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国人有一种不知往何处去的文化迷惘,造成文化失落的重要原因是我们不知道自己从哪里来。我们要理解中国当代思想状况,就必须去研究其形成过程。”{1}当前,中国的司法发展也同样面临往何处去的迷惘。法学界有论者基于“三个至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等司法命题,认为司法改革在走回头路。也有论者认为,中国司法改革根据社会转型的需求,摇摆于中国模式与西方模式之间,向着法治现代化曲折前进。司法改革要融传统司法和社会主义司法的优势于一体。{2}我们需要追溯人民司法的缘起与实质,才能对司法改革的方向有些许把握。
一、人民司法概念分析
人民司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厚重的思想理论基础。基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革命实践经验,陕甘宁边区政府实行了以群众路线为指导的“回应型”社会制度。人民司法源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以司法为民理念为指导的回应社会的大众化司法实践。人民司法确立于1940年代,其标志是“马锡五审判方式”。{3}人民司法的概念可从司法方式、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三个层面理解。
1.作为审判方式的人民司法。审判方式是指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形成的审判案件的方法和形式。{4}作为审判方式的人民司法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方式和方法,“是通过人民法院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程序推进过程中的权限分配形式,并通过这种形式所形成的诉讼模式来完成审判任务。”{5}人民司法的标志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特点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彻底判明案件真相;就地审判,不拘形式,在群众参见下处理案件;简便手续,便利人民诉讼。{6}新中国继续采取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主的审判方式。“建国近50年来,人民法院采取上述审判方式审理大量的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中非常成功,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7}在现阶段,作为审判方式的人民司法体现为“巡回审判”、“就地审判”以及“陈燕萍工作法”等审判形式。
2.作为司法理念的人民司法。“理念”指事物内在的规律、机理和对事物内在的规律、机理的观念、价值观。理念通常应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司法理念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8}最基本的理念是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是当代中国对司法公正的实质性解说。{9}在革命时期,人民司法的“总精神就是联系群众,竭力求得全面正确与多数人认识一致”。{10}在建国后,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最基本的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11}现阶段,基于“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等是人民司法的理念。
3.作为司法制度的人民司法。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任务、组织、人员以及活动原则和运行程序等各方面制度的总称。”{12}马克思指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13}所以,人民司法制度是人民司法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任务、组织、人员及活动原则和运行程序等各方面制度。《共同纲领》首次正式提出“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人民司法制度就是“人民法院在组织上表现为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和对人民负责。它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院长和审判员由人民代表机关或人民政府任免,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法院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人民法院实行便利人民、联系人民、依靠人民的审判工作制度,这主要表现为:实行三级两审、上诉、复核、公开审判、陪审、巡回审判与就地审判、调解、宣教等制度。”{14}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将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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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6/fontbr二、人民司法的内涵
司法常指作为机关的法院和作为行为的审判,{15}也即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16}而人民司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明显的价值取向,其内蕴重在人民。人民的内涵及其价值取向是解读人民司法内蕴的路径。马克思、恩格斯将主流法律思想的视角从富人人民视角转向穷人人民视角。在中国,毛泽东将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富人人民视角转向了穷人人民视角。由此,司法实践也是基于穷人人民的视角进行,创立了人民司法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主流的法律意识形态尽管有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但是,强调对工农的回应、强调群众路线、强调‘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司法的民主性和人民性,等等之类的法律意识形态,始终都有一个共同的思想底色,那就是穷人视角或底层视角。”{17}改革开放后,国家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战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社会阶层产生,阶级人民观转变为阶层人民观,人民司法的功能由维护阶级人民的权利转变为维护最广大社会阶层人民的权利,由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转变为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1.当代中国政法语境中人民的内涵。当代中国政法语境中人民的涵义与西方政法语境中人民的涵义截然不同。萨托利认为西方政法语境中人民有六种涵义:个人;不确定的大部分人;较低的阶层;一个有机整体;绝对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是有限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他认为,人民在西方是一个虚无缥缈的理想,人民崇拜与完全蔑视实际存在的人民相伴而生。