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任务_0008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识别的对象是( A )。
A.客观事实 B.冲突规范 C.连接点 D.系属
2.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B)。
A.域外效力 B.属地效力 C.属人效力 D.境外效力
3.《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B)。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4.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A)。
A.冲突法调整 B.实体法调整 C.国际公约调整 D.程序法调整
5.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D)。
A.凯弗斯 B.柯里 C.库克 D.里斯
6.《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D)的规定。
A.识别 B.反致 C.法律规避 D.公共秩序保留
7.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系属”部分是( C )。
A.涉外合同 B.涉外合同当事人 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8.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D)
A.直接反致 B.转致 C.完全反致 D.间接反致
9.国际私法创立于(C)。
A.法国 B.英国 C.意大利 D.中国
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A)。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1.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C)。
A.鲍富莱蒙离婚案 B.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福果继承案 D.特鲁弗特继承案
1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C)。
A.《巴伐利亚法典》 B.《普鲁士法典》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13.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两国都认为本国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在内。假设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继承发生争讼,会产生(C)。
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C.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D.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14.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B)中。
A.《巴伐利亚法典》 B.《永徽律》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15.以国内立法的方式系统规定冲突规范,适于(A)。
A.《巴伐利亚法典》 B.《永徽律》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16.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A )。
A.涉外合同 B.涉外合同当事人 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17.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C)。
A.主要问题 B.次要问题 C.先决问题 D.识别问题
18.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戴西 D.库克
19.凯弗斯提出了(D)。
A.政府利益说 B.最密切联系说 C.国际礼让说 D.结果选择说
20.(D)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A.《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 B.《巴黎习惯法评述》 C.《法律冲突论》 D.《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三、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20分。)
1.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请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
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2.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
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分析]
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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