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清洁发展机制(CDM)作为《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机制之一,旨在推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投资和技术转移,是一种共赢机制。日本在节能减排方面拥有先进的技术和实践经验,也有其承诺的减排目标要求,目前已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实行了CDM项目合作,中日两国在CDM项目合作方面有着广阔的前景。
关键词 京都议定书 CDM项目合作 节能减排 双赢
1997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各国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其目标是于2008-2012年之间将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5.2%。按照各个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差异,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将缔约国分为38个工业发达国家(也称作附件1国家)和103个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2012年之前要率先承担起减排责任,完成具体的减排额定。如欧盟必须完成8%的减排指标,日本、加拿大需完成的减排目标为6%。倘若达不到指定的减排指标,不仅将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而且也有损于国家的社会形象。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建立的灵活机制之一。根据《京都议定书》第12条,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这类项目被称为CDM项目合作。通过CDM项目合作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可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京都议定书》中关于减少本国6种温室气体(CO2、CH4、N2O、HFCS、PFCS、SF6)排放的承诺。总而言之,CDM项目是发达国家以“资金+技术”换取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一种方式。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CDM对合作双方是“双赢”的,是减缓气候变化的合作共赢机制。通过该机制,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合作获得“清洁的”外资和技术,将有利于提升环保技术水平,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有助于实现本国的可持续发展;而对于发达国家,通过上述合作可以在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目标所需的高昂费用,同时还可以完成本国在《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资源消耗严重及各国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CDM项目合作将成为今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保护全球气候的主要方式之一。据世界银行统计,2005年至2008年间,全球的减排量需求为2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每年需要通过CDM项目实现的减排量在2-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一、中日间CDM项目合作的必要性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节能减排”已成为一个长期的绿色投资主题。我国政府在税收和政策领域对发展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能源结构等项目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电厂燃料系统改造和风电、小水电、太阳能、甲烷利用等能够较大幅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将越来越多。同时,国际上投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项目的买家也将随之日益增多。
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开展CDM合作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一是小水电项目多。我国江南地区有着丰富的水能资源,中小河流密布,蕴藏着效益可观的小水电资源。利用CDM合作开发小型水电站必将大有可为。二是高能耗行业多。我国拥有众多的钢铁、水泥、煤炭、电力及氟化工企业,这些企业在开展CDM项目上都可以有所作为。如钢铁企业的高炉煤气利用、焦化的湿法熄焦改干法熄焦,镁合金的保护气体六氟化硫的替代;水泥企业利用回转窑的余热发电;煤炭行业的煤层气开发和利用;电力企业可将降低的煤炭消耗折算成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氟化工企业减少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或六氟化硫等的排放量等。三是城市垃圾填埋场多。各地都有大量的城市垃圾填埋场,引人CDM模式回收甲烷气体进行利用的前景也相当可观。四是造林和再造林的潜力巨大。我国开展大、中、小流域治理区域的宜林荒山荒地植树造林和再造林,前景广阔。五是风能资源潜力大。可以利用CDM合作,进行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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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只要能够抓住机遇,就能在CDM上挖到更多的“富矿”、得到更多的实惠。
目前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排放量同样居世界前列,这使得中国成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潜力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中国具有每年减排1-2亿吨二氧化碳的潜力,可为全球提供一半以上的CDM项目,且减排成本相对较低。中国已经认识到了CDM合作项目对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中央和地方多管齐下,积极争取各类CDM合作项目落户中国。2002年,荷兰成为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与我国进行CDM项目合作的国家。具体项目是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合同规定支付价格为5.4欧元/吨二氧化碳。
