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我国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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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代理成本 
    摘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我们一直以来强调的科学治理公司的模式,它和一般经济学或管理学上所说的公司治理含义不同,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它所承载的功能主要是促使公司本身的良好运转和内部的有效制衡,它所要应对的主要问题在于大股东的滥权和代理成本,了解代理成本产生的根源才能更好地从法律层面对其有效规制。研究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是如何构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我国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概念引人中国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事情。最早使用公司治理概念是在经济学界。据经济学家On KitTam考证,在中国,经济学家吴敬琏、周小川在1994年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文章中率先使用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吴敬琏认为“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大会、监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权力制衡关系”。这一认识亦被五年之后1999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采用,决定明确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则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党和国家的这一重要文件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作了限定,和前者不同的是这里增加了一个主体即监事会。这一主体的增加与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公司法相对应。当然,对于上市公司又有特殊规定。 
    显然,以上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一词通常认为是英文“Corporate Gover-ante”的直译。但作为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世界性话题,公司治理仍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有学者指出,公司治理有多重定义及多重含义,可以从公司治理的具体形式、公司治理制度的功能、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以及公司治理潜在的冲突等各方面进行界定。如美国经济学家玛格丽特·M·布莱尔认为,可以将公司治理“归纳为一种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机整合”,“这一整合决定上市公司可以做什么,谁来控制它们,这种控制是如何进行的,它们从事的活动所产生的风险与回报是如何分配的”,“这些安排包括公司法的监事会的行为、显而易见,它们还包括公司融资、证券和破产法、法律对金融机构行为的控制、劳工关系问题、合同法及其理论、产权、报酬制度、内部信息和控制体系等各方面”。这一界定不仅包括公司与所有者的关系,而且还包括企业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如雇员、顾客、供货商、所在社区等,包括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的安排。 
    经济学家吴淑现与席酉民指出,将Corporate Goverance译成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认为“在西方Corporate Goverance一经提出就主要是针对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联系及契约安排的,并涵盖市场和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两个部分,这种理解缩小了Corporate Gov-erance的本义,使其局限于由股东会,监事会,总经理组成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层面上,而忽略了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关注,也没有涵盖作为公司治理重要内容之一的外部市场体系,不利于从更广阔的视角研究中国的问题。 
    因此,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吴敬琏所说的法人治理结构并非是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ance的替换概念,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应理解为公司治理的一个下位概念,它着重强调的是公司的内部组织机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几个主体以及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它不同于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更多的是强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主体的静态组合,而公司治理结构更多是强调一种动态的制约和平衡,就如同梅慎实所言,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内部所有机关及其相互关系,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委托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并聘任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网。这一看法也成了法学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因此,也可以说法学研究更接近于对应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学、经济学更接近于对应公司治理。这种公司治理结构对应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下文也是依此标准结构作为分析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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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对的主要问题 
    1976年,詹森和麦克林((James and Meckling)在《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论文中正式提出了在经济学领域产生巨大影响的代理成本概念,他们把代理成本定义为委托人的监督支出、代理人的保证支出以及因代理人决策与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决策存在偏差而使委托人遭受的福利损失的总和。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述就是: 
    代理成本=委托人支付的监督成本((monitoring costs)+代理人支付的保证成本(bonding costs)+剩余损失(residual loss) 

    代理成本来源于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托代理理论中所指的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代理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具有与公司所有者不同的目标与目的,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所以,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问题就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维护委托人利益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经营者为所有者(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进而使社会福利极大化。由于大股东往往能够控制董事会,进而控制管理层的人选,因此,相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对大股东进行约束是代理成本产生的另一方面。 
    那么,代理成本产生有哪些方面的原因呢? 
