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介绍了当前关于碳排放权确认问题的一些最新进展,并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相关探讨,以期为我国环境会计理论体系建立提供借鉴。
关键词:CDM 碳排放权 确认2008年11月,欧盟通过法案决定将国际航空领域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根据欧盟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欧盟将对所有到达和飞离欧盟机场的航班征收超出配额的碳排放费。中国共有33家航空公司在征收名单之内,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初步测算,这意味着开征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年,进出欧盟的中国航空公司将因此增加总成本8亿人民币,并且这一数字会逐年递增至2020年的30亿,此间9年累计支出约176亿元。在碳排放领域,欧洲国家代表世界最先进水平,将新兴国家甚至美国都远远抛在后面。一旦碳排放形成世界规则和市场,交易量惊人,一种说法是“可能超过石油市场”。因此,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已提到议事日程。
一、碳会计的最新进展及评述
(一)CDM与碳排放权
CDM是英文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的缩写,是“京都协议书”规定的跨界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三种机制之一,也是唯一的能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容易合作,达到双赢的机制。CDM的核心内容是,发达国家出资金和先进技术设备,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发达国家通过从发展中国家购买“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CER)”从而履行减排义务。
碳排放权,也叫“温室气体排放权”,简单来讲就是《京都协定书》提出的每个国家都有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指标。这就好比是物理中的质量守恒的原理,在《京都协定书》的框架上,所有缔约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是一定的,然后将排放总量以碳排放权的形式使每个缔约国有一定指标的排放权。那么,在这个框架内,就可以通过技术升级来降低碳的排放。也正因为如此,碳排放权才有稀缺性,从而能够进行交换,具有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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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排放权所面临的问题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商品的交易形式在近年来得到了比较迅猛的发展。随着碳排放权成为一种可供买卖的商品,需要对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但目前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缺乏对碳排放权及其交易的有关规范,碳排放权交易面临着诸多的会计问题。
1.碳排放权的确认问题。碳排放权既然可以交易,那么其应该怎么确认呢?是否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如果属于资产,是分类为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又应该确认为哪种资产?
2.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既然碳排放权应该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加以确认,那么它该用何种计量属性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在持有期间该怎样对碳排放权进行后续计量?
3.碳排放权的记录和报告问题。企业外购和从其他企业获得碳排放权时,应该如果分别进行会计记录?出售或者获得碳排放权时,应如何记录?会计期末,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是否应该披露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
(三)文献资料中关于碳排放权确认问题的讨论
在CDM机制下,当排放减量权证签发后,碳排放权的价值即被承认,由于其被确认的复杂性以及后续减排空间的有限性,使得碳排放权成为具有市场价值的稀缺资源。因此,碳排放权应该作为空间要素予以确认和计量。
1.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张鹏等学者初始研究时认为,对于目前中国CDM项目来说,碳排放权就是为了执行销售而持有,它的最终目的是出售,这符合了存货是企业持有的最终是为了出售的最基本特征。故碳排放权应确认为存货。
2.将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有些学者认为,碳排放权是特殊的经济资源,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随企业自身权益主体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因素变动而变动,虽与普通的金融衍生产品不同,但确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因此王艳、李亚培(2008)等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金融资产的定义,碳排放权应该确认为金融资产。
3.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有些学者认为,碳排放权与其他的排污权类似,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即“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因此,邹武平(2010)等认为碳排放权与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权、一些其他国家的垂钓权或进口配额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基本原理类似,因此,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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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6/fontbr二、对碳排放权确认的浅见br /> 笔者认为,首先,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不是很妥当。《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3条规定:“存货,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准则没有明确提出,可按其表达“材料或物料”,存货应该具有实物形态。可很明显的是碳排放权不具有实物形态,所以不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其次,碳排放权对于不同交易主体具有不同的经济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根据交易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不同目的进行具体的分析:(1)如果企业从交易市场购买碳排放权是为了在近期出售,那么该碳排放权应该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2)如果政府对于企业规定了排放限额,企业从中获得了排放权。那么该排放限额是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在性质上属于无形资产,在初始取得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同时,为了达到政府规定的排放限额而从市场购买的碳排放权,也属于生产经营所必须,也应确认为无形资产。(3)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际排放已经超过其所拥有的配额,如果不足的配额还未购买时,应当将该不足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处理。(4)如果企业使用获得的碳排放权尚有剩余,剩余的部分如果结转至下年自用,那么其仍然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如果企业将剩余的碳排放权用于近期出售,由于碳排放权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且企业持有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应确认为金融资产。
三、结束语
关于碳排放权还存在很多尚需解决的问题,如政府应该出台更加完善的执行和监督制度,增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从而能引起社会更广泛的关注,加快专业化人才的培养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对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J
参考文献:
1.邹武平.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会计问题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0,(7).
2.张鹏.CDM下我国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和计量[J].财会研究,2010,(1).
3.彭敏.我国碳交易中的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初探[J].财会研究,2010,(8).
4.王艳,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综合管理, 2008,(12).
5.张鹏.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财会月刊,2010,(6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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