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77 号),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是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那么土地储备机构办公场所等自身使用的土地和通过收储、征地拆迁、吹填造地等方式取得的政府储备用地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呢?
一、目前土地储备机构涉及的土地使用税现状
由于《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在2007年11月才正式下发,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能和单位性质是从该办法下发后才正式统一,办法下发之前各地就已经以不同形式开展土地储备业务,土地储备机构组成方式和业务开展方式并不一致:北京市以国土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开展土地储备业务,上海市以市属国有企业——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土地储备业务,重庆市以市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重庆市地产集团开展土地储备业务,厦门市、武汉市也是以国土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开展土地储备业务。由于各地的土地储备机构组成方式和业务开展方式不一,且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税种,因此,各地涉及土地使用税的处理方式也不一致:对于以国有企业开展土地储备业务的,国有企业持有的政府储备用地一般依法全额缴交土地使用税;对于以市属或国土局下属事业单位开展土地储备业务的,事业单位持有的政府储备用地一般不缴交土地使用税,或仅对用于临时利用的部分缴交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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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6/fontbr二、现行土地使用税政策法规对政府储备用地的规定br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条例中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第015号)第九条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由国
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因此,对于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其自身使用的土地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对于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土地储备机构,其自身使用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于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收储、征地拆迁、吹填造地等方式取得的政府储备用地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呢?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政府储备用地并未在免税的范围内,经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与土地使用税相关的文件,也并未有过对政府储备用地涉及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
三、从储备机构的职能和储备用地的性质上探讨
从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能来看,其主要是代政府行使土地收储、储备和出让的职能,在储备过程中虽然将储备用地的红线办至储备机构名下,但储备机构并不具有储备用地的使用权,也不具有储备用地的处置权,政府储备用地进行征地拆迁、“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所需资金通过财政拨款投入,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不通过土地储备机构,也不作为土地储备机构的收入,土地储备机构只是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因此,土地储备机构行使的是一种类似代理和中介的职能。
从政府储备用地的性质来看,储备用地在出让前并没有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具体的规划指标,储备机构也只办理地块的储备红线,一般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即使为土地储备融资抵押需要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权证上注明的使用权类型为“政府储备”、批准土地用途为“储备用地”,且在备注事项中注明“该宗土地为政府储备土地,本证书仅限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不作他用”等字样,因此,政府储备用地在性质上有别于其他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
从政府储备用地的用途来看,一是通过公开市场或协议方式出让给开发商,作为办公、住宅、商业等非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用地;二是通过划拨方式作为保障房、行政办公用房等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用地。因此,政府储备用地不能直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必须通过出让或划拨的取得方式改变使用权类型后才能作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因此,土地储备机构只是政府储备用地的名义持有单位和代管单位,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实质上均归政府所有,且不能直接对储备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取得收入。若要缴交土地使用税,其资金来源只能是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拨款后再缴入地方财政金库,过程手续繁琐复杂,且并没有实质意义。由于政府储备用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出让收入均归政府所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第015号),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因此可以参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对土地储备机构持有的政府储备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四、进行临时利用的储备地涉及的土地使用税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由于土地储备机构不具有储备用地的使用权,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地的临时利用取得租金收入是代地方财政收取的收入,需定期汇总上缴财政部门,那对于临时利用取得租金收入的储备地是否应缴交土地使用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十五条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参照本条规定的精神,对于临时利用取得租金收入的储备地应缴交土地使用税,同时,还应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税费,使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地临时经营承担的税费与其他企业开展的土地房产租赁业务保持一致,防止因政府行为使储备地临时经营成本过低,对市场中的其他企业产生不公平竞争。
五、结论和建议
综上,土地储备机构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应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一是对于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其自身使用的土地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二是对于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土地储备机构,其自身使用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三是对于由土地储备机构持有、没有进行临时利用的政府储备用地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四是对于由土地储备机构持有、用于临时利用的政府储备用地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建议由税务机关对土地储备机构持有的政府储备用地涉及的土地使用税以法规形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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