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正义、共享。公平是指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国民生存与发展的起点公平和维护过程公平,同时促进结果公平,在社会保障中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国民并保障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普遍性地增进国民的福利,不因身份、性别、民族、地域等差异而歧视或排斥任何人。
社会保障虽然是一个外来的现代名词,但揆诸历史,中国传统社会中由国家和社会主持或参与的各种备灾救荒、收养贫病、养老抚幼的举措,实际上已发挥了保障民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功能。深厚的汉族文化底蕴有着社会保障文化发展的重要优势,对和谐社会背景下研究社会保障文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中国传统文化和汉族的社会保障文化
中国有几千年的文明历史,中华民族生生不息于华夏热土,形成傲立世界的中华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重视人与自然的统一;在人与人的关系上重视人与人的和谐;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提倡庄重自制,重视教育感化,提倡社会责任感,勤奋工作,很少强调私利。这种传统文化有三个重要特点:一是“天人合一”思想。这种思想最早由庄子阐述,后被汉代思想家董仲舒发展为“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体系。中国古代思想家认为,人类只是天地万物中的一个部分,人与自然是息息相通的一体。二是“农耕型”文化。这种文化以土地观念为核心,在我国古代每个村社都有土地庙,都要敬奉土地神,居庙堂之高的皇帝每年也都要到天坛、地坛祭拜天地,象征性地躬耕,祈求风调雨顺,国泰民安。三是血缘纽带伦理型文化。这种血缘纽带伦理的观念一直传承到现代的中国仍然维系着强大的生命力。敬祖孝亲、承宗接代、绵延世泽被称为“孝道”。而在血缘纽带基础上形成的伦常礼治秩序成了中国政治的一种法理安排。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礼治秩序。
汉族的先民是中国古代的华夏族,称谓始于汉代并沿用于今,汉族是经过长期历史发展、同其他民族共同融合而成的,在中国历史上曾有过多次民族迁徙和融合,使汉族不断得以发展兴旺。逐渐成为中国人口最多、经济发展最发达的民族。
汉族的社会保障文化产生于几千年以前的古代文明时期。最初社会成员之间进行了相互救济,然后产生了民间和宗教的慈善事业以及政府行为,互助、济贫等社会保障观念。历代王朝推行的传统社会保障政策,并不乏创新建树,在灾荒救济、尊老养老、抚育弃婴、救助鳏寡孤独等社会弱者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措施,收到的效果也比较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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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6/fontbr二、中国传统文化下的社会保障文化价值观
1.“民本”论。以民为本在中国古代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这种民本思想就是指主张以民众为社稷之根本,并以民众为发政施治的基础与标准。商代君王盘庚曾经提出“重我民”,也就是说统治者要顺民之欲、施德于民;西周政治家周公认为殷鉴不远,提出了“用康保民”的思想,要求统治者要“怀保小民,惠鲜鳏寡”;春秋早期管仲提出要凡事以民为念,“将顺其美,匡救其恶,故上下能相亲也”,要采取“慈民”、“敬百姓”的政策;孟子直接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重要思想。在当代,作为一脉相承的思想学说,中国共产党人以“民本”作为其基本的执政理念,如毛泽东同志提出“为人民服务”,邓小平同志倡导“领导就是服务”,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胡锦涛同志要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些思想的核心就是“以民为本”,它们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文化的重要部分。