西方国家“大谈人民而实际上对他们不屑一顾”。他呐喊,“让我冒亵渎神明之大不韪,给‘人民’一点具体含义吧。”{18}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赋予人民以具体涵义──无产阶级,指出“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19}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人民在1903年传入中国。{20}经过中共的理解和阐述,人民的内涵更为丰富具体。1949年,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21}马克思指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22}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必然体现人民的特定内容。1949年9月22日,董必武指出,国家名称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二字在新民主主义的中国是指工、农、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的人。{23}1949年9月22日,周恩来在《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经过和特点》的报告中特别强调了人民的权利义务及人民与“国民”的不同,并以阶级指称人民。“‘人民’与‘国民’是有分别的。人民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24}建国初的“‘人民’不是抽象的,而是阶级化的,是一个以无产阶级为核心的由若干阶级构成的混合主体。”{25}阶级化的人民观一直持续到“十年动乱”结束。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辩证地指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26}“十年动乱”结束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成为国家的发展战略,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社会阶层产生。198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国内政治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人口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2005年)指出,在中国,享有民主权利的人民范围包括一切不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27}只有对于国家和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而不属于人民。人民的阶级含义已经消去,告别阶级斗争的中国在使用人民时赋予了其新的内涵。“人民从阶级的含义向社会阶层方面转化。”{28}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新社会阶层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产生的。{29}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必须科学分析和准确把握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的深刻变化,全面兼顾和实现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利益,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无产阶级人民观发展为全社会人民观。
2.人民司法内涵转变。“纵观1949─1979年期间,政治统摄着一切,经济、文化活动乃至公民个人的生活,无不以政治意识形态作为衡量标准”。{30}阶级人民观决定了人民司法是为无产阶级利益服务,是为巩固无产阶级政权服务。“司法从属于政治,是政法工作的一部分,这是50年代司法的重要属性。”{31}由此导致了“在1978年以前,中国的法院几乎未审理过一起民事、商事或者行政赔偿案件,因为当时的中国根本不存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32}因此,这一时期的司法也被称为“政治司法”。{33}1950年11月,政务院在《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中强调了人民司法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其主要任务是:镇压反动,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保护善良。1953年4月,董必武在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阐述了人民司法的本质:“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34}政治上的阶级人民观决定了人民司法在这一时期的功能是保护人民利益,惩罚人民的阶级敌人。
改革开放后,社会阶层的出现不仅加快了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多元化的步伐,也对社会治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由阶级转变为阶层,作为社会阶层的人民超越了个人和阶级而成为公平正义的价值载体,它追求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权利和幸福。公平正义是评价社会制度优越性的尺度。改革开放后,人民司法以维护各阶层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实施期间,“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中共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把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视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性特征。{35}中共十七大提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三、人民司法在当代中国的实践
人民司法传统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从未被中断过,任何意义上的司法改革都是在人民司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季卫东认为当代中国司法改革有三波。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波是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第二波是1978年开始至2009年,第三波从2009年开始启动。{36}基于当代中国的宏观历史进程,季卫东对于人民司法实践阶段的划分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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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面实践。1952年开展的“三反”运动使得人民法院组织不纯和思想不纯的现象暴露,司法改革运动展开。反对旧法观点,改造和整顿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运动在全国展开。改革运动,既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整顿司法思想,也整顿了司法组织。维护了革命人民的利益,巩固了人民政权。“司法历来是中国共产党合法性再生产的重要场域,人民司法的理念和技术也是其建国后执政的重要的合法性资源”。{37}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维护了革命人民的利益,实质是为建国后的中共夯实执政的合法性基础。这次司法改革运动也具有历史局限性。
