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污费制度的局限性及其改革措施

时间:2024-04-26 16:49:1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
  我国至今还没有开征环境税,对环境污染的收费以排污费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最早确立依据的是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环境保护法(试行)》,《环保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应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在第十八条更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这两条体现了排污收费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1982年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了收费的对象、收费程序、收费标准、停收、减收和加倍收费的条件、排污费的列支、收费的管理和使用等,并附有排污费征收标准。《暂行办法》运行了20年,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筹集治理经费、保护环境质量的功能,但运行期间,正是我国工业规模大幅度扩大的时期,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没有减少,反而还增加了。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一)把排污征收对象由企事业单位扩大到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二)排污收费的基本原则由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和“超标收费”相结合,排污收费的征收标准由原来的“单因子收费”改为“多因子收费”,污水、废气的排污收费按所含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危害程度折合成当量计算。(三)对排污费的管理使用更明确。新条例第四条规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第五条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八条进一步详细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1、重点污染源防治;2、区域性污染防治;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使用和示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示范项目。而《暂行办法》只是在第九条规定:“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相关文章:

浅谈市政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的思路04-26

房地产企业核心员工离职分析04-26

《论语》人物名字研究04-26

对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思考04-26

中小水电站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综合管理保障体系04-26

施工企业现金流断裂风险防控04-26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经济性的探讨04-26

施工项目的风险管理04-26

小议房产税税收筹划04-26

浅探施工企业应收账款成因及对策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