2.“弱势生存”论。对弱势阶层的体恤和保证其生存是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文化的基本要旨。周代有“保息六政”,即“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孔子提出对“鳏寡、孤独、废疾者”要“皆有所养”。管子主张养长老,慈幼孤,恤鳏寡,问疾病,吊祸丧。
3.以“孝”为核心的“尊老”论(尊老文化)。《诗经・雅廖羲》中有“哀哀父母,生我幼劳”、“欲报之德,昊天同极”的说法;墨家则提出:“孝,利亲也”。《孟子历章上》论证“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而在汉简《王杖诏书令》中记载:“年七十始,授之以王杖。”律令,持这种特别手杖的老人,“入宫廷不趋”,“吏民有敢殴辱”者,处以“大逆不道”罪。
4.“大同”论。中国古代的大同思想是中国人民美好的精神追求,全面反映了社会保障的价值追求。最典型的如孔子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在理想的大同社会中,人们不仅要关心自己的亲人,还要为社会上的弱者提供帮助,使老年人得到赡养安度晚年,使儿童得到照顾教养而健康成长,使鳏、寡、孤、独、残者都得到社会的救济安置。应该说这种大同社会理想是社会保障的永恒价值追求。
5.“相恤和互助”论。这是中国传统的农耕文化所自然延伸的一种乡规民约。在中国传统的自然村落里,乡亲邻里之间的“相恤和互助相帮”成了几千年来老百姓的重要文化观念。在实际的生活中,还有人特别联络乡亲制定互助相帮的乡约。如陕西人北宋大臣吕大防、吕大临兄弟俩在自己家乡蓝田与邻里亲友共同制定了《乡约》(也称《吕氏乡约》或《蓝田乡约》)。《乡约》把社会民众相互帮助的要求用契约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其主要内容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而这一《乡约》做法更经南宋朱熹推行于全国,成为中国农村很多地方采用的一种社会制度。
三、汉族传统社会保障文化及制度的内容
汉族传统社会保障在社会方方面面都有体现,以下主要从八个基本方面来论述,包括灾荒救助、救治贫病、救助鳏寡孤独、养老、育婴、助学、救济失业、优抚优恤。
1.灾荒救助。国家在灾荒之年实施的对民众的临时性救助措施,尽管是临时性举措,但经长期发展,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制度,包括灾前预防 (兴修水利、设立常平仓、义仓、社仓等)、灾中救济(调粟、移民就粟、安置流民、赈济、以工代赈、养恤、蠲免等)与灾后重建(贷种、贷牛、垦荒等)等方面。其中在灾荒发生后,形成报灾、勘灾、救灾的程序;官员必须进行实地调查,逐级汇报;根据受灾程度不同,实行不定数量的赋税蠲免以及生产、生活救助等。这些政策措施本身具有先进性,因此能够长期沿用。
2.救治贫病。包括医病和扶残,从西周时期开始,政府即担负起了对贫病之人救治的责任,为此,《周礼》中专设有医师、疾医官职。《管子》要求实行九惠之教,其中养疾一项即要求政府将身患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者收养在疾馆中,终身侍养。历代政府在就业、日常生活、法律待遇等各个方面对残疾人都有优待。南朝齐代设有六疾馆,专门收养贫病之人。唐朝寺院设悲田养病坊,后改由国家主持,功能与六疾馆大致相同。宋代以后,政府设立惠民药局,为贫民医病提供方便。而民间社会也设立慈善机构对贫病、残疾之人施医施药,为救治贫病之民发挥了重要作用。
3.救助鳏寡孤独。从先秦以来,历代政府极为重视对鳏寡孤独的救助,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物质赏赐,设立专门机构予以收养(六疾馆、孤独园、福田院、养济院等),有病医病、已死代葬等。为了将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元代政府以法令形式要求地方官、亲族对鳏寡孤独者予以救助:(至元十九年)仍令每处创立养济院一所专一收养上项穷民,仍委本处正官一员主管。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仰御史台按察司计点究治;及同宗有服之亲,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寄食养济院,不行收养者,重议其罪。明代朱元璋更要求:天下郡县立孤老院。大明律中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4.养老。《周礼》将养老作为保护生息百姓的六政之一, 养老事务有专门官员负责,每年举行隆重的养老仪式,老年人及其家属可享受免除赋役的优待。西汉以后,在养老方面实行存问制度、高年赐王杖制度等,并对他们进行物质赏赐和给予优免赋役、量刑从轻等法律方面的优遇。汉文帝时还颁发养老令,要求地方官经常慰问老年人,并对他们赐予米、肉、酒、帛、絮等衣食。以后历代王朝大都沿用了这一做法。南北朝时期,开始出现了收养孤贫老人的孤独园。宋代以后,设立福田院、孤老院、 养济院等机构专门收养贫困老人成为常制。朱元璋统治时期,是否设立养济院以及养济院经营好坏,成为地方官考核的重要依据。清代由于养济院功能的逐渐衰败,又由民间建立普济堂以补养济院的不足。与此同时,宗族义庄对本族鳏寡老人按期发放赡养费用,使其不致流落外乞,有力地补充了政府养老设施的不足。