    1.两权分离,即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这可以说是代理成本产生的根本原因,不管是因为经理层的原因,还是大股东的原因,都可能出现拥有所有权而不能充分实现控制权的情况。在个体制或合伙制这样传统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是合一的,所以,企业经营管理的动机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而在股份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与控制权是分离的,这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动力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正是由于两权分离,使股份公司面临严重的治理问题。 
    哈特在总结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以下两个代理成本产生的原因。 
    2.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代理关系中,委托人能了解的有关代理人的信息(如代理人的才能、努力程度)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则掌握着信息优势。因此,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会设法在达成契约前,利用信息优势诱使委托人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约,或在达成契约以后,利用信息优势不履约或者不努力工作,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前者一般称为“私有信息”或“逆向选择问题”,而后者一般称为“不客观投人”。在股份公司中,由于“私有信息”和“不客观投人”,就产生了作为委托人的股东与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就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损害股东的利益。 
    3.契约不完备。契约的不完备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事件。代理契约之所以是不完备的,主要有三个原因: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在复杂的、不可预测的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很难想象太远并把各种可能情况都考虑到,也很难对其作出应对计划;第二,即使能够做到上一点,缔约的各方仍然很难就这些计划达成协议,因为他们很难找到一种共同的语言来描述各种情况和行为;第三,即使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点和第二点都能做到,他们也很难在出现纠纷的时候,能够使外部比如法院明确理解并强制执行该契约。 
    因此,可以说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现代企业中,缔约各方的目标不可能自动统一,必须加以协调。信息的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使得这种协调无法低成本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构造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代理人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就十分重要。 
  三、美日德三国公司治理结构及模式比较 
    公司治理结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制企业建立的一种比较规范的企业领导制度,其基本构成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公司治理结构是这些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化表现。由于美日德等国家在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价值观等很多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其在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上也有不同特点。 


      以上是三国公司管理中的一般规定。事实上,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在各个公司中这种权限划分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无论在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有多大的区别或灵活性,其目的都是为了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高层经理人员、监事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它们之间有效的分工和制衡关系,以保证公司的有效运行。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6/fontbr />    2.从对股票的价值和作用的理解及观念上进行比较 
    美国模式与日德模式之间最大的区别之一,是在对股票价值和作用的理解上及其观念的差异上。美国模式中股票在经济系统中和公司治理模式中具有较大的作用,甚至对资本主义福利制度和经济制度模式都产生重大的影响。有人将美国说成是“金融化”和“股票化”的模式,或称之为股票资本主义。在美国模式中,公司资产和股东价值在公司是占主导地位的,财产权优先于任何其他权利,财产的地位优先于任何其他利益的地位。而日本模式的特征正好与美国模式相反,即它是非“金融化”、非“股票化”的典范。日本儒家文化中的一个重要遗产是“生产至上”,即“造物文化”远远优越于“挣钱文化”;“生产”比“挣钱”更具有价值,更为优越。日本和德国的经济远远不像美国和英国经济那样以证券市场即以股票价值为中心。绝大多数德国和日本的大众报纸只有很小的版面留做“家庭金融服务”栏目,债券在日本和德国的家庭投资中只占有很小的一部分。 
    3.从监督激励机制上的比较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通常称为“一会制”,其特点是,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合二为一,董事会既具有业务执行职能,也具有监督职能。在这种基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下,以广泛而分散的个人财产关系为基础的股权结构,使美国的现代公司经营者控制的特征十分典型。因此在美国,公司管制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凭藉证券市场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监督。因此,美国企业采用的大体上是一种“市场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德国和日本企业采用的则可以说是一种“组织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即主要通过严密的组织结构来制约企业的经营者,经营者所得报酬主要是薪傣,和公司绩效挂钩的报酬只占很小的比例。 
  四、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权比例不合理,股权过于集中 
    我国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前提是公有制占主体,在股权方面表现为国有股、法人股持股比例高,按照股份制原理,股权的高度集中有利于所有者控制从而保证其利益问题是国有股本身存在代理问题,产权模糊,出资者代表不明确,仍然沿袭计划经济的控制方式股权集中的结果强化了原有的政企不分,政府由企业外部直接进人企业内部,使得实为政府凭借股东身份指派的董事会成为一个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的权力机构。某些大股东通过技术性操作,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权以及经营权垄断于一身,并使董事会和经理人成为他的傀儡,然后通过“有限责任”的法律形式谋求其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2.董事会构成不科学,人员构成不合理 