自从2005年修改并完善了促进CDM项目的法律后,中国更是为确保CDM项目在中国的实施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各国对参与此类项目均表现出积极的姿态。同时随着中国政府对资源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重视程度的提高,中国开展CDM的领域和潜力也在不断拓展。根据国际上对CDM项目的具体要求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甲烷回收和利用已被确定为我国CDM项目的优先领域。截至2008年9月10日,经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CDM项目已达1551个。目前,在联合国注册的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中,中国所占比例为16%,年减排量接近一半。与中国合作实施CDM项目,已日益成为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实现其削减温室气体控制目标的重要方式。而中国企业通过利用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也可实现技术进步并提高能效,这在很大程度上符合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构建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日本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将在2008-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的94%(即减少6%)。日本是全世界推进节能工作先进的国家之一,从1973年至2003年,日本的单位GDP平均能源消费指数下降了37%,成效斐然。但日本政府在一份关于气候政策的报告中同时也指出,日本靠国内力量仅能实现4.4%的减排,无法完成6%的减排承诺目标。这意味着,剩余1.6%的减排量缺口只能通过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或CDM项目来实现。日本基准年排放总量为12.3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CO2e),1.6%的减排缺口相当于近2000万吨CO2e。尽管日本各企业和经济团体已自愿性地制定了减排计划,但由于日本国内的排放逐年增加,使日本离《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减排目标日行渐远。因此,日本为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只有依赖于境外采购减排额,通过“清洁发展机制”与非附件1缔约方的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获得“经核证减排量(CERS)”,才能实现日本《京都议定书》中所做的减排承诺。
为保证京都议定书6%的减排目标的实现,日本政府于2005年4月通过了《为实现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计划》,设定了具体的指标(见表1)。
从表中可以看出,日本要实现京都议定书的预计目标,必须有1.6%的减排目标要通过CDM或JI的形式完成。为促使日本政府与京都机制相关机构和民营单位在今后能够形成一个整体,更加积极而有效地推动京都机制的实施,日本专门成立了“JKAP”(Japan Kyoto Mechanisms Accel-eration Programme)。全面开展政府各主管部门之间的、范围广泛的CDM/JI项目赞助计划合作。其参与部门包括环境省、外务省、经济产业省、新能源与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国际协力银行(JBIC)、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日本贸易保险(NEXI)、国际协力机构(JICA)、(财)地球环境中心(GEC)、(财)地球环境战略研究机构(IGES)、(社)海外环境协力中心(OECC)、日本碳基金(株)(JCF)等。
目前,节能环保合作已成为中日两国经济合作的主流。在中日两国于2008年5月共同发表的《中日两国加强交流与合作联合新闻公报》中,70项交流合作项目中,节能方面就占到了10项以上。这不仅指明了今后两国间经济方面交流与合作的重点所在,同时也说明两国在节能方面的合作潜力巨大。中国是世界上减排潜力最大、减排边际成本相对较低的国家,而日本则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环境技术和节能技术,中日开展CDM项目合作不仅可以完成日本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目标,而且可以降低减排成本,另一方面也能为中国引进足够的资金和先进的环境节能技术,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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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中日合作开发CDM项目可充分满足双方的需求,实现互惠共赢,两国CDM项目合作具有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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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日间CDM项目合作现状
根据中国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08年9月10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中日间目前已达成的CDM合作项目共219项,占所有中国达成的CDM项目总数(1551个)的14.12%。已达成的219项中日CDM合作项目,从GHG减排类型来看(见表2),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最多,共152个,占全部中日CDM合作项目的69.4%,其次为节能和提高能效项目(35个),所占比例为16.0%;居第三位的是甲烷回收利用项目(8个),所占比例为5.6%。上述三个类型共计占所有中日CDM项目合作的93.6%,其余6个类型只占6.4%。
从与日本的合作方来看(见图1),三菱商事株式会社的合作项目最多,为53个,占中日间所有合作项目的24.2%,其次为丸红株式会社(50个),所占比例为22.8%,这两个企业的合作项目占到了中日CDM总合作项目数的接近一半。此外,超过10个以上合作项目的日本企业还有住友商事、东京电力公司、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日本碳基金等。以上企业的合作项目约占中日CDM所有合作项目的三分之二强。
从与中国合作的省份来看(见表3),进行中日CDM项目合作最多的为四川省(34个),占所有中日CDM项目合作的15.5%,其他超过10个以上合作项目的省份还有甘肃(15个)、广西(14个)、福建(25个)、云南(16个)、内蒙古(11个)。上述省份进行的中日CDM合作项目共占所有中日CDM项目合作总数的52.5%。
