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营改增”是指把现行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和企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目前,“营改增”试点的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使得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2013年4月10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同时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最迟在十二五期末完成,最快将在2014年执行,具体计税方法、时间还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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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6/fontbr二、对建筑业影响的利弊分析br />
1、建筑业营改增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纳税
目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发包商没有给分包商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很多情况下承包商须自行缴纳税金。而在实际业务中,由于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分包现象,环节日趋复杂,很可能难以将分包份额从总包份额中剔除,造成重复纳税。“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错综复杂的分包关系,减少重复交税 。
2、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我国2009 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也能享受此项政策,这无疑为此行业的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利条件。全面扩围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将纳入增值税的范畴,这也必将促进施工企业更新技术,加大研发的投入。改征增值税不仅有利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提高建筑业的国际竞争力。
3、促进施工企业精细化、专业化分工
营改增后,实现了完整的上下游各环节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了营业税重复纳税的弊端,有利于企业专业化分工,提高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应税项目进行精细化分工协作,将企业业务细分为科研设计、信息服务、租赁、交通运输、物资供应等不同领域。
4、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增加
理论上“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有可能会下降,但是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管理方法仍处于传统且粗放水平,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落后、宽松的承包模式无法对项目部及分公司进行有效管理,这些都直接导致企业对于进项税额的管理力度不足。以前年度购置的大量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由于都没有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核算,全部作为成本或资产原值,从而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造成税负有较大上升。因建筑行业特点,企业可抵扣成本中部分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小规模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大量部分现代服务业支出抵扣税率为6%,而低于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税率11%。多家建筑企业的实际测算结论也均显示 “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
5、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取得困难
企业在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数量众多,他们一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按照现行政策,劳务费用不能抵扣;建筑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材料,很多都由农民经营,季节性特强,紧俏时,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种种原因加上税收征管的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不严谨,严重地阻塞了建筑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的途径。
▲▲三、建筑企业营改增的税务筹划和战略调整
1、营改增的税务筹划思路
(1)比较供应方纳税人资格和价格。企业在采购零星材料时,可以选择购买一般纳税人的商品,索取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也可选择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虽然不方便抵扣或抵扣较低,但价格很可能相对便宜。
(2)纳税人主体资格的选择。公司在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前做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可根据年应税销售额、进项税额抵扣等情况,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作出税负较低的选择。
(3)交易环节对集团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企业可充分利用该优势进行筹划,使集团的整体税负降低,但在环节中注意印花税以及随主税征收税种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重复缴纳的影响。
(4)合理利用税率差异。建筑业税率为11%,一般物资税率为17%,在合理的原则下,充分利用该税率差异使企业税负降低。
(5)争取延迟纳税。考虑尽快取得进项税发票,尽量延迟开出销售发票。
(6)争取优惠政策。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相对较多,如与环保有关的产品或劳务的优惠政策。需要根据单位的实际、面临的税务环境、业务人员对增值税条例的熟知程度等情况,灵活进行税收筹划。
2、营改增后企业战略的调整转变
(1)由劳动密集型向机械自动化转变
由于劳务目前还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企业发生的直接人工费和纯劳务分包发生的费用都不能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建筑企业如可以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通过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和自动化水平,可以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
(2)规范各种承包业务的经营模式
《建筑法》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即仅允许一级分包,多层分包违反行业规定,税务机关通常不允许多层分包开具发票,“营改增”后,仍然面临多层分包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风险。因此,尽量减少多层分包情况,同时规避行业风险。
(3)区域化经营
根据目前增值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未实现跨省汇总缴纳增值税。无论设立子、分公司,除总机构所在省内设立分公司经报批后可汇总缴纳增值税外,其他均视同为一般纳税人,独立计算增值税销、进项项税额,就地进行单独申报纳税。这就造成因收入、成本构成不同,部分子、分公司大量进项税额留抵,而其他子、分公司没有足够进项可供抵扣,使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间税负不均,整体税负增加。因此,如无法按财税[2012]84号执行,则积极争取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此项要考虑企业所得税因素的影响。
▲▲四、营改增后实务操作注意的几个问题
1、物资、设备采购如何协商价格
营改增后材料设备价格由含税价改为不含税价,对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要重新梳理。对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继续履行合同;对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对方同意提供其税务主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重新谈判协商合同价格,若对方坚持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终止履行。新签合同时,提供应税服务方在营改增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公司规定的市场参考价协商合同价格;提供应税服务方属营改增后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或小规模人的,应研究测算结构性减税对交易双方带来的好处,不能简单地把原合同单价转换成不含税价及税额。
2、如何进行劳务分包
建筑企业按《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将工程的建筑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必须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尽量采用纯劳务分包,小型机具、设备要从劳务分包单价中分离,由本单位自行采购,并按时取得可抵扣的劳务分包发票,杜绝将劳务分包费用转换成人工费或其他不能带来任何进项税额的业务。
3、如何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由于存量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在“营改增”节点前,应该对存量资产进行盘点,及时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库存原材料等存货尽量降低库存,把存量资产降为最低限。固定资产投资理念应该更新,所需固定资产采用购买或者租赁,采购时间,采购方案,存货的入库、支付时间、供应商选择等均需要进行税收筹划,同时合理调剂货币资金支付。建筑业施工特点决定,关联企业资产、物资经常根据项目需求进行内部调拨,该种行为应视同销售或提供劳务处理。营改增后企业需要考虑调剂方式,在视同销售与签订租用协议间进行筹划安排。
4、收付款如何进行管理
一要规范合同管理,根据供应商资信等级等确定不同的付款方式,合同中必须明确结算票据提供方式、时间等要素。二要进一步强化资金收付的预算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及时取得合法可抵扣凭证的前提下方可安排资金支付。严禁超计量付款现象。三要做好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缓交解释工作,在业主计价滞后等形成无法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况下,降低现金提前支付压力。
[8]电大学习网.免费会计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6/br【作者简介】朱建,男,1977年9月出生,籍贯: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单位: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学历:本科,职称: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建筑企业税务筹划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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