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CEPA原产地规则下的反倾销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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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EPA确立的原产地标准
  CEPA附件2在认定哪些为原产于香港的货物时,采用了世界各国(或地区)普遍认同的原产地确认标准,即“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改变标准”。
  (一)完全获得标准
  CEPA附件2第2条规定,“完全获得标准”是指“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方”。同时第3条具体规定了属于“完全获得”的十种情形。但是第四条规定了适用完全获得标准的例外,即“下列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凡用于以下规定的目的即视为微小加工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完全获得时,应不予考虑:①为运输或者贮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②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③为货物销售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处理。”
  (二)实质改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使用进口的原材料在出口国(或地区)内制造、加工的货物,并由于在该出口国(或地区)内的进行的制造和加工程序,改变了它们原有的特征并达到了实质性的改变,则其原产地可认定为该出口国(或地区)。
  CEPA附件2第4条对第2条第(二)款所称“‘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做了具体阐述,采用下列以获得内地和香港一致同意的实质性改变标准:①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②税号归类改变标准,如果产品加工后在《税则》中税目一级,即前四位数级,且不再在该方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税则归类发生改变,则以使其发生改变的国家(或地区)为该产品的原产地。③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完全在一方加工所获得的增值额与出口产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30%,同时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在该方境内完成。④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三种标准之外的,内地与香港协商一致所采用的原产地确认的其他方法。⑤混合标准,是指同时运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标准确定原产地。
  除以上规定的四种具体的原产地规则外,CEPA还规定了一般性制度下的原产地规则,具体包括:①不充分行为;②间接原材料;③可以忽略不计的行为等。
  另外,CEPA还规定,在CEPA框架下实行零关税的原产货物,应当从一方直接运输至另一方口岸,不得转口运输或中途装卸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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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6/fontbr二、CEPA原产地规则制度下外国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分析
  CEPA的签订,使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贸易能在较之于WTO其他成员方更有利的条件下进行,对内地与香港之间贸易的促进作用不言而喻。它不但巩固了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密切关系,而且有利于内地与香港经济的共同发展,提高本区域经济的整体实力。但同时,CEPA的实施必然会为外国厂商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提供更大的空间。具体来说:
  (一)CEPA关于内地与香港“互不适用反倾销措施”的规定
  CEPA第7条明确规定:“双方承诺一方将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措施”。这是指当原产于香港的产品销往内地时,即使其存在明显的反倾销行为,内地政府也无权依据我国反倾销立法对这些产自香港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反之亦然。由于香港自身无反倾销立法,同时亦不能适用我国《反倾销条例》,外国厂商便可轻松利用这一软肋将产品倾销香港,并在不违背确定原产地标准的情况下进行简单加工使产品获得“香港产品”的身份,然后再将这些已贴上“香港”标签的产品倾销内地时,因为CEPA第7条“互不适用反倾销措施”的规定,使得外国厂商能利用CEPA对我国内地的反倾销成功进行规避。
  (二)大量外来倾销产品由香港转口内地
  众所周知,香港是典型的服务型经济,每年转口贸易在香港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比例,而与此同时,内地是香港贸易的最大市场,许多产品通过香港转口销往内地。当前,由于我国关税的整体水平仍处于较高阶段,而CEPA规定内地从香港进口产品实行零关税,这就导致了高额的关税差。因此大量外来厂商先将产品倾销香港,并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然后对产品进行简单加工,使其通过在香港的这些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获得“香港产品”的身份,再转口进入内地市场,通过简单的改头换面轻松享受CEPA带来的巨大经济优惠。
  (三)外来产品倾销香港
  香港是举世闻名的贸易自由港,香港既没有关税、非关税等措施限制贸易,也没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限制进口。在利益的驱使下,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倾销香港是客观且普遍存在的现象。
  因此,CEPA制度设计下,外国厂商能借助香港零关税这一跳板间接完成对内地的出口,从而省下一大笔出口关税。在此基础上,外国产品能够规避内地反倾销措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中国内地,直接损害内地相关产业。CEPA下的原产地规则为我国的反规避埋下了隐患。
   ��三、结语
  CEPA下的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互惠互利的贸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不可忽视在此规则的“漏洞”之下催生的外国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对CEPA评价不可轻易下定论,目前应充分认识到CEPA本身存在的问题,对CEPA文本进一步完善,将“政策导向”转变为更为科学的“规则导向”。同时CEPA原产地规则还应考虑到附加企业、增值方式等的例外。对CEPA下的原产地制度进行完善有利于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经济一体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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