5.育婴。月令中说, 夏王朝就实行了养幼少,存诸孤政策,西周政府实行的慈幼政策,在先秦古籍《周礼》、《管子》等书中多有记载。自宋代开始出现了慈幼局、婴儿局等专门的育婴机构,而明末以后尤其清代,育婴机构的设立更为普遍。清代育婴堂的普及率仅次于官方的养济院,在民间慈善团体中位居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清代育婴机构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育婴堂,从京师、省城至府县城市均设有, 构建房舍,雇佣乳妇,收养弃婴。在江南地区,甚至一些市镇也设有育婴堂,并在僻远乡村设立育婴堂派驻机构留婴所、接婴所,收送乡村的弃婴,从而构成覆盖城乡的育婴网络体系。一种是保婴会,是江南地区自清代中期以后出现的、与育婴堂运作方式不同但又互为补充的新的民间育婴团体。鉴于乡村地区送婴入堂不便、育婴堂规模有限等情况,一些地方绅士另为设法,对生子之家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补助,由父母自行养育婴儿。这种方式简便易行,存活率又高,因而在江南地区得到普遍推广。
6.助学。科举取士是我国隋唐以后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学而优则仕也是莘莘学子梦寐以求的人生幸事,但是不少优秀的知识青年因为家境贫寒而被迫辍学。如何救助这些贫困学子,政府、社会及宗族都非常关注。宋元以后,政府备有学田、膏火田等公产收入作为膳廪支持;而地方社会与宗族义庄也建立义田、义学、贡士庄等,为地方或族内贫寒子弟的学业、举业提供支持。苏州范仲淹创建范氏义庄,除设义学外,还有对读书、参加科举考试的同族子弟予以钱、米资助的规定,这一做法被许多宗族义庄所继承并发扬光大。
7.失业救济。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晚清,工商业者为了规避包括失业在内的各种生存风险,积极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如明清苏州碑刻中所见布业经义公所、绸缎业七襄公所等议定的同业伙友之间的互助救济,实是与宗族血缘保障系统不同的另一种保障体系,即以业缘为纽带的社会保障。如七襄公所规定:如同业中有老病废疾不能谋生者,有鳏寡孤独无所倚藉者,有异乡远客贫困不能归里者,由各肆报之公局,令司月者核实,于公费中量为资助。有些工商业组织还为同行失业人员创造再就业机会,如苏州兴复公所:经同业公议,停收学徒,俾使失业各伙,即可设法安插,不致有流离失所之苦。
8.军人抚恤。中国历代政府历来重视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保障,先秦典籍《周礼》、《管子》中即有对为国捐躯者优抚的规定,如管子主张实行九种惠民的措施,其中有接绝一项,即士民死于国事,死于征战,国家发放抚恤金给其亲朋、故旧,负责祭祀。三国志魏书中说到对于力战死事者,皆如旧科,勿有所漏,说明此前各王朝对于战死沙场的军人是有专门抚恤规定的。明朝时立有优给优养条例,是关于军人优抚方面的律令记载。条例对军人待遇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武官残疾者月给米三石优养,京卫官老疾无子孙者,全俸优养。军士阵亡,有妻者月粮全给,三年后守节无依者,月给米六斗终身。清代军队有绿营和八旗的区别,由于清朝统治者实行种族歧视政策,绿营兵享受的待遇往往只有八旗兵的一半。八旗军官战死不但能得到高额恤银,子女也可荫职,而抚恤待遇的高低也与官阶紧密联系,如品级较高的都统战死, 其恤银可达1000~1200两,但普通士兵战死,则根据兵种的不同,往往只有数十两至200两不等。此外,国家对于伤亡将士的家属、将士退役后的生活也给予一定的关怀。
四、汉族传统社会保障思想在文化典籍中的论述
《周礼》、《管子》等书中都记载、论述了传统汉族关于社会保障文化及制度的思想。
1.《周礼》。首先,设立专门官职,负责社会保障事务。《周礼》所列官制,其中关涉社会保障事务的如:“太宰”统管全国事务,其中包括平均百姓贡税负担、“以生(意为养)万民”、“以利得民”、“以富得民”等;“医师”执掌医务政令;“疾医”之责是“掌养万民之疾病”(注:《周礼・天官冢宰》。);实行荒政和救济孤寡等是“大司徒”的职责范围;“遗人”具体负责日常及灾荒时的救济与施舍;“司救”亦有在天灾疫病时“以王命施惠”之责;其他如“旅师”、“遂人”、“族师”等基层官吏。可见,从中央至地方设置专门的或兼职官员负责实施对灾民以及老幼残疾、鳏寡孤独、贫穷疾病之人的救济与帮助。
