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铁路是我国政府对铁路建设与运营实施“政府主导、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指导思想,由铁道部和各省市地方政府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的铁路建设与运营法人主体,主要负责合资铁路的建设和运营,承担融资和还本付息的职责。截止2011年底,已开通运营的合资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8,778公里,占全国铁路里程20%,合资铁路已成为我国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目前的合资铁路公司数量多、规模小、经营分散,运输效率和效益都没有充分的发挥,导致部分合资铁路存在许多困难,而铁路建设形成的债务压力非常沉重,资金缺口非常大,为了缓解合资铁路的经营困局,铁道部尝试着以不同的重组的方式扭转合资铁路的经营状况,本文以合宁合武铁路的合并重组为例,对合资铁路重组的风险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合资铁路重组存在的主要风险
企业的并购重组行为理论上是为了获取资源或扩大规模,获得最大利润。尽管目前部分合资公司通过不同的重组方式大部分都走上了良性发展的道路,总体上取得了成功,但在实践中由于政策不配套,目前合资铁路整体上处于资产负债率高,初期运量远达不到设计运量等因素的影响,运营后的合资铁路面临着许多的潜在风险。主要风险有:
(一)可行性风险
可行性风险是指重组方案所存在的某些不确定因素对重组的预期目标所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目前通过重组提升合资铁路的整体抗风险能力的积极意义已经不容置疑,但重组是以优化资产结构、创造和培育核心竞争力、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为具体目标的,如何根据每条合资铁路所处的区域位置,选择准确的市场定位,选择确实可行的重组方案,需要对重组方案认真对待。如果重组后的经营业绩并非预期那样好,重组后的企业的价值和市场潜力被高估,导致预计产生的规模效应、降低管理成本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地等目标不能实现而存在的风险。
(二)政策风险
这是当前合资铁路面临的最大风险,因国家路网规划的调整、合资公司管理体制的变化、列车开行方案的变化及车流径路的调整、客货运价、清算单价、税率、利率、汇率变化等都会给合资铁路经营工作带来巨大的风险。
(三)其他股东权益风险
合资铁路公司作为合资铁路资产的法人实体,是按照《公司法》要求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在看待控股地位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意愿,切实保障其它股东的权利,避免出现其他股东存在分歧等原因导致重组方案受阻而存在的风险。
(四)重组的税务风险
企
业重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税收事宜,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规范企业重组行为,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企业重组完成后,纳税主体也将发生变化,因此,重组中或重组后的税务风险可能表现为没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重组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调整。合资铁路的一切经营行为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行动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合资铁路的重组并没有改变重组公司的资产状态,因此,合资铁路在重组过程中,必然涉及许多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包括上报重组方案、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清理债权债务、资产评估等一系列工作,有可能还涉及到社会影响,如果在重组过程中由于处理不当,不仅会给重组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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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6/fontbr二、合资铁路重组存在风险的原因分析br /> (一)规模经济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之一,也是现代企业理论研究的重要范畴
规模经济理论是指在特定时期内,企业产品绝对量增加时,其单位成本下降,即扩大经营规模可以降低平均成本,从而提高利润水平。但由于目前合资铁路的重组都是在政府主导下的行为,市场化程度低,目前合资铁路的重组主要以业务资产重组为核心, 由于各合资铁路所处的区域不同,在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重组的公司之间必须具有同质性,才有可能产生规模协同效益。如果重组后的合资铁路不能通过重组行为发挥规模经济的效应,运力资源配置、运输效率和效益不能充分的发挥,就可能失去重组的意义。
(二)导致存在政策风险的主要原因
铁路局与合资公司虽有着紧密的同业经营合作关系,但又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客观上又存在经营竟争关系。对合资公司而言,运输市场的开拓、运输产品的设计、价格策略的制定等方面都需要与国铁协调后才能完成;合资公司在生产资料的配置上也不完整,需要借助国有铁路的资源体量和综合实力,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联关系,双方的交易性质、定价政策等方面尚不具备竟争性的、自由交易的条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合资铁路的生存和发展依靠铁道部和铁路局的支持,任何利益团体都会有利益上的取舍,且具有不确定性,合资公司的经营业绩在取舍之间受政策的影响就会非常明显。
(三)少数股东权益风险
控股股东在决策合资铁路的重组方案时,可能更多的考虑路网的完整性和调度指挥集中统一,对于其他的股东,可能更多的考虑话语权、收益分配权等,对于目前的大部分合资公司,均处于亏损状态,近期内根本不可能从投资中获得收益,因此,其他股东在合资铁路经营中的话语权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实施重组必然会对合资铁路资产管理、生产经营、债务偿还、保值增值产生新的影响,给其他股东维护出资人权益增加了新的变数。按照我国目前企业重组的程序和步骤,重组前要先确定拟合并范围、合并主体、及合并方式,并经董事会决议后才能签订合并协议。如果控股股东在确定拟重组范围、重组主体、及重组方式时不充分的考虑其他股东的意愿,就可能在重组中出现不和谐的因素,影响重组工作的进行,更有可能影响现实股东和潜在出资人投资铁路的积极性。合资铁路公司重组后,股东股权结构必然会发生的变化,公司规模扩大,如何规范各方股东股权,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充分传达出资人意愿,理顺产权关系,维护各方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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