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任务_0015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2.意思自治原则是(D)提出来的。
A.格劳秀斯 B.胡伯 C.奥斯汀 D.杜摩兰
3.以国内立法的方式系统规定冲突规范,适于(A)。
A.《巴伐利亚法典》 B.《永徽律》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4.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B)。
A.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B.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C.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协助 D.由法学专家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5.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A )。
A.涉外合同 B.涉外合同当事人 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6.(D)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A.胡伯 B.伏特 C.杜摩兰 D.萨维尼
7.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戴西 D.库克
8.凯弗斯提出了(D)。
A.政府利益说 B.最密切联系说 C.国际礼让说 D.结果选择说
9.杜摩兰在(B)中指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
A.《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 B.《巴黎习惯法评述》 C.《法律冲突论》 D.《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10.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C)。
A.《巴伐利亚法典》 B.《普鲁士法典》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11.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B)。
A.驳回起诉 B.适用我国法律 C.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适用一般法理
12.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A)。
A.识别 B.司法协助 C.法律援助 D.法律规避
13.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B)中。
A.《巴伐利亚法典》 B.《永徽律》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14.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学者是(B)。
A.凯弗斯 B.柯里 C.库克 D.萨维尼
15.(D)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A.时际法律冲突 B.人际法律冲突 C.静态法律冲突 D.区际法律冲突
16.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B)。
A.域外效力 B.属地效力 C.属人效力 D.境外效力
1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A)。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18.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A)原则。
A.本国法 B.住所地法 C.惯常居所地法 D.居所地法
19.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B)。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法律 D.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0.(D)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A.《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 B.《巴黎习惯法评述》 C.《法律冲突论》 D.《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包括(ABD)。
A.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以就先决问题独立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B.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 C.先决问题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D.先决问题的解决对主要问题的解决具有制约作用
2.广义的反致包括(BCD)。
A.循环反致 B.间接反致 C.狭义反致 D.转致
3.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 ABC )
A.《继承法》 B.《票据法》 C.《宪法》 D.《劳动法》
4.以下属于既得权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AD)。
A.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 B.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C.法院考虑适用外国法的时候,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D.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
5.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应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ABCD)。
A.由当事人提供 B.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C.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 D.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6.国际私法在其发展历史上,曾有以下学说(ABCD)。
A.法则区别说 B.国际礼让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既得权说
7.以下属于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BC)。
A.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 B.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C.法院考虑适用外国法的时候,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D.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
8.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包括(ABCD)。
A.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 B.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 C.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容的人可以提供 D.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9.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CD)。
A.萨维尼 B.孟西尼 C.戴西 D.库克
10.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 ABCD )
A.《民法通则》 B.《海商法》 C.《合同法》 D.《民事诉讼法》
11.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1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13.以下哪几种学说产生在19世纪之前。(BCD)
A.既得权说 B.法国法则区别说 C.国际礼让说 D.法律关系本座说
14.哪些选项是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ABCD )。
A.国籍 B.法院地 C.住所或居所 D.最密切联系地
1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ABCDE)
A.当事人提供 B.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C.该国驻我国的是.领馆提供 D.中外法学专家提供
E.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16.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17.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AD)。
A.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B.法院强制性要求当事人之间和解 C.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作为判案依据 D.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18.以下属于结果选择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ACD)。
A.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应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 B.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C.为实现公正目标,法院对可能适用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不能视而不见 D.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根据是否存在利益,可分为真实冲突和虚假冲突
19.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有下列几种(ABCD)。
A.冲突规范 B.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C.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D.涉外仲裁程序规范
20.当准据法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用时,在国际私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ABC)。
A.法律的区际冲突 B.法律的人际冲突 C.法律的时际冲突 D.法律行为冲突
三、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20分。)
1.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请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
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2.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
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该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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