其次,建立荒政制度,重视灾民救助。荒政是我国古代政府救济饥荒的政策、法令和制度。《周礼・地官司徒》中提出了十二条旨在灾荒之年“聚万民”的荒政措施,也就是灾荒之年,要对人民贷给谷种和粮食、减轻各种租税、宽缓刑罚、免除为公家服务劳役、开放关市山泽的禁令、免除市场货物的稽查、简化吉礼与丧礼的礼仪、收藏乐器不奏、简化婚礼以增加人民结婚机会、求索重修旧有而已废的祭祀、铲除盗贼。此外,在地方基层建立乡遂组织,使其互相救助。《大司徒》中说:“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同时当居民发生生活困难时,要相互帮助、救济。周代实行分封制度,诸侯林立,《周礼》中规定,凡诸侯国发生灾荒,应该予以救助。《周礼》提出“保息”六政,普遍施行社会救助。《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的职责中提到:“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这是六项保安蕃息民众的政策。“慈幼”即爱护幼小的儿童。“养老”是指尊养高年,其中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尊重年高德劭之人,一是善待鳏寡老人。行祭礼时,年长者受尊敬,饮食在先(注:《周礼・地官司徒》。);年老之人可以免除徭役,甚至可以免除刑罚。
2.《管子》。在先秦诸子的著作中,《管子》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论述比较系统,具有代表性。
《管子》主张应该为民众提供足以生存的社会条件,顺应民心,从民之欲,给人民以物质实惠,并据此提出了爱民、利民、富民、惠民的一整套方案。而以社会救济为中心内容的社会保障即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子》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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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布兴“六德”。《管子・五辅》提出“德有六兴”,即厚其生、输以财、遗以利、宽其政、匡其急、振其穷。“六德”的重点是要求为人们的生产创造条件、提供帮助,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但同时主张对老幼贫困之人进行生活救助。
《管子・入国》中说到,在刚刚主持国政时,力行“九惠之教”,即九种惠民的政策。这九种惠民政策包括老老、慈幼、恤孤、养疾、合独、问病、通穷、振困和接绝。具体而言:(1)“老老”。在国都和城邑设立“掌老”之官。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一子免除征役,每年三个月可得到官府馈赠的肉;80岁以上的,二子免除征役,每月有馈肉;90岁以上的,全家免役,每天都有酒肉供应。这些人死后,君主供给棺椁。平时则劝勉他们的子弟,精制膳食,询问老人的要求,了解老人的嗜好。(2)“慈幼”。在国都和城邑设立“掌幼”之官。凡士民有幼弱子女无力供养而成为拖累的,规定养三个幼儿即可免除妇女的征役,养四个者全家免除征役,养五个的由国家配备保姆,并发给两人份额的粮食,直至幼儿能自理生活。(3)“恤孤”。设立“掌孤”之官。规定失去父母、无以为生的孤幼子女,可由乡党、朋友及故旧收养。代养一个孤儿的,一子免除征役;代养两个,两子免征;代养三个者,全家免征。“掌孤”应经常了解孤儿的饮食饥寒和身体情况,并予以必要的救助。(4)“养疾”。设立“掌养疾”之官。对于聋、盲、哑、瘸腿、半身不遂等身患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者,官府应收养在“疾馆”中,供给衣食,直至身故。(5)“合独”。设立“掌媒”之官。和合鳏、寡,使之匹配,予以田宅,使之成家,三年以后才向其征役。(6)“问病”。设立“掌病”之官。凡士民有病,“掌病”代表国君致以问候;90岁以上的,每天一问;80岁以上的,两天一问;70岁以上,三天一问;一般病人,五天一问。对病重之人,“掌病”应向国君报告,国君亲自慰问。“掌病”还要经常巡行国中,专事了解、慰问病人。(7)“通穷”。设立“掌穷”之官。对于无室可居、无粮可食的贫困之人,其乡党及时报告的,予以奖赏,不报告的,予以惩罚。(8)“振困”。凶荒之年,为人佣工者往往得病多亡,因此,应该宽缓刑罚,赦免罪人,发放库粮进行救助。(9)“接绝”。对死于国事或战争的人们,国家应拨给一定数量的经费,让其生前友好、故旧负责祭祀之事。
