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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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它是经济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独立性研究一直是国内外一个热门的话题,并且众所纷纭。本文主要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相关几个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

一、经济法法律责任以及独立性概述
  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权利或者滥用权利的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法律责任涉及的领域较广,经济法就是其中之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在法学界有很多定义,都是从重视的角度不同来定义的,包括处罚论、后果论、义务论、责任论、第二性义务论、代价论。这些定义都只是注重某一方面,其定义是不全面的。其实经济法责任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所谓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是指与其他法的法律责任相区别且独立存在的。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的基础主要有:(1)对经济法法律责任所依据的法律则让你划分标准的认同;(2)对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地位的认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经济法在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中是否具备一般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其次,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相比,客观存在的经济法责任是否有所不同。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独立性这个问题,在法学界有很多争论,并且已经很长时间了,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起初经济学者们花费了很多的人力和物力来证明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他们的这些论证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一定程度上说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存在。而现在经济法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民法的学者们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是否存在这个问题仍然是个谜,众说纷纭。对经济法法律时候具有独立性这个问题的论述大多数的学者都是从责任形式的角度来进行的。有些学者的思维并没有开拓出来,一直都受至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束缚,因此,认为经济法就是这三种责任的之和,结果认为经济法法律责任不具有独立性。这种观念不仅存在于我国,在日本也是一样。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主要是从其自身特点来进行判断的。经济法责任具有自身的特点:(1)经济法责任具有专有性。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的调制主体与受制主体依法享有不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且不属于同类,也不属于同一层面,应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2)经济法责任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经济性表明国家在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国家调节经济具有社会共同职能性质,违反经济法所损害的主要是社会利益,而承担责任也主要为了防止、弥补或消除社会损害。(3)经济法责任在处罚上存在特殊性。经济法上采取了一些特殊的责任制度,如两罚制度乃至多罚制度、共同危险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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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6/fontbr二、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具体表现br />  首先,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重要表现——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特殊性。经济法法律责任之所以具有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法法律责任与传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经济法法律责任的主要目的。民法是个人本位法,它侧重于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犯,并且它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是个体对个体的责任。行政法是权力本位法,它侧重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他是个体对国家的责任。(2)性质不同。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因此,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恢复性、补偿性。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不具有惩罚性。而行政责任就不同,其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它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必须承担其带来的不好后果。对于经济法法律责任来讲,其特点就是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一方面补偿利益受损的社会群体,另一方面惩罚违法者。(3)构成要件不同。一帮情况下只有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才让其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对于当事人是否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而不是用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来衡量的,其有可能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也有可能没有造成损耗结果。对于民事责任和经济法法律责任而言,前者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后者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次,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重要根源——经济法的产生。12世纪40年代法国得德萨米在其出版的《公有法典》中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以后产生的,也就是说经济法的产生经过了长期的竞争而来的。经过长期的竞争发展,逐渐演变成垄断。垄断对竞争有抑制作用,而且对消费者权益也存在着损害作用,从而也使得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妨碍。因此,国家不得不介入经济生活,对经济进行干预。而必须用法律手段对经济的干预进行保障。因此,经济法诞生了。任何部分的法都具有与其相对应的责任形态,经济法也是如此。经济法法律责任是经济法国家强制力的表现,同时也是经济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随着经济发展,面对新出现的经济问题,传统的三大法律是无能为力的,需要一种新的机制对其相应的责任进行追究,在传统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诞生了经济法。
  再次,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重要依据——法律责任的发展演变。法律责任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自从法律诞生后,同时也产生了法律责任,简而言之,法律与法律责任同时产生的。在原始社会中,是没有法律这一说法的,当然更没有法律责任了。在古代,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社会关系也不是很复杂较为简单,国家还没有完备的职能,法律责任经历了从单一形态、复合形态、相互渗透的演变过程。在古代,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刑事责任。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从法律体系中分离出来了不同的法律类型,例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因此,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等在法律责任中表现出来。法律责任的对象和责任形式是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其中,财产、生命、声誉、自由等属于法律责任的对象;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开除、赔礼道歉等属于责任实现形式。现阶段法律责任的对象和形式虽然一直都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但是其种类和数量是有限的,例如,财产责任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财产减损,无非就是对财产、罚款、收缴、赔偿、、没收财产等进行返还。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而种类有限的法律责任就必须通过借用和相互渗透的方式来积极应对。对于经济法而言,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采用借用其它法律规范来进行,这是非常必要的。颁行经济法法律法规必然会有各种责任的竞合产生,但是这并不会对各种法律责任的执行归属产生任何影响,同时对各部门法律责任的独立存在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三、我国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现状分析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地位问题与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密切相关。对于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地位问题上,有关专家对其研究较有限。目前,有些经济法的课本中甚至还没有把法律责任纳入其中,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法法律责任这一领域确实是个较难的问题。笔者认为, 经济法责任有别于其它法律责任,比如说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它是存在于经济法中的特殊责任。在法学界,对于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独立性而言,众说纷纭,没有一致的说法。总而来说,一共有以下几种说法:(1)经济法责任都是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中借鉴而来的,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2)经济法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它是一种综合的责任,只是缺乏自己独立承担责任的方式而已;(3)经济法拥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但是其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是并列的一种责任,没有包含的关系;(4)经济法法律责任有一定独立性,其主要包括本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他法责任(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独立的,但是具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别。经济法责任中不仅包括本法责任而且还包括他法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广义的经济法责任;而经济法责任中只包括本法责任而不包括他法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狭义的经济法责任。在狭义的经济法责任的规定中表示,如果经济法主体违反的是经济法的规范,则对经济法责任进行承担,如果经济法主体违反的是其他部门法规范,则对相应的其他部门法的责任进行承担。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法律之一,既规定了行政法律规范,又规定了民事法律规范、还规定了刑事法律规范,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为一体的诸法合体性质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其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违反本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侵害的经营者可以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其规定:“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其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行政责任。
四、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理解的误区
  首先,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种观念形成的主要依据是行为所违反的部门法性质。由此可见,根据不同的标准所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类别也是不同的。例如,例如,以责任的性质为标准的法律责任,其可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以追究责任的目的为标准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因此,经济法法律责任并不是只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三种责任,由于分类标准的不同其呈现出了多样性。在实际的应用中,大多数的人还是把注意力放在以行为人所违反的部门法的属性为标准进行分类上来,而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根本就看不到,进而把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否认掉。
  其次,在实际的工作中,很多人都误把经济法法律责任误认为经济责任。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总称并不一定是经济法,有时候其他法也可能对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在实际中,能够对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有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因此,对于上述法责任中具有一定财产内容的经济关系都可以用“经济责任”来概括。另外,经济法法律责任还保证非经济责任,因此,如果把经济责任人为是经济法法律责任,那么就属于以偏概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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