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秋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制史》机考题库(简答)

时间:2024-04-30 08:43:48 5A范文网 浏览: 平时作业 我要投稿
1.我国阶级社会如何开始的?
  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在他的发展中,曾经历过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的原始社会。
  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曾经历过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是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开始的。在我国,原始社会大约从黄帝开始,历经尧、舜,到禹才基本完成。到了大禹时期的末期,原始社会开始出现国家的萌芽。
  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从他通过暴力夺取政权后,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标志就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
  2.国家和法如何产生的?
  简单地说,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是不成文的习惯。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随着就出现了。
  3.夏朝法律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何不同?
  阶级社会的法律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着本质的不同。
  第一,法律不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作为最高统治者夏王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贵族的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第二,法律不像原始社会的习惯那样,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第三,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的。
  4.原始社会的主要社会规范。
  原始社会没有法律,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主要有三种,分别如下:
  (1)礼。礼从最开始供祭祀用的器具发展到一整套祭祀礼义,后来有发展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2)战争命令。原始社会的战事频繁,当全民皆兵的时候,战争命令也就成为约束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了。
  (3)习惯法。在原始社会,习惯是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随着社会向前发展,习惯逐渐成为了习惯法。习惯法是成文法的基础。
  5.夏朝的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什么样的地位?
  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启打破了原始社会的王位禅让制,通过武力夺取政权,成为第一个国家君王。自此,王位继承开始了世袭。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仍然以神权作为统治思想,法律多采用认可的形式,法律内容来源于原始习惯、祭祀礼仪、军队命令等。立法、执法与司法尚无系统化、规范化。所以,夏朝建立了国家,就出现了法律,但法律多不成型。夏朝距今4000多年,缺乏史料,只能靠后人的记述。
  6.古代的神权法是何物?
  崇拜鬼神和上帝的宗教迷信,早在原始社会就已产生。那时,由于生产力低下,人们对自然界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渐渐产生了一种幼稚的想法,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例如,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就是由此而来,人们把某种动物或植物奉为神灵,作为本氏族的象征和保护者。但那时的宗教迷信只是一种自然宗教,并不具有阶级压迫的社会属性。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除上述自然压迫外又加上社会压迫,而且这种压迫比自然压迫更为惨重。这种社会的阶级剥削和压迫又成为宗教迷信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另一主要根源。而剥削阶级则极力扶植和利用宗教迷信,以此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支柱。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法思想,就是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
  7.夏朝的神权法的表现。
  在我国奴隶制社会里,奴隶主阶级既控制着物质生产资料,又支配着社会精神文化。他们不仅依靠物质手段去统治和压榨奴隶,还采用精神手段来欺骗和奴役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的统治的目的。他们编造“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就是力图深化他们的统治权力,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
  相传夏朝奴隶主就已经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与有扈氏大战于甘时,作《甘誓》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命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命。”由此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在统治中已经使用了“天命”、“天罚”的思想。
  8.中国古代的王位继承制是如何从禅让制转到世袭制的?
  在我国原始氏族部落时期,通过“禅让制”,尧、舜、禹先后被推举为夏族的首领。尧、舜时代,氏族部落中的一些重大事务,都要大家共同商议,如氏族部落首领人选和领导治理洪水的人选问题,都要与四岳共同商议。四岳是具有军事民主制性质的氏族社会的联盟议事会议,是当时的最高权力机关。禹即位以后,夏族就出现了奴隶制度的萌芽。禹实际已是帝王。《国语•鲁语下》中记载,禹在世时,在一次部落首领大会上,“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说明禹已有擅杀的权威。但他还是按照传统的继承制度,选东夷的一位首领益作为继承人。
  禹死后,禹之子启强大起来,许多部落反对益而拥护启。《史记•夏本纪》中有:“禹子启贤,天下属意焉。及禹崩,益之佐禹日浅,天下未治。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 的记载。于是启即天子位,为夏后帝。有扈氏不服,启发动战争,在“甘”大战有扈氏,进而巩固了他的统治地位。启废除了原有的“禅让制”,确立了王位“世袭”制。禅让制的废除,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标志着氏族公社制度已基本瓦解,国家机器已经产生。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社会—夏王朝建立,它是我国第一个阶级国家。
  9.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有没有国家机构?
  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已经出现了国家机构以及配套的制度。但因为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刚刚从原始社会演变而来,国家机构尚不健全。夏朝作为一个国家,主要的国家机构和制度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夏时,由血缘关系形成的氏族公社已变为按照地理区域划分管辖,统治臣民。《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汉书》也说:“铸九鼎,象九州”。禹、启时代已将全国划分为九个地区,并设有9个地方长官“九牧”进行管理
  其次,夏已经具备了“公共权力”。恩格斯说“------构成这种权力(公共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礼记•明堂位》说:“夏后氏官百”。中央有职事官“六卿”,掌管畜牧的“牧正”,掌管造车的“车正”,掌管王族膳食的“庖正”等。地方有牧民官“九牧”。 “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夏桀“乃召汤而囚之夏台” , 圜土和夏台指的都是夏朝的监狱。此外,夏朝还有维护公共权力所需要的贡赋捐税。
  第三,夏朝已经出现养活国家机构的贡赋。《史记•夏本纪 》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中也提到:“夏后氏五十而贡。”
  10.夏朝的“昏、墨、贼,杀”是当时夏朝法律的条文吗?
