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的国际经验与我国反洗钱对策研究

时间:2024-04-26 17:21:3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 要:本文通过系统的介绍、归纳英美两国的反洗钱模式,总结出这两个国家在构建反洗钱制度体系时具备的条件,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优势与可借鉴学习的地方,并以此为参照,审视我国现阶段反洗钱工作与英美等国家反洗钱工作相比的特殊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反洗钱制度、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欧美反洗钱制度;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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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数据显示,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为6000亿到18000亿美元,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5%,且以每年1000亿美元的数额持续增加。洗钱已成为对国际社会金融秩序的一大危害。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对外开放的逐渐深化、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也越来越猖獗。据调查,我国每年洗钱金额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每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其中,部分是由一些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为了逃税转移到国外的,其余多为走私和贪腐收入。由于洗钱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这些数据存在被低估的可能性,实际上,中国的洗钱犯罪情况要更为严重。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五年过渡期结束,金融开放将进一步深化,跨国洗钱犯罪也将越来越猖獗。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维持我国金融秩序和金融部门的稳定,我国于2006 年 10 月31 日正式颁布,2007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如何将《反洗钱法》落到实处,,使其真正发挥作用,是相关行业和部门需要关注思考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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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6/fontbr二、英美的反洗钱模式br />  英美作为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既是世界上最早在法律层面对洗钱活动进行监管的国家,也是全球最大的洗钱中心,它们的反洗钱机制和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一)英国充分发挥高价值商品经销商、审计师、会计师、律师、一般公司等微观主体的力量,共同进行反洗钱事业。伦敦是历史悠久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具有较高的金融职业素养,不仅具有相关的金融知识,还很了解本行业的交易特点,拥有很强的反洗钱意识,能够及时察觉交易异常。政府向银行业等金融企业的员工发放《反洗钱手册》,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要求行业员工自律,不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效率,协助其他国家进行反洗钱调查工作。除此之外,还定点监控可能涉及洗钱活动的场所,比如银行等金融机构、赌场、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大型娱乐场所、房地产中介商、珠宝商店、汽车交易市场等,让反洗钱监督和报告工作成为这些行业的义务。英国还成立了执行协调与评判工作的特别行动组,由内政部官员主持,协调英国反洗钱体系中各行业各部门的工作运行与相互配合,评判反洗钱工作的执行效果。政府还出台了专门规则来提高上报的可疑交易信息的质量,剔除无关信息,尽可能减少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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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模式强调多部门积极合作、互相配合、共同监管,扩大打击范围,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美国反洗钱监管机构包括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美联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署、美国邮政总局和毒品管制局。对于货币传送单位实施注册制,统一登记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非法资金流入合法企业。非法所得一般都是现金,大额现金要进入银行系统就会留下记录,金融机构可以对超过一定额度的现金交易进行上报,形成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并且建立客户信用信息库,根据客户信息与以往信用交易记录确定其信用等级,如果某个客户进行了超过其信用权限和信用等级的交易,就能及时被锁定。将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与主管机构的信息数据进行共享。对于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交易实行报告制度可以把商业信息、执法信息等政府信息与金融交易信息结合起来,综合分析、深层挖掘银行账户与工商企业的联系,找出其关联信息。
  综合分析发现,英美模式作为较成熟的反洗钱监管体系,都强调反洗钱不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而需要各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协调,建立完善的情报收集分析网络,共同提高执法力度。
三、我国洗钱犯罪的特点
  目前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时间不长,我国的洗钱犯罪与英美等国家的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与贪污腐败行为联系紧密。目前我国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客体就是各种灰色收入与贪污腐败收入。也就是说,我国的洗钱犯罪不仅限于金融经济领域,还涉及到政治领域。洗钱犯罪如果控制的不好,会助长贪污受贿行为,进而会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与英美等国大多数非法资金是恐怖主义融资与贩毒收入是不一样的。
  (二)大量流向国外。我国的洗钱犯罪一般都在国内发生,可是为了逃避打击和制裁,罪犯往往利用留学、购置海外资产、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等方式将非法所得输出国门,逃避祖国法律的制裁。目前我国的经济建设正处于上升时期,急需投入大量资金,可是绝大多数非法资金都经过洗钱活动流向了国外,这与英美等国大多数非法资金经过洗钱后仍留在本国境内是不一样的。因此,我国开展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必须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才能进行。