三、中日CDM项目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有巨大的CDM项目市场潜力,已开发了大量的CDM项目,但是目前的开发状况并非令人十分满意。目前全球三分之二的CDM项目来自印度、巴西和智利,而中国仅居第五。一家外国咨询机构代表比喻形象地说明了我国目前CDM项目的现状,那就是“火车即将开动,中国的乘客却还没上车”。造成上述状况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清洁发展机制国际规则复杂,项目准备成本高。对于许多国内企业来说,CDM项目复杂的程序是他们望而却步的共同理由。不仅要履行国内、国际两套程序,而且还要辗转经过数个机构。一个项目从申请到批准,即便顺利也需要三至六个月。 二是可适用的方法学还较少。一个好的CDM项目必须要有方法学方可批准。对于寻找CDM项目的人员来说如何开发出适合项目的基准线具有很大的难度。目前经联合国CDM项目执行董事批准的方法学还不多。提高能效和煤层气开发利用等是中国开展CDM项目的优先领域,但目前方法学很少或没能得到通过,直接影响了中国在该领域的项目开发。目前,仅有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甲烷回收和利用等是我国合作较多的CDM项目,合作空间和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宽。
三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对CDM的认知度不够高,宣传力度不够大。由于各地熟悉CDM项目开发的专家队伍尚未完全形成,开发能力明显不足,这与我国丰富的CDM项目资源极不相称。许多中国企业对CDM的了解近乎于零,一些潜在项目业主对CDM缺乏全面的认识,对CDM所提供的额外发展机遇尚不了解,一些非常好的项目因此而流失。再加之政府缺乏必要的宣传,缺乏有效的队伍建设及完善的体制框架,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等有待进一步建设完善。
对于中日CDM项目合作,上述问题同样存在。除此之外,中日CDM项目合作在所有中国CDM项目中所占的比例还较小,领域也不是太广,较之中日间其他经济合作显得极不对称。鉴于如上情况,加强中日CDM项目合作,需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CDM项目专业性极强,其基准线和方法学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CDM项目申请需要经济、法律、技术、工程和外语等方面的高素质人才。因此,亟需培养一批专业化、年轻化的CDM项目开发专门人才,促进CDM项目的专业化、规范化、系统化开发,提高项目注册的成功率,取得更为良好的收益。同时应大力培育发展中介咨询机构,为企业提供中介服务,指导单边项目企业寻找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方。此外,应积极拓宽国际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购买渠道,争取核准减排量(CERS)的较高价格和较为优惠的贸易条件,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6/fontbr />并可通过CDM项目打包开发来降低核准的成本和时间,加快开发的进度,达到项目开发的规模经济效益。
二是加大CDM项目宣传力度。目前,知晓和理解CDM项目经济价值的企业和业主还十分有限,由于不知道CDM为何物,因而失去许多机会,造成CDM资源的浪费。根据笔者各方面的了解,大多数日本相关实际部门对中国的产业布局、节能减排状况及存在的实际问题并不十分了解。许多有可能欲利用CDM项目合作方式与中国合作的日本企业和机构一时难以锁定目标。因此,在推进节能减排和利用CDM项目合作方面,有效途径之一是加强与日本之间的信息交流,对我国有关节能减排项目现状、希望引进的技术以及日本能够提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6期供的技术等进行沟通,促进双方民间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从目前来看,中日CDM项目合作大多数虽由企业来完成。但作为一种国际机制,应该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正确引导CDM项目的合作开发。因此,政府应加大CDM项目的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对CDM运行规则、操作程序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相关文件的学习和宣传,学会运用国际惯例和规则开展涉外经济活动和项目推介,加强对企业和业主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还可以定期开办讨论研究会,吸收相关政府部门、企业、专家等参加,介绍经验、讨论课题。对CDM项目开发提出可行的建议。
三是学习借鉴CDM项目的成功经验,密切关注已获得国家审批的CDM项目减排量的交易动态,与国内外CDM咨询、开发的研究机构和成功开发了CDM项目的企业建立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开发机构(NEDO)是日本负责新能源和节能方面的组织、管理和推广应用研发项目的专业部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NEDO还是日本负责利用京都机制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唯一指定机构,拥有充足的预算经费。加强与日本节能专业机构的合作,将使我国在利用CDM项目合作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方面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和实际效益。同时,还要组织CDM项目开发专门机构和相关企业去开发CDM项目取得成功经验的地区和企业,学习和借鉴CDM开发过程中的知识和经验,以使我们在CDM开发过程中,把握更多的CDM国际合作机会,掌握开发过程中的信息,少走弯路,加快发展CDM项目的速度。
四是加强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CDM项目合作既涉及资金合作也涉及技术合作,担心相关关键技术等知识产权泄漏也是投资或合作方担心的一个问题。因此在进行CDM项目合作时,建议我国加强对合作方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得部分原本想投资我国节能减排领域,但因担心知识产权泄露而裹足不前的外资,能够放下包袱,积极通过CDM项目合作等形式参与到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中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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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华:清洁发展机制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作用分析,《可再生能源》2007年第2期。
邬朝晖: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开发和实施,《上海节能》2007年第4期。
龙腾发、李明顺、温桂清、陈孟林:《中国CDM项目开发现状及展望》,《污染防治技术》2007年第6期。
佟新华、段海燕:中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研究,《现代日本经济》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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