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就设计合同的方式、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的合同要求、监理合同及工程施工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方面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一.设计合同的方式
工程设计是造价控制的源头, 设计质量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而且也决定着工程造价高低, 所以在委托设计合同中要关注设计质量和标准,要把设计取费与设计是否浪费、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设计图纸是否自相矛盾、设计单位是否任意进行设计变更等挂钩。现实中,有的设计单位不是通过精心设计而是通过不合理工程措施,如提高建筑(构筑物)断面、材料强度和钢材用量等来回避设计的责任, 这必然要提高造价, 造成工程建设不必要的浪费。直接判断设计是否浪费很难, 要促进设计单位精心设计, 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可以通过设计招标, 进行设计方案比选, 比经济指标和综合效益, 在发挥设计专家作用的同时, 可以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设计招标中要对设计指标、设计深度及衡量标准予以详尽,明确违约的责任,要突破设计责任仅追究其合同金额10%的偏轻倾向,扭转水电工程可研设计深度不足的现象。
(2)在确定设计单位后, 可以通过要求限额设计来约束,但限额设计主要应只针对对工程主体结构设计限额。可以根据同期同类型工程的造价指标、当前同业造价行情以及以往经验数据来限制最高的结构经济指标, 设计单位超过该指标的要扣减设计费, 节余的奖励设计费。
(3)在设计合同中强化约束和激励条款, 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精度、有效约束随意设计变更问题。首先要给予设计单位足够的设计时间和经费, 压缩设计工期会影响设计质量;其次, 设计合同中要明确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的责任, 因设计单位的原因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扣减设计费直至赔偿。特别是要将设计质量责任和经济责任贯彻落实到具体承担设计任务人员身上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扭转水电建设招标文件与施蓝工图变化较大的倾向,充分发挥设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优化设计方案,重奖重罚;同时还要注意限制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有的施工单位盲目压价而中标后, 为了弥补损失或提高利润, 就从设计变更方面找对策, 通过推翻原设计方案来推翻原报价, 从而提高中标后的合同价。
(4)改变目前设计费的计算方法,设计费的计取与工程造价关联度要降低或不要与工程造价挂钩, 否则不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应按建设规模和设计难度计算设计费。
二.代理与造价咨询合同的有关要求
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有交叉的业务范围。在此类合同中, 要明确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的编制或审核质量要求及违约责任, 如工程量或造价允许差错率范围、超出范围如何索赔等, 约束接受委托单位认真、负责地履行合同。对招标代理合同, 还要明确招标代理单位造成的招标失败影响工程建设工期和重新招标费用损失等的贵任。
在招投标阶段, 工程清单的编制质量尤其重要, 主要表现在:1 如果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有的少算有的多算, 投标单位就会针对有误的清单采用不平衡报价, 对清单量多的报价低、少的报价高, 待中标后进行工程核实或竣工结算时获得没有任何投入的造价索赔。而且, 如果清单量工程总体上高于实际工程, 中标单位可能就不提出异议, 这样的损失更大且有隐蔽性。2 如果工程清单量项目划分及特征描述不科学不合理, 把本属于与施工企业采取的施工措施有关的工程作为实体项目清单, 把应由投标人考虑的施工方法编制到工程清单中, 如土方的开挖方式、运距等, 中标后施工单位就会提出变更、提高造价。3 工程量清单内容不准确或不清楚,容易导致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新增单价和投资要求,特别是水电行业目前处于清单推行初期,一方面大家有一个从老规范向新规范过渡的适应期,另一方面新的行业指导规范有待实践中不断完善,有些问题需要实践总结和提高。
三.监理合同
我国目前的工程监理业务, 大部分局限在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 对于造价控制涉及较少或偏弱。但是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熟悉现场情况, 跟踪施工全过程, 这是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无法比拟的, 应该发挥监理单位在这方面的优势,所以可以把造价控制方面的一些内容授权给监理单位, 由监理单位先把关, 作为内部工作流程, 由现场监理总工程师先确认。比如设计变更的必要性、现场签证内容的真实性特别是隐蔽签证。在控制工程施工合同价方面, 要让监理单位有预控权, 对可能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监理单位要及时迅速地向建设单位报告可能产生的造价变更情况, 预先评估变更的经济效益性, 如果发现是浪费的变更要认真研究后再实施。同时发挥监理单位在优化设计和施工方面的积极性, 合理化建议措施如果能够发挥经济效益的, 应该予以经济奖励。
四.工程施工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方面
以上涉及的是与工程造价控制间接的但绝不容忽视的合同关系, 如果此类合同履行的好, 对造价控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也能促进对施工合同的有效屐行。那么施工合同哪些方面与造价控制息息相关、需要特别注意的呢, 主要有: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施工合同价方式。“ 实际情况”包括工程设计深度和工期长短以及未来的市场波动情况等。总价包干合同适用于设计深度足、工期短、不会发生变更的工程。综合单价适合于施工期较长合同。一般综合单价不可变更,但对于施工期长达几年的合同,综合单价存在变更的风险。
(1)约定造价变更条件。造价变更条件与采用哪种方式的合同价有关系, 对于包干合同, 一定要明确造价包干的范围, 越细越好。有的合同订立“ 本合同遇市场价格变动和政策性调整, 工程造价不做调整” , 看起来完美无缺,实际很难实施。如2007年下半年全国钢材、水泥价格大幅上涨, 钢筋每吨涨价超过2000元, 这是任何承包人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然合同没有明示但是承包人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只有以利润来抵抗, 因此笔者认为此类情况应不受合同包干条款约束可以调整, 如何调整需要事后协商。实践中可约定市场价格变化10%以内幅度不予调整,10%以上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2)约定造价调整的计算办法。缔约时确定订立变更造价的计算办法是控制造价的有效措施。根据经验预见可能发生的变更内容, 在合同中订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确定方法。实际发生变更时, 其造价就容易确定。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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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 要重视设计、招标、监理、造价咨询合同对建设项目投资控制间接且有力的作用, 施工合同的有关工程造价条款应当尽可能的细致。加强对合同的管理, 不仅要强化合同的约束条款, 更要有相应的激励条款, 让每个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能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自觉控制工程造价, 同时从中获益, 才能达到建设单位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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