  “昏、墨、贼,杀”是否是夏朝的法律条文,现在还不能认定,但根据史料记载,夏朝已经有了昏、墨、贼三种罪名,对此都处以死刑。这来自于春秋时期《左传》记载的一起案例 [晋刑侯与雍子争田案]。
  此案发生于鲁昭公十四年(公元前528年)。据《左传》载,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畜地的土田,调解了很久也没有成功。于是韩宣子命令叔鱼来处理这个案子,认为罪过在雍子。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叔雨宣判刑侯有罪,刑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者的人而暴尸,死者暴尸就可以了。雍子明知自己的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了罪而掠夺别人的美名是错,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墨、贼,杀,应法办。”于是杀死刑侯并暴尸,把叔雨、雍子的尸体也暴陈 于市。
  11.《禹刑》 究竟是什么?
  在夏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对《禹刑》的争论最多。主要有三种看法:
  一是《禹刑》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不仅有调整刑事法律方面的法律规范,而且也包含了调整所有权和宗法关系等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 我们的教材采取了这种观点。
  二是《禹刑》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三是《禹刑》是夏朝的刑事法律规范。
  12.“夏刑”真的有“三千条”吗 ?
  关于西汉初期《尚书大传》所谓“夏刑三千条”这一史料,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
  其一,引为信史。如,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 ,即引之为夏代的法典;肖永清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简编》 主张“夏刑三千条”可能为《禹刑》,但其具体内容不得而知;张晋藩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国法制史》 认为“夏刑三千条”即《夏书》所说的“昏、墨、贼、杀,皋陶之刑”。
  其二,将信将疑。如,张晋藩主编的大专法律教材《中国法制史纲》 、薛梅卿主编的中国法大学教材《中国法制史教程》 均是将信将疑。
  其三,为案例或由案例归纳而成。如,张晋藩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 认为,“夏刑三千条”是夏朝“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案例,归纳出一些罪名,汇成”的;曾宪义主编的《新编中国法制史》 主张“夏刑三千条”可能是夏代判处各种刑罚的案件数目。
  其四,通过考察“夏刑三千条”的源流,认为西汉初期的儒者以《尚书•吕刑》及《书序》为依据发挥出来的误论,后人以讹传讹,将之作为夏代法律史料 。
  13.我国最早的赎刑。
  我国早在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就出现的赎刑。《尚书•吕刑•书序》里就记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意思是说西周时期穆王命令大司寇吕侯依照夏朝的赎刑修订刑律,作《吕刑》。这说明夏朝已经出现恶劣赎刑制度。赎刑是一种针对疑罪采取财物折抵刑罚的一种制度。据史料记载,夏朝已经出现青铜冶炼,用铜赎罪。但青铜是在夏朝属于贵金属,不可能人人享有。所以,赎刑也就成为少数奴隶主贵族享有的一项特权了。
  14.夏朝法律有何特点?
  第一,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与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法律不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第二,作为最高统治者夏王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第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史料记载,夏朝有五刑,共三千条。
  第四,夏朝的法律确认和维护奴隶主的权利,规定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奴隶主与奴隶和平民之间存在着不平等。夏王是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他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命令即是法律。并且因为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所以法律规定他们可以用钱赎罪。
  第五,夏朝的法律不再像原始社会的习惯那样,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15.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何时?
  对此问题有很多的观点,现提供其中的几种观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世纪上半叶的观点:这一时期,在商代的考古发掘成果的影响下,学者以将商代作为有文字可考的信史的开始。因此,有关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基本上都认为始于商代。
  20世纪下半叶的观点:自50年代开始,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的广泛运用与夏商考古研究的新成果,对传统法律起源问题的研究成为一个热点;80年代以后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
  1.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商代说。 从考古学和考据学两个方面论证了中国国家起源于商代,而非起源于夏代。
  2.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夏代说。这是法制史学界目前的通说。其理论根据是,中国奴隶制的国家形成于夏代,中国有阶级社会的历史自夏代开始。因而,与此相应,中国古代的法律也起源于夏代。
  3.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其一,早在原始社会就存在着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的习惯法;其二,这些习惯法大致涉及处理如下事项:财产及财产继承,婚姻,选举,氏族或部落内的人身侵害及复仇,部落间的关系等等;其三,越接近原始社会的彻底崩溃(即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这些习惯法便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刻地带上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的内容;其四,奴隶制社会初期,奴隶主阶级的国家认可上述习惯法,并加进新的内容,并用国家的暴力保证其施行,法律的阶级性至此占据了主导地位。
  4.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黄帝时期说。
  16.夏朝的内容在考试中占多大比例?
 1.商朝的神权法较夏朝有何发展?
