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重点税务稽查行业,其中就包括建筑业。建筑业经过多年的稽查,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建安企业在纳税风险中存在问题,必须做好防范工作。本文将主要分析建安企业在收入确认环节防范涉税风险的对策。
一、企业税务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企业的税务风险可能会使企业增加成本,主要的表现是: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企业在纳税中的行为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纳税没有纳税,面临罚款的问题,企业还需要缴纳滞纳金,企业的成本增加;第二,企业的经营行为不能准确地适用税法,不会享受到优惠的政策,企业成本增加。税务风险还会产生其他的影响,可能会导致企业失去纳税人的资格,丧失开发票资格,产生恶性的影响。企业应当注意在各项活动中进行税务风险控制,注意防范税务风险,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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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6/fontbr二、预收账款环节存在及时性问题br />
在施工之前,建安企业就会收到预收款,持续到工程竣工,中间跨度比较长,预收款金额通常比较大。为延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占用需要进行营业税税款缴纳的资金,部分建安企业会隐藏预收款或将收款的时间推迟。当税务机关检查出这种行为以后,建安企业需要缴纳比较多的滞纳金,很可能会被处罚。为在预收账款环节防范涉税风险,建安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及时开具发票
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款以后,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出具建筑业的发票并在“银行存款”等方面借记,贷记为“预收账款”。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一些建安企业仅仅是出具外购或自印收款数据,以借款的名义开具收款凭据,部分建安企业把在税收机关领取的收款收据当作收取预收款的凭据,企业通常不按规定执行。账面没有及时体现出预收款,预收款借用往来款名义进入账目,没有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的费用。税务检查的重点通常是往来款贷方余额,企业为防范涉税风险,应当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
(二)预收款不能进行账外循环和体外循环
账外循环指的是企业收取了预收款,但是没有根据相关的规定进入账目,而是进入到“账外账”中,以便进行账外周转。体外循环指的是企业没有收取预收款,而是让发包方把款项直接付与付款对象,进行采购材料、支付其他的欠款等。建安企业在材料采购及支付水电动力等环节收取发票后,通常会以“原材料”名义记录,贷记到相关的科目下,在账面上不能发现收款和资金流动,企业借此漏缴税。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预收账款进入到帐外循环,企业的账面不能反映出实际的情况,但是在企业银行账户中会出现收取预收款的痕迹。在体外循环中,企业可能在很长的时间内不能支付材料款及水电动力等,当往来账户出现这样的情况时,税务检查人员通常会对其进行跟踪并查明相关的情况。
(三)及时地体现项目收入
通常情况下,项目部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银行账户,但是部分建安企业项目部和总部之间的关系是挂靠或转包,总部对于项目部实施的是三级核算,对于这样的银行账户,总公司账面上不会反映出来,税务机关没有足够的精力去查找账户,不能查到账户的款项收入。
在实施项目时,项目部在收到预收款时仅仅出具借款收据或收款收据,工程结束以后才会出具发票并进行税费计提。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主要是在项目部出具发票的过程中扣税,当项目部不去税务机关出具建筑业发票时,当地的税务机关无法进行扣税。项目部通常和总部距离较远,总部的税务机关不了解实际的情况,只是对少数的项目部进行抽查。两地税务机关在征管项目部营业税方面存在问题。但是,建安企业工程施工必须要有预收款,并且结合工程的进度获得相关的款项。在工程竣工阶段,建安企业会将工程收入多数营业税进行集中缴纳,对比合同付款规定,税务机关就可能查到预收款没有进行及时缴税的问题。
三、收入结算环节存在完整性问题
建安企业在营业收入方面的组成包括:常规价款及价外费;工程原材料、设备、动力价款。建安企业计缴营业税需要基于正常的会计核算,进行相应的调整。若企业可以及时地将调整的应税营业额主动上缴,会减少纳税的风险,否则可能会形成纳税风险。
(一)刻意减少税基
税法做出规定,纳税人所需要提供的应税收入包含价款、价外费用,还包括原材料和动力价款等。在实际情况下,部分建安企业会想办法缩小营业额的范围,具有代表性的是“甲供材”工程项目。“甲供材”项目主要是发包方购买施工材料,在进行材料采购时,如果没有特殊的规定,供货方会向发包方出具材料发票,发包方把材料向建安企业提供。但是,在工程结算阶段,建安企业没有给发包方发票,出现纳税风险。对于这类问题,建安企业需要和发包方做好协商工作,由建安企业在材料采购时加盖建安企业的公章,降低纳税风险。
(二)以权抵款
发包方通常和建安企业进行协定,在某段时间内,建安企业管理其所开发的工程项目,建安企业在特定期限内享有使用权及收益权,经过这段时间后,权利回归发包方。在这种情况下,建安企业在账目上不能体现工程款的收入情况,建安企业就不必担心因隐瞒收入而出现纳税风险。
(三)以物抵款
发包方会和建安企业进行商定,发包方把土地、房屋等作为工程款抵算。部分发包方和建安企业进行协定,将某块土地划拨给建安企业作为工程款,或者是发包方把开发的一些房产作为抵押。上述的操作不是货币交易,通常不能反映出某一方的收入,容易出现逃税的问题,也不能体现出支出解决资金障碍的问题。部分土地或房产在作为工程款抵算时,若建安企业不能及时把相关的资产并入账目,税务机关在这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结果会导致建安企业推迟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可能会发生偷税问题。
(四)隐瞒收入
部分建安企业为逃避税收直接隐瞒收入,在获得营业收入时不出具发票,不开具收款收据,甚至假造发票;对于实际获得的收入,隐藏在项目部账户等,或者是让发包方代替其进行购物,支付费用以后,把发票交给发包方,进行入账,和工程款相抵算。部分建安企业规模较小,主要是借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挂靠。企业原来是独立的法人和总公司之间的关系通常是挂靠合同的关系,名义是项目部,但是和总公司之间的管理关系比较松散,在年末会计报表报送及纳税申报的办理方面,需要由双方进行商议,根据商议的结果执行。部分项目部是属于分公司,在总公司账目无法体现,在分公司账面也不能反映实际的收入情况,容易出现纳税风险。
四、结语
建安企业的管理层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认识到防范涉税风险的重要性,在预收账款环节及收入结算环节严格地进行税收缴纳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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