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大《刑法专题》课程形成性考核册及(1)

时间:2024-04-30 08:57:55 5A范文网 浏览: 平时作业 我要投稿

一、单项选择题

1.陈某原系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在某厂征用村里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作废收款收据等手段套取征地补偿费9万元,据为己有( )

  A.陈某构成侵占罪              B.陈某构成贪污罪

  C.陈某构成诈骗罪              D.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2.张某为了发财致富便使用红糖和淀粉加工生产了300箱假“板蓝根冲剂”,分6次售出,得赃款250000元,张某的行为应构成: ( )

  A.非法经营罪                  B.诈骗罪

  C.生产、销售假药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甲、乙两人相约在公共汽车上扒窃,共同乘上12路公共汽车后,分别在汽车的前部和后部各自进行盗窃活动,三站后,两人打手势相约下车,在站台上便开始比扒窃的钱包数目及钱的数额,分别为1200元和2000元,由收获多的负责请客吃饭。问甲、乙二人的行为属于(   )

A.共同犯罪          B.盗窃罪的共犯    

C.甲是乙的共犯      D.分别构成盗窃罪

4.甲某遭到乙某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用刮刀刺伤。甲某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某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某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某。甲某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丙某,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某被乙谋刺成重伤,甲某给丙某造成轻伤害。甲某的行为:( )

  A.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C.属于假想防卫,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5.针对《刑法》的适用范围,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

  B.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停靠的国家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C.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辅的原则

  D.我国《刑法》采用的是普遍管辖原则,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6.孙某持刀抢劫赵某财物,赵某夺下孙某的刀,并将孙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孙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赵某随后持刀将孙某杀死。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赵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赵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赵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赵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7.王某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张某的追赶,在一胡同拐弯处揣开一住户大门进入躲避,不幸将老太太撞倒在地,致其受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D.意外事件

8.甲某因其欠银行贷款未偿还,被法院依法将其1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扣押,停放在法院院内。甲某担心案件久拖不决,车辆长期不用会损坏,也影响自己跑运输。产生把车弄回来催促法院尽快公正结案的念头。某晚,甲某潜入法院院内,用备用车钥匙打开车门,将车开走。随后,甲某打电话告诉法院,说车是他弄出来的,并催促法院赶快公正结案。甲某的行为: ( )

  A.构成盗窃罪                   B.不构成犯罪

  C.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D.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9.王某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张某的追赶,在一胡同拐弯处揣开一住户大门进入躲避,不幸将老太太撞倒在地,致其受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D.意外事件

10.我国刑法对放火罪规定了比失火罪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D.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


二、多项选择

1、甲唆使乙盗窃丙的财物,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丙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构成盗窃罪  

C、乙构成抢劫罪              D、对甲而言,被教唆人乙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2、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事后证实乙的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甲的行为(    )。

  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D.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3、在以下所列情形中,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

A.甲在其16周岁生日当天,盗窃某银行并窃得人民币20万元

B.乙(15周岁)在南方某市打工。为向吴某索要欠他的到期债务1万元,乙将吴某三岁的儿子劫持。为防止吴某的儿子吵闹,乙用桌布将其嘴堵住,致其窒息死亡

C.丙(15周岁)和父亲一起经营一家超市。一次,在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的行动中,丙以暴力抗拒执法,将一名执法人员打成重伤

D.丁在15周岁时加入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久,在该组织实施的一次聚众“打砸抢”犯罪中,丁带头抢走了某私营企业的一辆进口轿车

4、下列哪种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

A.诈骗罪            B.盗窃罪

C.侵犯商业秘密罪    D.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下列哪些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

A.甲放火之后,在独立燃烧之前,喊了一声“救火啊!”,随后立即离开了现场,后被群众扑灭  

B.乙对仇人王某猛砍10刀后离开现场。1小时后,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  

C.丙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将一块巨石搬上铁轨,但在火车即将到来之前,丙由于害怕被处罚,于是,又将石头搬开  

D.丁一直想杀害胡某,某日向胡某的食物里投放了毒药,胡某食用之后痛苦万分,丁见状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在医生的救治下,胡某没有死亡,但是终生残疾


三、论述题

1、如何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请分析说明在司法实践如何加以具体判别。












2、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特点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有哪些派生原则?