人民司法在当代中国的第二次实践。从1978开始,人民司法传统开始恢复。但1988年开始审判方式改革,人民司法传统出现式微。1988年至2009年期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中国司法与世界市场经济国家司法的接轨,司法职业化和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法庭辩论,促使职权式庭审模式向当事人式庭审模式转变为重心的审判方式改革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为了发挥司法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其中“司法改革”出现4次,“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司法的基本任务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以加强审判工作为中心等。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其中“司法改革”出现11次,“一心为民”出现1次。2004年至2008年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改革诉讼程序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
人民司法的改革成就与不足并存。2005年7月,肖扬指出,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司法改革与相对不完善的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日趋明显。{38}张柏峰指出,“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存在着一种忽视中国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倾向。如在强调严格诉讼程序时,忽视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时,忽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在强调庭审功能时,忽视坚持‘两便原则’,‘巡回审判’等;在强调直接开庭、当庭宣判时,忽视和否定在自愿、合法基础上的调解等审判方式改革等。”{39}在总结司法改革经验基础上,人民司法法改革迈向深入。
人民司法在当代中国的第三次实践。2007年,中共十七大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其中“司法改革”出现16次,“司法为民”出现3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司法工作的主题。纲要强调司法改革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新贡献。从“司法改革”在三个改革纲要中出现的频率逐渐增加看,司法改革在推向深入。但最引人注目的应该是,“一心为民”和“司法为民”在纲要中的出现,这预示着当前司法改革的方向是继承和创新人民司法。如季卫东所言,“第三波司法改革并非以简单的否定方式重新回到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司法改革提倡的群众路线。”{40}“一种传统的复兴几乎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改变那种传统”。{41}人民司法要在司法职业化的基础上复兴人民司法传统的实质。人民司法担负着创新人民司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使命。
四、人民司法的司法改革意蕴
首先,司法改革要继承人民司法理念。贾宇指出,“人民性说的是人民法官为人民服务的立场、感情和态度问题,人民法院职业化建设是要人民法院解决为人民服务的能力问题。”这些司法主张都“没有超出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理念。”{42}范愉指出当代中国的司法理念将会是高度积极的工具主义模式,是服务大局的;人民性的,增加了很多亲情的色彩;本质上追求实质公正,并且注重效率。{43}人民司法理念符合普通群众以经验判断事实,以传统朴素的公正观看待法律现实,更有可信度和亲和力,充分尊重人民的视角和朴素价值观。司法改革要坚持的是积极的和追求公平正义的人民司法理念。
其次,人民司法实践为司法改革探索了人民司法方式。左卫民将中国的司法道路和模式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理论建设的路径,另一种是实践演进的路径。理论建设路径强调立法和理论推进。从人民司法发展取得的成就来看,人民法院有些做法从法律上说可能找不到非常充分的理由,但是实践的效果却非常好,例如,用调解、行政协调等方式处理案件是法官和法院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在实践中摸索的方法。{44}河南省人民法院系统推广的“社会法庭”更具代表性,虽然“社会法庭”有待发展完善。
最后,人民司法实践为改革和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经验基础。当前,中国“面对发达国家法律在金融危机面前无能为力的事实,对西方法律必然产生怀疑和不信任……自然要掉转昔日完全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的方向,从而转向低成本、高效益的本土资源。”{45}人民司法成为当前中国司法发展可预见的趋势。中国司法改革有着现代司法理念与制度的外源性资源和中国本土性资源。本土性资源包括传统司法之合理因素的积淀和人民司法之优良传统。{46}这两种资源之间的张力造成了司法改革的踯躅。而发展创新人民司法的“本土性资源”,并用人民司法的经验改造“外源性资源”,则可消除这两种资源之间的张力。中国司法改革正在从审判方式改革转向司法体制改革,人民司法作为司法理念和审判方式,将深深地镶入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人民司法制度中。
五、结语
法治绝非机械的法条主义。只有法治问题意识,没有中国问题意识,司法改革不可能取得成功。因为“法律一开始就明显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47}在坚持司法职业化建设的同时,坚持中国的国情,创新人民司法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三个至上”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等司法命题是基于中国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48}。中国的司法改革最终的追求是确立能真正解决中国问题的、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人民司法理念、审判方式和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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