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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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农业保险是农民风险损失能得到及时弥补的有效手段,是国家对农业进行宏观调控政策的一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经济补偿制度。本文结合外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情况,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瓶颈问题,从制度模式和政府职能两个方面,进行了适当分析,从而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农业保险理论的基本原理及其特点, 指导并运用于实践。

  关键词 农业保险;瓶颈;制度模式;政府职能
  
  引言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农业保险的研究虽然在数量上与城市保险研究相去甚远,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我国保险的发展趋势,为农业保险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瓶颈
  
  农民货币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高度相关,是制约农业保险需求大小的主要因素。在货币收入达到或超过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临界值后,才可能产生农业保险需求。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需求之间可以建立一种回归关系。以X表示农业保险的需求量,Y表示农民的收入, r表示样本的相关系数,可以建立以下回归方程:
  [1]
  
  两者的相关系数
  
  该方程的数学解释是:当r = 0 时,说明X与Y之间不存在线性相关关系;当0 < |r| < 1时, X与Y间存在着一定的线性关系;当|r| ≥0. 8时, X与Y间高度相关;当|r| = 1时, X与Y间完全线性相关。
  农业保险供给与需求严重不对称的矛盾。商业性保险机构中真正涉足农业保险领域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少数几家,但也只是对部分风险相对比较小的农业项目开展了保险,而对重大灾害性的农业保险还没有真正地开展起来,造成了农业保险供给还远远不能够满足农业发展对保险需求的矛盾。
  此外,法律法规建设缺位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瓶颈。我国《保险法》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我国至今也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 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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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破瓶颈的探索--制度模式的选择
  
  实践表明,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多数险种来说,纯商业化经营的路是走不通的。有的研究者提出了一种政府主办、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从事经营的模式[2]。从世界范围来看,农村保障制度的建立大多出现在社会发展到以工养农的阶段。我国以工业反哺农业才刚刚开始,由于农业人口比例巨大,国家财力无法独自承担反哺重任。
  而有的学者则倾向于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3]。相互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合一,其优势在于低成本、低价格,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但是承保范围狭小、风险相对集中,由于保险基金规模有限,难于应付较大灾害。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6/fontbr />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尝试建立另一种较为可行的经营模式,即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基本设想是:在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申请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这种模式,相对而言,比较适宜我国农村的分散经营现状,而且在政府惠农政策倾斜下,商业性保险公司有兴趣凭借人才和实力上的优势,加快农业保险的研究和制度创新。
  
  三、突破瓶颈的关键--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职能
  
  在探索农业保险发展的道路上应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通过立法来增加政府干预农业保险能力,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法》等[4]。但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法一直缺位。国家应加紧农业保险立法,为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形成长期制度保证。
  政府应尽快建立多层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具体做法如下:①建立全国性体系;②完善区域性体系;③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应从最基本的农产品生产做起,逐步扩展到高成本的优质农产品的保障;从指定险的险种到一切险的险种;从保障成本再到保障收入;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由点到面,滚动发展。
  政府还应建立农业保险的利益补偿机制。一般分为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两种。税收优惠方面,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赋是许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5]。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在对所有农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同时,进一步减免所得税,;亦可以对投保人的保险费用减免税赋。财政补贴方面,可以直接对投保人的保险费用进行补贴,也可以对保险公司提供管理费用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超额赔付和亏损给予补贴,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四、结论
  
  尽快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应在政府的主导下,以政策推动为着力点,形成良性互动,尽快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全国性与区域性相结合的多层次政策性农业保险体制,切实为帮助农民、扶持生产、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三农”问题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 高铁梅.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于建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52~58.
  [2] 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67~109 .
  [3] 冯文丽.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与制度供给[J],北京:金融研究,2004(4):129~134.
  [4] 孙立明.农业保险的发展实践与理论反思-世界经验的比较与启示[J],北京:经济科学,2003(4):53~64.
  [5] Mahul O.Optimum Crop Insurance under Joint Yield and Price Risk [J], Journal of Risk Insurance,2000(3):1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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