,国家拥有全面的主权性权利,在领海则享有受到部分限制的主权性权利,在毗连区,国家主要享有单纯行政、司法方面的管制权而不享有全面的主权,而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国家只拥有经济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权利。
内海在国际法中实际上被划为内水的范畴,是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领海以一国的领海基线为界与内海分开,国家对其拥有主权。但作为海洋的一部分,领海作为开放性水域在国际航运方面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对无害的商业航运开放领海有利于国际经贸、文化往来,因此,海洋法在领海制度中规定了无害通过(教材165页)。
毗连区是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片海域,宽度一般为12海里。国家对毗连区不拥有全面的主权,而主要是对在其领土、领海范围内违犯特定法令的行为行使管制权。该区域类似于领海之外的一个"缓冲区",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领海的边缘进行走私、偷渡或敌对宣传之类的违法行为。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海洋的经济权利。其中专属经济区主要是针对国家对海洋底土及以上水体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而大陆架则针对国家对海底大陆架及以下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所以,一国大陆架宽度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一国大陆架的实际地理分布,而不象专属经济区规定了固定的宽度。如前所述,国家对以上两个区域的权利主要是经济上的权利,而不涉及其它,因此在航运、海底电缆、管道架设等非经济领域,其法律地位基本上相当于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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