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号
被告人刘XX,男,XX省XX市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在XX市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现押于XX看守所。
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害许XX,由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XX所委托辩护人律师王XX,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XX,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2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13年2月,XX公司发放2012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13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13)1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本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经本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5月20日,XX市公安局X公诉字(2013)4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认定被告人刘XX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2.证人证言:木工朱XX、经理秘书侯XX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结论:法医鉴定结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相关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2013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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