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廉租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4-04-26 17:29:2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 要: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社会大背景下,如何实现"住有所居"已成为党和政府着手解决的问题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现阶段,我国正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尤其是公租房的建设,但廉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不可忽视。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廉租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廉租房建设的相应对策,以期廉租房成为真正利民惠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 分配


1 前言
住房是民生之要,住房建设产业链长,关联度高。在当前形势下,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既能增加各方投资,带动相关产业,又能刺激居民消费和民生改善,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2009年面对美国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衰退的挑战,我国政府果断出台了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其中9000亿元将投资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一举措具有增加投资、保就业、促增长、改善民生等多重功效。此外,从我国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演进可以看出,廉租房供给日益受到重视,足见廉租房建设在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中的地位。
2 我国保障性住房体制中廉租房的建设
2.1 廉租房的特点及定义
  廉租房,一般具有保障性公共性定向性非盈利性的特点,是指由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或由私人机构开发经营,政府提供补贴的商品住房。
2.2 我国廉租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廉租房在整体的发展态势上,与居民的期望和长远目标有一段不小的差距。我国廉租房建设自起步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运行中依旧存在有一些问题。
2.2.1 收入线难以划分,难以保障廉租房分配的定向性
现在各地的廉租对象一般为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而随着廉租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就需要重新划分一个合理的收入线,据此来科学地确定廉租对象。但划分收入线要作详细的调查统计,工作量很大,而且一些"隐形"收入也难以搞清。因此,目前还缺乏科学、合理地确定收入线的方法。收入线不明确,必然给实行住房分类供应造成很大困难。
2.2.2 廉租对象覆盖面过于狭窄
根据目前的规定和各地的做法,廉租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困难户家庭,在廉租房体系的培育初期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一个社会中总会存在有过渡性的夹心阶层,我国的夹心阶层目前主要是指家庭收入水平和住房标准超过廉租房消费保障范围,而又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一些超越了最低收入线的低收入家庭就属于这个范围。他们无力负担购买经济适用房屋的首付款,属于目前住房体系被忽略的一个阶层。另外,从目前的社会弱势人群的定义所覆盖的范围来看,随着社会的转型,城市打工者、进城民工、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后的农民是一个不可忽略新的住房弱势群体。这个群体的形成不但有历史的因素,而且在中国这个二元结构的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个群体还将不断地扩大。如果不对他们的住房问题给以充分的重视,这将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不小的冲击。
2.2.3 供应手段匮乏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廉租房的供给主要由政府承担。企业并无直接的驱动力向廉租家庭提供住房。而由市场上的其他企业供给廉租房,企业出于利润的考虑,也很少参与政府的廉租房消费保障体系的运作。另外,廉租房不同于商品房,也不同于经济适用住宅。廉租房只能租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居住,其租金实行政府限价,租金标准较低,无法形成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因此,政府若没有一定的鼓励办法的话,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不愿从事廉租房的开发建设的。而由政府和单位两个主体同时供应廉租房,容易产生以下问题:一是不能对廉租房实行统一开发建设和统一管理;二是不利于促进住房社会化,各个单位会留有一块自管住房,造成新的房改遗留问题;三是由于两个供应主体责任边界不清,容易引起两者协调困难,甚至互相推诿,造成廉租家庭的利益受损。
3. 完善廉租房制度的建议
3.1 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住房保障是政府的公共职能,因此,在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住房保障是由政府直接经办的。依据我国的国情,也应以各级政府直接经办为宜。各城镇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进行日常工作,以目前的政府职能划分,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承担此任,与民政部门的低保对象衔接,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住房的管理工作。
3.2 保障资金、降低成本
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稳定及稳定增长是十分重要的,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住房保障资金从财政、从公积金增值部分中单列出来,计划使用。同时,拓展其他资金渠道。可否考虑从福利彩票中切出一块,用于住房保障。此外,降低成本也是很重要的,特别是管理成本。各城市设置的住房保障办事机构,要防止机构臃肿,工作效率低,行政经费不断增加的现象。
3.3 完善进入退出机制
制定出本市、县的管理细则,严格划分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线和面积标准等。在实施过程中,收入线的制定应以民政"社保"对象为主,从严考虑其边缘"双困户";在住房面积标准方面,应严格掌握,不宜放宽。同时,对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动态管理,增加进入退出机制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4 强化监督机制
各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有专门机构监督住房保障工作,每年参与讨论住房保障工作的预算,检查、评估住房消费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及整体效益,以达到住房保障工作正常运行的目的。
4 总结
  笔者认为,虽然目前公租房建设受到高度重视,但仍然不可完全替代廉租房的作用。本文重点分析了廉租房供给中的问题,认为廉租房建设需要保证资金来源,公平分配以及建立完善的退出、监督机制。诚然,我国保障性住房体制中还包括公租房,两限房,住房公积金等多种形式,随着我国保障性住房体制的完善和决策者的不断探索,还会有更多的更符合现实需要的保障方式的出现,但由于作者能力和文章篇幅的限制,无法面面俱到,这些遗憾和不足希望能够通过以后的进一步努力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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