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主题: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区别两者有何现实意义?
讨论内容:小组研讨。小组人数为4-6人,一周内随时发帖,有效帖子每人不少于15个,要求每一位学生都要提交讨论提纲,提纲需要包括以下内容:个人的讨论提纲、联系实际的例子以及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
无效待定的合同与效力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
区别两者的现实意义在于,为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对于一些合同不能随便宣布无效,而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采取补救的办法,尽量使其成就生效的条件。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说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一般是指订立的合同有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情节。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已成立,但没有生效。如狭义的无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超出其行为能力的合同,无权处分处为,债务承担。这种情形下,必须有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使追认权。
无效合同的后果主要是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订立合同时交付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而效力待定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经有权处分的第三人追认的,合同生效。
无效合同是指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中,一是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合同,主要情形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法人或社会组织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二是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的合同,主要情形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的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l)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由此可见,效力待定与无效合同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无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还是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都是因为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处于一种效力未定的状态,但是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后就可以变效力待定成有效。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经过任何人的追认也不能改变无效。这就是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现实意义:介于合同行为通常都是商事行为、意思行为,为了鼓励交易、减少成本、促进与保证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赋予权利人的追认权,就可以尽可能地实现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而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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