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生态环境资源之外部性及公地悲剧

时间:2024-04-26 17:29:24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 要:如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是可持性发展中的核心问题,本文应用经济学分析工具,通过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及其特点的分析,探讨了生态资源外部性问题及产生的机制和特点,并由此揭示出公共生态环境易于被破坏这一"公地悲剧"的原因。

关键词:生态环境资源 公共物品 涉生态环境资源经济活动 外部性 公地悲剧


   描述生态资源退化的最著名的理论模型就是美国学者G?哈丁的"公地悲剧"理论,哈丁的理论假设是,当一个牧场向所有牧羊人开放时,由于经济人的本性,每个牧羊人都试图扩大自己的牧羊量,而当过度放牧时就引发了公地的悲剧-牧场的退化和损毁,公共生态环境资源可能就是这样一个大牧场。

一、 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的属性及特点
  生态环境资源是能维护自然环境生态功能并能为人类所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的统称,是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矿藏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

  首先生态环境资源具有一般公共产品的属性。
  关于公共物品的一般属性,国内学者有多种阐述和解释,但笔者认为,对任何种类的公共物品我们都应从以下几个特性上来描述其公共物品属性的强弱
(1)、消费的非竞争性,典型的公共物品都不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为零;(2)、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消费而排除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另外,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强制性也往往是公共物品的重要属性。国防、街道上的路灯等通常被认为是同时具备这这些特征的公共物品的代表。
  另有一些产品、服务,它们在消费上不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是只有其一,人们称之为准公共物品。在共有的湖泊上捕鱼具有非排他性,但却不具备非竞争性。只要湖泊是共有的,就不能排斥任何一个捕鱼者在湖中捕鱼;但是捕捞者增加必然会减少湖内可供捕捞的鱼的数量,这会增加每一个捕捞者的成本,因此,捕鱼者之间是存在竞争性的。
  生态环境资源与其它公共物品一样,大部分具有较强的公共物品属性,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的特征,但通常具有竞争性。这些公共物品一般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提供,例如一些河流、湖泊的水资源,生态系统服务中生命支持系统的各类生态服务,等等。
  
  其次,生态环境资源在公共产品的属性也有其特殊性。其一,纯天然的生态环境资源是大自然的造物,其提供者是生态自然和生态过程本身,也就是说,这种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不是人类主体,也不具有其他公共物品之使用上的主观目标性;其二,生态环境资源在空间上跨度大,在时间上存在着产权在代际之间的共享性,等等,这种时空分布上的复杂性导致其产权在时空的跨度上的复杂性,关于这点,我们在下述外部性问题讨论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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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6/fontbr二、公共生态环境资源之外部性br />  生态环境资源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当它被看做大自然造物主的原始产品时(纯自然生态资源),对其提供者而言,它没有外部性问题;但当它作为生产原料、或生态环境基础,而加入到"二级产品"的生产活动中去时,就产生了外部性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与私人物品的外部性产生不同,公共物品外部性产生的主要机制是消费者的"搭便车"和过度占用。
  经济学上的外部性是指,一种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对不直接相关的他人的成本或收益之影响,使他人或整个社会无补偿受损或无偿受益,其中,对影响者有利的外部影响称为正外部性,又称外部经济,例如,栽树和养护树林、这种经济活动对他人、对社会有一种利益的外溢;对影响者不利的影响为负外部性,又称外部不经济,如过度开发地下水的经济行为,会引起地面下沉、海水入侵、水土流失、污染等等。经济活动的外部性表现出来的特征是,一种经济行为的效果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价格机制中反映出来,形成所谓的个人成本(收益)与社会成本(收益)的不一致性。
  
  对于大多数典型的公共物品来说,其消费是非竞争性的、受益是非排他性的,所以可能对其提供者产生外部性。以公共安全为例,其一,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即不可能阻止不付费者对这一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消费,对公共产品不付任何费用的人同支付费用的人一样能够享有公共产品带来的益处。其二,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即一个人对这一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从对该公共产品的消费中获得的效用,换句话说,多增加一个人消费者对该公共产品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显著增加;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搭便车"倾向是外部性发生的人性原因。不同于产权分割较清楚的私人产品,公共物品在消费上的非排他性使"免费获取"更为方便、容易。
  由于"搭便车"行为的普遍存在,致使公共物品提供者的生产成本与收益不一致,由此产生外部性。正由于这一原因,公共物品不宜于私人(企业)提供,为克服上述的外部性,公共物品更宜于政府提供。然而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之消费仍然存在着外部性,这种外部性与其他外部性不同,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对公共资源的"挤占",从而导致过度使用和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损坏。
  
  公共生态环境资源由于其在涉经济活动时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会产生一般性外部性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对环境资源的无偿使用或低价使用,以及无补偿的损坏或低补偿的损坏,经济活动的成本被转嫁给社会他人。
  