  (三)行为隐蔽难以界定。随着政府打击贪污腐败犯罪活动力度的不断加大,很多犯罪分子采取了更为隐蔽的手段获得、转移非法资金。比如很多行贿者通过资助官员子女出国留学、代其购置国外房产、利用进出口贸易抬高或压低报价等方式为洗钱犯罪穿上了合法的外衣。例如,厦门远华走私集团,通过子女出国留学、购买国外房地产、转入国外亲友或中立国银行账户等手段将500多亿元人民币洗出境外。再如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通过商人将其受贿所得的4109万元人民币存入香港的个人账户。这些活动虽然涉及大量的资金运动,但却与合法的出国留学、海外投资、国际贸易没有明显的差别,要界定是否是洗钱犯罪,难度很大。
四、深化开展我国反洗钱事业的对策建议
  经过对比发现,目前我国还未具备英国那种利用微观主体自律共同抵制洗钱犯罪的条件。因为反洗钱工作在我国开展时间不长,对于很多相关行业的工作人员来说,反洗钱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不仅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更未形成坚定的意识。同时,我国也未具备美国那种利用发达的情报网络抵制洗钱犯罪的条件。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尚未构建,金融部门、执法部门的网络化正在建设之中,货币电子化程度不大,情报和信息的收集整理缺乏技术支持和制度支持。因此,要增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效果,就要探索出一条符合本国实际的道路。
  (一)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犯罪。我国的洗钱犯罪具有隐蔽、与贪腐联系紧密的特点。腐败的动机和目的总是直接或间接地获得非法收入,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腐败所得的非法收入必将谋求清洗,使其改头换面,变成合法收入,以满足罪犯的各种物质需求。所以,应将反腐倡廉工作与反洗钱工作结合在一起,构建反洗钱与反贪腐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的双赢局面。也就是说,要将组织部、纪检委等国家机关与反洗钱监管部门联系起来,进行信息共享,建立反贪腐反洗钱信息数据库,进而从源头遏制洗钱犯罪的发生。
  (二)构建洗钱犯罪监管体系。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了抵制洗钱犯罪的法律依据,可是依旧缺乏相应的、有权威性的主管部门。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的监管主体,但是央行在调动、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其行动中缺乏行政权威,以致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部门间缺乏配合,使得查处洗钱犯罪的行动执行效果不佳。应尽快构建由财政部、央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国家纪委、税务、工商、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合作的反洗钱监管中心,进行洗钱犯罪的全面防范和重点打击。利用各个部门在相关领域的业务能力和掌握的信息资源,相互配合协调,提高反洗钱的监管能力和执法能力。
  (三)尽快出台反洗钱操作细则,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虽然已经有了指导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但依旧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相关部门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尤其是一些非金融行业,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手段。各部门在分工打击洗钱上游犯罪、实施处罚措施、开展部门间合作等方面没有具体的、全面的指导或规定。我国应尽快根据参与监管活动的各行业部门各自的特点,参考外国经验,确立相应的具体执行办法和法律细则,使得《反洗钱法》真正落到实处。各部门依照与自身专业特长相适应的具体规章制度参与反洗钱活动,可以使工作效率达到最大。
  (四)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情报生成分析机制。目前,我国是依靠人工检测可疑交易的,尚未建立能够与清算系统相对接的交易监测系统,金融机构反洗钱手段普遍比较落后。应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入手,推进金融部门、执法部门、监管部门的信息网络化、共享化,共同建设信息搜集、沟通和共享通道,为打击洗钱犯罪创作硬件条件。另外,可以学习美国使用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等方式,形成反洗钱情报来源。并且建立专业的反洗钱情报分析部门,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分析、判断,利用情报网络抵制洗钱犯罪。
表1 2007~2011年反洗钱效果一览表
年份
可疑报告数量(份)
人民银行向侦查机关移送线索数(份)
检查机关起诉/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







2007
10965660
554
1
1
3
7
2008
68596792
752
6
9
3
3
2009
42513169
970
5
9
2
6
2010
61582000
133
5
9
6
10
2011
54111200
56
12
20
7
11
合计
237768821
2465
29
48
21
37
资料来源:2007年至2011年政府反洗钱报告
  (五)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和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一些银行为了拉拢客户、吸收存款推卸反洗钱职责,表面上看是为客户严守秘密,维护客户权益,实际上是为了自己利益不惜助长犯罪。因此,应建立行之有效的利益保护机制与反洗钱激励机制,引导商业银行自觉发挥反洗钱监督作用。另外,我国很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对反洗钱工作还缺乏深入细致的了解,意识上、经验上、技能上都不能适应反洗钱的要求。因此,要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扩充其金融法律知识,提高其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洗钱犯罪的专业技能,使其积极有效的参与到反洗钱行动中。
  (六)积极开展国际反洗钱合作。我国的洗钱犯罪具有资金流向国外的特点,根据这个特点,应积极实施境外堵截,使得非法所得即使逃出国门也逃不出法律的惩罚。由于我国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经过清洗大多数都流向了英美等发达国家,而这些国家具有发达的金融情报收集系统和全面高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因此,我国积极开展与这些国家的合作,可以利用其发达的情报信息体系打击跨国洗钱犯罪。除此之外,积极加入国际性反洗钱组织,如世界银行反洗钱项目、IMF 反洗钱项目、埃格蒙特集团、FATF等,通过缔结联盟、签署承认国际法律成为世界反洗钱体系成员,既可以树立我国负责任的国际形象,又可以加速国内反洗钱体系的建设,遏制非法所得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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