  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从上帝立商的神话中可见一斑,《诗经•商颂•玄鸟 》:“天命玄鸟 ,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 ” 《礼记•表记》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在意识形态中神的力量起着决定作用,在司法审判中实行“天罚”。 《尚书•汤誓 》:“有夏多罪,天命殛之。”意思是说夏王罪恶多端,上天命令我前去征讨他。又说:“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夏王犯有多种罪行,我怕上帝发怒,不敢不去征讨它。“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你们如果辅助我,即代表上天去惩罚他。
  商朝奴隶主把上天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商王受上天之命来到人间统治一切,商王的所作所为就是上天的意思,上天的意思如何传递给商王的呢?这时就出现以占卜作为决定是非曲直的标准,商朝专门豢养了一批占卜之人,即“卜”、“巫”、“祝”等。在商朝,所有国家大事都要占卜,商王无事不卜,无日不卜。如果需要审判,则必先通过占卜求天问神。
  2. 汤刑是法典还是制度?
  答: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一是认为《汤刑》为商代法律的总称。我们的教材采取此种观点。
  二是认为《汤刑》为商代刑法的总称。
  三是反对将《汤刑》作为商代法律的总称,主张商代法律的总称为“彝”或“辟”,其实体或内容大致可分为法律原则、军法、民事婚姻家庭法规、官刑、刑事法规等方面 。
  3.商朝罪名及其阶级属性。
  商朝的罪名主要包括:
  (1)舍弃啬事
  啬事,即收割庄稼。 如果谁把种庄稼的事情都舍弃了 ,这犯了不可饶恕的大罪。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种植庄稼关系到国计民生。
  (2)不从誓言
  商汤在讨伐夏桀的战争中命令他的辰下和士兵,如果不听从他的命令,他就要灭全族。
  (3)不吉不迪
  商王盘庚在准备往殷迁都时宣布的命令,既如果臣下和老百姓的行为不善,不按他指出的正道办事,就要受到惩罚你们,灭全家。
  (4)颠越不恭
  颠越不恭是盘庚向他的臣民宣布的罪名。颠越不恭是指如果臣民们狂妄放肆,不遵纪守
  法,不恭敬君王,就要受到惩罚。
  (5)暂遇奸宄
  暂遇奸宄也是盘庚向他的臣民宣布的罪名。此罪在后世分为诈伪、内乱、谋反等罪名,都是最严重的犯罪。
  (6)不有功于民
  商汤吸取夏桀灭亡的教训,告诫他的诸侯群后,禁止无故劳役人民,否则就要被杀掉,不
  要怨恨他。
  通过以上商朝的罪名可以总结出:
  第一,商朝的罪名多为最高统治阶级的代表商王发布,完全体现了商王的意志。
  第二,商朝的罪名多以命令的形式颁布,是上对下的一种指令。
  4.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这些变化说明了什么?
  在这里重点讲商朝王位的继承制度, 我国的继承制度基本从商朝确定下来。商朝王位继承制度前后发生了以下变化: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容易理解,那什么是“立子以贵不以长”呢?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不管他贤与不贤。历史上的商纣王就依据此规定,当上国君的。商纣王有两个同母的哥哥,长兄叫微子启 。纣王的父母都想让微子启为太子,但有大臣据法力争,说:生微子启时商纣王的母亲为妾,生纣王时其母为妻,有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虽然母亲是一个。
  5.商朝司法制度的特点。
  商朝虽然建立了中国第二个奴隶制的国家,但因为它仍然是从原始氏族部落发展而来,所以国家司法制度并不健全。考证史籍可知,商王掌握最高的司法权力。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都要由商王决定。商王所发布的命、令、誓、诰都是法律,人们都要遵守和执行,否则就要受到惩罚。
  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神权法,商朝统治者借助上帝神或祖先神来统治人民。商王利用占卜来假借天意。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占卜的官吏也有一定的司法权。
  6.商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商朝法律制度的特点,可以用荀子的一句话来总结概括,即“刑名从商”。刑名从商意即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事立法比较完备,具体而言就是刑罚种类多,而且残酷。
  商朝法律制度之所以具备这个特点,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方面是因为商朝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需要进一步巩固奴隶主贵族的统治;一方面采用了原始社会的神权法作为立法指导思想,这种思想本身就愚昧野蛮,依此制定的法律必然缺乏人性;一方面从史料上看,商朝最后一个君王商纣王凶狠残暴,为博得爱妃妲姬的欢心,适用了很多残暴的刑罚手段。
  7.商朝的婚姻家庭制度中的夫妻关系。
  婚姻家庭制度是我国法制史起源最早的制度之一。在原始社会,最早出现的是群婚制,后来出现对偶婚制。到了夏商时期,确立了一夫一妻制。
  在我国古代,包括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甚至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社会,男人可以娶多个女人,有人说这是一夫多妻制。但我们应该更正这种说法,在中国古代,妻和妾从嫁娶前的社会地位到嫁娶后的社会地位都是不同的,所以家庭中的夫妻关系就是一夫一妻制,只不过多妾而已,可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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