  
  三、生态环境资源的外部性的特点
  对公共生态环境资源的外部性,更需要揭示的是其与其它公共品不同的生成特性。这主要表现在:
1、"无主性"或提供者的特殊性造成的特点
  相对于其它公共物品,生态环境资源更似一种"无主"的生态公共产品(它不像其它公共物品有人类主体作为生产者、提供者),特别是像原始森林、自然矿产、江、河、湖、泊、地下水,等天然资源以及各类生态系统服务,它们是大自然的造物,其提供者是生态自然和生态过程本身,因此便造成,
  其一,天然的生态环境资源本身不存在外部性问题,因为外部性是相对于提供者而言的,而天然的生态环境资源提供者是生态系统本身,对大自然来说是无法计算其"个人"成本(收益)与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收益)是否一致,如果非要说什么外部性,那就是纯生态资源和生态服务是一个没有回报而完全的"正外部性",是大自然提供的"初级产品"。
其二,但当这种"初级产品"被作为原料纳入到人类的经济活动中,这种涉生态环境资源的经济活动却有着极强的外部性,由于缺少其他公共物品所拥有的具体的提供者-政府各层组织机构或公共社团,(例如公共安全、教育的提供者),同时又由于缺少政府组织提供公共物品过程的那种财政收支平衡的制约,因而导致生态环境资源相较与其它公共物品更容易被无偿地攫取利益和无补偿地转嫁损害。"二级产品"的价格中可能极大地忽略了自然资源损耗成本和环境损坏补偿成本,这时候产品提供者的外部性就产生了-生态成本被转嫁给不相关的社会他人。

其三,由于生态环境资源消费上存在着更为显著的不可分割性(如空气、公共水源),"搭便车"在这里的具体实现形式就是尽可能地多占用、多利用甚而过度利用,免费利用和低成本利用就成了涉公共生态资源经济活动外部性产生的主要原因,这对生态大自然来说只有一种结果-生态损坏和生态退化,而对其他人的影响则通过这种损害与退化来传递。简而言之,由于生态环境资源提供者的特殊性,其涉经济活动的外部性产生的方式主要是"挤占",过程主要表现为过度利用和浪费,结果是生态退化和生态损毁;其损害转嫁的直接对象是生态环境资源自身,间接受损者才是社会他人。

2、生态环境资源产权难以划分所造成的特点
  即使是公共产品,也可以通过一定的产权安排减少外部性问题,例如公共安全、教育的消费,政府组织可通过权、责、利的划分和落实来克服其使用中的外部性,而生态环境资源的产权分割在操作中却有更大的难度。
生态环境资源产权难以界定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其一,从自然形态来说,生态环境资源往往为公共自然资源,面积大,区域广,有行政划界的切割甚至国界线的分割。如河流、湖泊、地下水,公海,还有类似像海洋渔业资源中洄游海洋动物资源等等,其产权界定中存在很多技术难度。

其二,从产权制度来说,产权结构的复杂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产权权能的可分离性,加大了产权的划分和产权之权、责、利的落实的难度。 例如,虽然在我国现有条件下,主要生态环境资源在法律上均为国家所有,但是抽象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并没有构成对生态资源环境在使用上的有效约束,而是往往表现为现实中的"产权虚置",造成权、责、利不清,导致大量的公共生态环境资源的浪费和退化。
正因为上述产权划分及权、责、利落实的多重难度,才使涉生态环境资源的经济活动具有很强的外部性。

3、公共生态自然资源外部性的时滞性
  生态环境资源的利用对周围的影响是一个长期的、缓慢渐变的过程,其受经济活动影响的正外部性(利益外溢)和负外部性(损害外泄)往往短期内难以察觉或难以计量,难以用市场价格反映,如森林覆盖率提高、覆盖面积的扩大对周围环境的改良优化作用,这种正外部性的利益外溢是逐渐缓慢发生的,而当森林受毁坏时其对周边气候、水土环境的影响也是这样;另外,在相当长时间内,环境损害变化虽是缓慢渐变的,但当超过一定的阀值后,损害程度就会迅速增长,但这时再补救为时已晚。更严重的是,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有时具有不可逆性,或至少具有不对称性。
  与时间上的迟滞性相关,生态环境资源之利用的外部性还存在于代际之间。生态环境资源之产权具有着代际共享性的特征,尽管这种共享是不完全的,但基本环境资源肯定有一定的代际继承性,因此所有对环境资源的无补偿、无修复的过度开采、利用、改变都会造成对后代的亏欠,是当代人对后代人的损害转嫁。
    
  
  
  面对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种种困境,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公共环境资源较之私人物品总是更容易遭到破坏?这是一个是似而非的困惑,而笔者把这个问题的答案简单概括为:是生态环境资源较强的外部性属性和经济人的自利性两个特点共同决定了这个结果。
  
  在这里笔者特别强调了生态环境资源"无主性"这一特征,与任何其它公共产品不同,它的提供者不是人类主体而是大自然生态环境本身,而生态环境本身之自然特性使其产权分割和其权、责、利的落实难以实现,致使其更容易被无偿地攫取利益和无补偿地转嫁损害,于是便产生了生态损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自利的人性是一种普遍的存在,而对"无主"的公共资源的"挤占"和争夺又是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捷径,加之千百年来天然资源免费使用的长期心理习惯,这时,每个牧羊人都试图在"公地"上放牧更多的私羊,于是在"挤占"中浪费和过度利用公共生态环境资源就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生态损坏和生态退化就有了现实性,"公地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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