古代文献中有很多关于社会保障的记载,最为典型和影响最大的是“大同世界说”、“小国寡民”社会论和“太平盛世”说。“大同世界说”是春秋时期孔子创立的学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亲独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寡孤独废弃者皆有所养。”孟子和墨子也提出了同样的主张。孟子提倡“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他说,只有以“仁爱”之心去对待老百姓,才能争取民心,“得民心”,才能“得天下”。宣扬“出入相友,守望相互,疾病相扶持”,主张建立一个“八家共井”、“九一而助”,老人穿丝绸衣服、有肉吃、受到社会尊重,小孩受到社会教育和爱护,老百姓连年丰衣足食和人人互敬互爱的田园诗般的理想社会。在济贫方面,儒家是主张政府积极介入(“民本”、“仁政”)和提倡民间互助互济。但是显而易见,其目标重在社会控制。墨子提出“兼相受,交相利”和“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的主张。认为“天下之大害”是由于人们“不相爱”引起的。墨子极力宣扬“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小国寡民”社会论是老子提出的,认为大道生养万物而不据为已有,推动了万物而不自以为尽了力,长万物而不自作主宰,成万物而不自居其功。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也广为流传。“太平盛世”说,这是中国历代农民起义军所构想的理想社会。尽管这些主张由于受历史和阶级的局限,加之自然观和认识论方面的缺陷而未能实现,尽管中国历史上未能形成社会保障的完整理论,但无疑中国的社会保障文化早已形成,并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因此,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文化是今天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强大的创新源泉。
五、研究中国传统社会汉族保障文化的意义
传统深厚的汉族文化底蕴有着社会保障文化发展的重要优势,社会保障文化产生于几千年以前的古代文明时期。最初社会成员之间进行了相互救济、互助、济贫等社会保障观念。现代国家承担大量责任的社会保障形式其实是人类历史上各种社会自我保护形态的现代发展。
继承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社会保障文化,荟萃世界多元文化精华,为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社会保障思想文化一直绵延不断。在历史的长河中,仁、义、礼、智、信、忠、孝、节、悌的传统文化支配着人们的思想行为,规范和促进着人自身的身心和谐。发展中国的社会保障文化,必须要在保持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及时反映各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新思维、新方式,并充分吸收、有机融入世界多元文化的有益元素以及久经历史检验的普适性社会保障价值观念,促进中国社会保障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
六、结论
传统汉族社会保障文化对我们今天和谐社会下的社会保障新文化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在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文化中,包含了丰富的“和”、“善”思想,反映了我国古代人民的传统美德。在今天,“仁、义、礼、智、信,忠、孝、节、悌”的传统文化以及孔子提出的“和为贵”,墨子提倡的“兼相爱”、“爱无差”;孟子追求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理想,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些传统观念和文化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既可以规范和促进着人自身的身心和谐,也可以规范和促进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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