      在我国目前国企改制的公司中,首先,国有股“一股独大”,反映在董事会构成上即是国有大股东推荐的董事占绝大多数,造成董事会只反映少数控股股东的利益,而对中小股东不闻不问;其次,董事多由上级任命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派,董事会的构成出现内外董事比例失调的现象。有效地发挥董事会的作用,最重要的取决于董事会的人员构成。董事应当具有本公司经营的专门知识和经验。理想的董事人选是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经理人员,以及法律、财会和教育方面的专家。而我国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大多是党政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往往合一,常常是一班人员两个机构,董事会的作用相当于管理委员会,所以我国董事会的职能主要是管理职能而非监督职能。董事长对内应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开会的主席,对外代表公司。由于我国董事长成为事实上的委派,董事长兼任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代表的身份,很容易把企业引向老路,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更无法代表企业。 
    3.监事缺少独立地位,监督乏力 
    在公司组织机构中,监事会与董事会是两个平行机构,都由股东大会产生并向股东大会负责。但在我国目前国有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因未限制多数股东的表决权,很可能出现多数股东同时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情况。另外,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独立地位缺乏保护性规定,职工监事身份不独立,其工薪、职位由总经理决定,行使权力有后顾之忧。还有,监事会不能以公司名义对董事、经理行使诉权,削弱了其制约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公司监事任免机制的设计存在着先天不足,监事会成员在身份和行政关系上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基本上都由管理层决定,并且大部分监事的业务素质都不大理想,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治理问卷调查,的公司监事会主席,一半以上的公司监事会副主席以及不到一半的公司监事均为大专学历,大部分成员并无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根本无法胜任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 
  五、借鉴国际经验,改进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目标应是建立起股东大会一董事会一监事会一经理层之间的权利划分和权力制衡的结构,有效防止公司管理层拿股东财产去冒险,有效地抑制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 
   1降低国有股权集中度 
    根据中共十五大国有经济由一般竞争性领域向战略领域集中的精神,对于那些处于非国家经济命脉行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可逐步退出,以此降低国有股权的集中程度,同时增加非国有股权,培育多元化主体尤其是机构投资者。 
    2.构造稳定的大股东 
    可以吸取日本法人相互持股的经验,尝试发展法人持股和机构持股,特别是法人交叉持股模式。 
    3.从制度上保障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目前,中国的资产重组和兼并发展迅速,投资银行业务很有潜力,让商业银行介人可以增加其收益,也能提高投资经纪业务的质量。为了防止银行持股造成的银行风险和银企合谋,根本手段应是深化改革,并根据可能出现的问题指定防范性措施。 
    4.增强董事会的功能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中心位置,增强董事会的功能是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任务。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应从以下几方面提高董事会的质量:(1)大幅度增加董事会的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特别是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经验丰富并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独立董事。(2)董事会下设若干委员会包括财务审计委员会、报酬与提名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投融资委员会等。其目的是有效发挥董事会的监督和制衡作用,提高其战略决策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3)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4)增加高层管理人员的持股数量。让管理人员持股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使公司的利益目标成为他们自己的利益目标,进而构成激励机制。 
    5.完善企业家激励机制,培育一支职业企业家队伍 
    在实行公司制改组过程中,董事会选聘经理主要根据经营能力等经济标准的同时,要承认和尊重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价值,做好企业家利益的分配,尽量建立市场化、动态化、长期的激励机制,在激励方式上除了要突破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限制,提高经理人员的收人标准之外,最重要的是要通过给予管理层股票或股票期权,以股权激励方式使其自身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挂钩,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结合起来。 
    6.完善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体系 
    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也负有监管职责。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督,除日常监督外,应加强巡回监察工作的力度,还可实行举报制度,对没有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在配股、增发新股方面设置更多的限制等措施。 
    7.强化监事会的权威 
    为了强化监事会的权威,应选择懂经营、善管理、有威望的专门人才参加监事会,并在公司章程中赋予其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利,扩大其监督权限。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参考美、德、日等国治理结构的经验,在《公司法》许可的范围内,不同的企业可采取不同的方式。 
    8.设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对于董事权力的滥用和股东权利的保障,各国法律规定了各种抑制及救济办法。其中,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是有效的和最终的制御手段。该制度规定公司董事在执行其职务中,对公司造成损害,而公司又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公司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究该董事的损害赔偿责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在法律上的制度化要求,美国、日本等在制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具体法则方面,较为发达和体系化。因此,我国在建立和健全法人运行机制和治理结构的同时,更应设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从立法上确立和完善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律保障体系。 
    总体上看,公司治理是势在必行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些是由于我们的市场体系和公司制度的不成熟不完善造成的,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西方成功的范例加以改造;针对目前公司治理结构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应该在清楚我们周围的市场环境下制定相应的创造性措施,把问题的风险减缩到最小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目前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中介机构正在朝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向努力,这对我国企业今后的长远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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