3、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有哪些具体形式?













四、分析案例

某国有独资企业部门经理张某,在1999年8月至2002年8月负责本企业外包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在自己的家中,分别私下收受民营企业经理陆某、刘某“感谢费”人民币5万元和8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已将其中的5万元用于招待客户,其辩护人也当庭提出应将5万元从张某的受贿总金额中予以扣除的意见。经查,张某确实在私下已陆续将5万元用于招待客户,并且未在本企业经费中列支。

你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其用于“招待客户”的5万元能否从13万元的数额中予以扣除?请分别对此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

一、单选


1、B  2.D  3.A   4.A     5.C    6.D   7.B  8.D  9.B  10.B


二、多选


1.BC   2.AB  3. CD   4.CD   5.BC  


三、论述题


1、区分的标准是:失控加控制。

实践中应根据财物的控制方法不同,而确定不同的评判方法:(1)以场所控制财物,则以财物脱离场所的控制为既遂;(2)随身控制财物,则以财物脱离身体的控制为既遂;(3)以观念控制财物,则以财物脱离观念中的地点为既遂。


2、立法特点是两点论,强调了依法强化司法权和依法制约司法权的对立统一性。西方国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的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西方的表述是在反对司法擅断的过程中产生的,完全是对人权的保障,对司法权的限制.我国刑法的表述后半段与西方的表述相似,前半段的表述有双重含义,体现了强化司法权与限制司法权并重的价值取向。派生原则: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罪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3、单位犯罪是以单位名义,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其他单位成员,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单位意志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1)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单位具有自身的决策机构,经决策机构讨论作出的决定,就是单位意志的具体体现,这是单位意志最典型的形态。(2)法定代表人的意志。法定代表人是经单位授权管理法人日常事务的人员,具有一定的职权范围。法定代表人在处理单位事务中所表现的意志,尽管往往是个人意志,但因其代表单位,因而就上升为单位意志。这一形态的单位意志虽不典型,但在实践中是较为常见的,应注意其认定。


四、案例分析


构成受贿罪。对贿赂财物“私收公用”的行为,原则上不应对其行为性质及其具体犯罪数额的认定产生影响。


第一,扣除的做法混淆了受贿案件中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的界限。


将其私自支付的这部分“业务费用”从其个人犯罪的金额中予以扣除,就会给这些费用(财物数额)的最终性质确定带来困惑。因为这无异于毫无根据地强行确认这类个人收受贿赂财物的行为属于单位性质。


第二,扣除的做法明显破坏了犯罪构成及其既遂认定标准的确定性。


就个人实施的受贿犯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商业利益或者提供机会,并籍此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就构成了受贿犯罪的既遂状态。在个人控制财物(也就是非法占有财物)的基础上,行为人对这些财物所作出的各种流向的处分,均不应当对犯罪既遂的成立发生影响,更不能改变其行为属于受贿的性质。


第三,扣除的做法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案件整体性质的认定困难。


如果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扣除法”,必然会导致在整个犯罪案件性质认定上的“证据不足”,这在被告人提出明确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第四,   扣除的做法必将产生司法裁判价值导向上的严重偏差。


因为对于在掌握有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言,国家和社会公众对其最基本的“底线”要求就是不进行权钱交易、不以权谋私。 “扣除法“,事实上是在促成并不断强化着所谓“只要目的(用途)正当,可以不择手段”的不良社会观念,使人们的关注点不是放在应当拒绝非法受收贿赂财物方面,而是更多地“研究”如何“合理使用”上,其现实危害是不可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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