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条款的研究及其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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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美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在经济贸易方面的逐步体现,以及中美经贸关系的进一步深入,中美“337 争端”作为伴随中美贸易战略摩擦而存在的一般性摩擦,将会在一定时间内长期存在,并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重要表现方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 337条款贸易保护
  
  一、337条款简介
  
  美国“337 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s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判定违反了“337 条款”,ITC 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但几乎所有的337调查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337调查的特征主要有:一是时间短;二是认定的条件比较简单;三是后果更为严重,凡是337调查认定侵权行为存在的外国出口产品,将通过颁发禁止进口令的方法直接禁止该涉案产品的进口和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而且无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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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337调查缘何钟情中国
  
  1.中美两国的经济政治利益关系使然
  虽然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美国和中国分别排位世界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和第三,彼此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十分密切,但许多非经济因素始终对中美贸易关系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使得美国政府在制定对华贸易政策时,不是把增进社会福利水平放在首位,而是更多地考虑其政治利益的需要。特别是从全球战略考虑,美国并不希望看到一个日益强大的可以与之抗衡的中国出现,甚至认为中国的和平崛起就意味着美国的衰退。
  2.中美双方经济结构的转型及其影响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潮流日益高涨,使中美两国都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国际分工,并在此基础上对国内经济结构进行积极的转型。美国主要是从传统的工业经济向高科技经济转型。经过这一时期的转型,美国的技术进步发展迅速,高新技术和服务业的贸易出口大幅度增长,成为美国贸易顺差最主要的来源。
  3.中国出口厂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漠然
  中国只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西方国家一百多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过程,实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历史性跨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大量出口厂商对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都能高度重视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律。至今还有相当一批出口厂商对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表现得十分漠然和茫然,这为美国频频发起针对中国出口商品的337调查立案提供了借口。
  
  三、中国企业面对策略美国
  
  1.我国出口企业应明确,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将承担两种法律责任
  因为出口企业直接面对的是进口商,所以出口企业通常最担心因违约而招致违约之诉;比较而言,容易忽视侵权责任。然而事实上出口企业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概率要远大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概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指出出口商在进出口过程中要承担知识产权违约责任的概率是极低的。《公约》42条规定:卖方所出售的商品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买方国家或商品被转售地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公约》42条第2款同时规定,出口商的违约责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得到免除:(1)如果进口商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时,出口商不再承担责任;(2)出口方遵照进口商提供的技术图样、设计、款式或其他规格生产、制造。从贸易常识看,出口商品在进口方或货物被转售地点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进口方不知道侵权事实而出口方知道的可能性是很小的,而进口方一旦知道这种侵权实施,出口方就免除违约责任。然而即使依据《公约》第42条第2款出口方不必向进口方承担因知识产权权利人采取诉前保全等法律措施阻碍出口方向进口方交货而导致出口方交货不能或交货延迟的违约责任,但出口方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即第三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则不能被免除。而且,对我国出口企业来说,一旦“侵权”之诉成立,其后果要比“违约”之诉严重得多。违约的最严重后果莫过于出口方无法收到货款。但是,万一被控侵犯知识产权,出口商则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6/fontbr />  2.我国出口企业要从三个方面作好应对“337调查”的思想准备
  (1)积极预防
  中国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前应作好调查工作,例如进行专利检索,以便确定是否有可能侵犯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或制造方法专利。
  (2)理智地进行选择
  如果出口企业遭遇“337调查”,我国出口企业首先要对应对调查的前景进行评估选择是否应诉。
  (3)认真草拟相关合同条款
  针对定牌加工(OEM)产品,我国出口企业要在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中特别注明“索赔条款”和“证明条款”。前者要进口方保证,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口方因为履行合同,为进口方生产制造进口方所指定的产品,如果遭到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指控时,应由进口方承担一切诉讼及赔偿费用;后者要求在签订合同时,进口方在合同中注明买方对该产品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经企业合法授权,并符合进口方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此项“证明条款”可以证明出口企业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的故意,我国出口企业在《公约》42条项下对进口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可以因此被免除。
  
  参考文献: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
  [2]张远鹏.经济全球化与美国经济的重新崛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陈继勇.21世纪初的美国经济[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4]中国社科院财贸所课题组.同异之间——我国与美日欧大国经济摩擦的特点分析[J].国际贸易,2004,(3).
  [5]王荣军.2002年的中美贸易关系[J].世界经济,2003,(2).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6/font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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