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一电大《税收基础》形考册(4)

时间:2024-04-30 09:00:21 5A范文网 浏览: 平时作业 我要投稿

一、理论分析题

1 个人所得税中对不同应税收入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制的模式,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各应税项目分别确定的,即以各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后的余额作为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①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按4800元的费用扣除额.

②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月800元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④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⑤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因属纯收益性质,不允许扣费用,并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⑦个人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在税前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的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2 哪些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对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计算分析题

1、(1)运输费收入属企业的混合销售收入计入销售收入:11.7/(1+17%)=10(万元)

调增所得额10万元.

(2)发生交际应酬费:

计算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110*60%=66(万元)

计算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限额=8610*0.5%=43.05(万元)

故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43.05万元,

调增所得额=110-43.05=66.95(万元)

(3)行政罚款和直接向学校捐赠不允许列支费用;

科研费可加计扣除=40*50%=20(万元)

捐赠限额=2700*12%=324(万元),故100万元的捐款可全部列支.

调增所得额=50+30-20=60(万元)

(4)广告费的列支限额=8610*15%=1291.5(万元),故

调增所得额=1500-1291.5=208.5(万元)

综上

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2700+10+66.95+60+208.5)*25%=761.36(万元)

2、(1)将分回的税后利润还原为税前所得:

A国:70/(1-20%)=87.5(万元)

B国:35/(1-30%)=50(万元)

(2)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应纳税总额=(200+87.5+50)*25%=84.38(万元)

(3)计算扣除限额:

A国:84.38*[87.5/(200+87.5+50)]=21.88(万元)

B国:84.38*[50/(200+87.5+50)]=12.50(万元)

(4)汇总纳税:

1)A国的分支机构在A国实纳税额为87.5*20%=17.5(万元),小于扣除限额21.88万元,所以可全部抵扣.

2)B国的分支机构在B国实纳税额=50*30%=15(万元),大于扣除限额12.50万元,所以只能按扣除限额抵扣12.50万元,超出的2.5万元本年不得抵扣,可结转下一年度用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3)汇总纳税额=84.38-17.5-12.50=54.38(万元)

3、分析:①雇员工资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可据实扣除,不需调整所得;

②业主工资不得扣除,应调增所得;

家庭与企业共用汽油、水电、费用分不清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

④业主分回的投资所得作为股息、红利所得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算:①业主工资应调增所得=1800*12=21600(元)

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数=140000*5‰=700(元)

超标列支部分应调增所得=1000─700=300(元)

工商局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500(元)

②家庭与企业共用汽油、水电、费用分不清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95000(元)

③调整所得=(21600+300+500+95000)─100000=17400(元)

④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7400─800*12)*10%─250=530(元)

⑤业主分回的投资所得作为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4000(元)

⑥该业主本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50=4250(元)

4、(1)工资、薪金

应纳个税=(18000+3000-2000)*20%-375=3425(元)

全年应纳个税=3425*12=41100(元)

(2)保险赔款免税

(3)转让住房

应纳个税=(500000-125000-18000)*20%=71400(元)

(4)参与投资策划的劳务报酬

合计全年应纳个税=41100+71400+10000=12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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