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任务_0018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C)的形式出现的。
A.成文法 B.判例法 C.学说法 D.惯例法
2.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C)。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循环反致
3.识别的对象是( A )。
A.客观事实 B.冲突规范 C.连接点 D.系属
4.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学者是(B)。
A.凯弗斯 B.柯里 C.库克 D.萨维尼
5.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B)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A.戴西英国 B.阿塞尔荷兰 C.萨维尼德国 D.库克美国
6.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B)。
A.域外效力 B.属地效力 C.属人效力 D.境外效力
7.(D)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A.时际法律冲突 B.人际法律冲突 C.静态法律冲突 D.区际法律冲突
8.国际私法主要解决(D)
A.区际法律冲突 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9.《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D)的规定。
A.识别 B.反致 C.法律规避 D.公共秩序保留
10.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11.《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一规定属于(B)。
A.反致 B.公共秩序保留 C.法律规避 D.司法豁免
12.根据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观念,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系统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的学者是(A)。
A.胡伯 B.巴托鲁斯 C.杜摩兰 D.萨维尼
13.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D)。
A.凯弗斯 B.柯里 C.库克 D.里斯
14.(C)在自己的学说中提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A.柯里 B.库克 C.戴西 D.萨维尼
15.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C)。
A.主要问题 B.次要问题 C.先决问题 D.识别问题
16.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B)。
A.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17.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18.(C)开始,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
A.18世纪末 B.19世纪初 C.19世纪末 D.20世纪初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B)。
A.采用反致 B.不采用反致 C.采用转致 D.采用循环反致
20.(D)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A.《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 B.《巴黎习惯法评述》 C.《法律冲突论》 D.《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包括(ABCD)。
A.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 B.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 C.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容的人可以提供 D.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2.广义的反致包括(BCD)。
A.循环反致 B.间接反致 C.狭义反致 D.转致
3.我国哪些法律中对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规定。(ABCD)
A.《民法通则》 B.《海商法》 C.《合同法》 D.《民事诉讼法》
4.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应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ABCD)。
A.由当事人提供 B.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C.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 D.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5.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有下列几种(ABCD)。
A.冲突规范 B.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C.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D.涉外仲裁程序规范
6.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 ABCD )
A.《民法通则》 B.《海商法》 C.《合同法》 D.《民事诉讼法》
7.国际私法在其发展历史上,曾有以下学说(ABCD)。
A.法则区别说 B.国际礼让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既得权说
8.以下属于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CD)。
A.法律包括两大类:人法和物法 B.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C.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 D.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法律的平等
9.哪些选项是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ABCD )。
A.国籍 B.法院地 C.住所或居所 D.最密切联系地
10.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 ABC )
A.《继承法》 B.《票据法》 C.《宪法》 D.《劳动法》
11.以下哪几种学说产生于20世纪美国国际私法革命浪潮中。( BCD )
A.既得权说 B.本地法说 C.结果选择说 D.政府利益分析说
12.实践中(BD)完全接受反致和转致。
A.德国 B.奥地利 C.英国 D.中国台湾地区
13.不接受反致、转致的国家有(ABC)。
A.伊拉克 B.荷兰 C.中国 D.瑞士
14.以下属于结果选择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ACD)。
A.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应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 B.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C.为实现公正目标,法院对可能适用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不能视而不见 D.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根据是否存在利益,可分为真实冲突和虚假冲突
15.国际私法理论上赞成反致的理由包括(ABCD)。
A.一国采用反致制度,可以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B.采用反致制度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体现了对外国主权的尊重 C.适用反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D.采用反致有时可以使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16.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包括(ABD)。
A.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以就先决问题独立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B.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 C.先决问题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D.先决问题的解决对主要问题的解决具有制约作用
17.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ABCDE)
A.当事人提供 B.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C.该国驻我国的是.领馆提供 D.中外法学专家提供
E.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18.下列选项中属于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是( ABCD )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
19.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BD)。
A.法国 B.奥地利 C.德国 D.意大利
20.实践中,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包括( ABCDE ).
A.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B.类推适用内国法 C.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D.适用一般法理
E.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三、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20分。)
1.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请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
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2.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
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分析]
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冲突规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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