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调整保险业税收政策。
关键词:保险业;税收政策;公平竞争
我国保险业是从1980年开始正式恢复的,伴随着经济体制转型和加入WTO,保险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通过考察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制定出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税收政策,是今后推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演化路径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是政府干预经济最直接、最明显的经济杠杆。而税收政策对保险业的影响也十分巨大,它直接关系到保费的列支和保险金的给付,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并直接影响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从1980年恢复保险业以来,国家对保险业采取了免税扶植的政策。但从1983年开始,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高税赋的政策。1983年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确立了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的保险税制。同时,征收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这些变化可归纳为表1:
总体看,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调整整体上延续了逐步规范、合理化的演化路径,税种、税目不断得到优化,总体税赋有所下降。但随着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和加入WTO,保险业税收政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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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营业税税率和印花税税率偏高,造成严重的税收楔形。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一般税率在4%以下,我国营业税率虽然为5%,但仍然属于较高水平。同样,印花税率也较高。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1%o的印花税率,比其他合同所适用的0.05%o、0.3%o等税率要高,仅次于证券交易适用的2%o的印花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税负过高,一方面不利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保险产品的供给和产品创新;另一方面,税负过高,保险公司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导致保险产品价格上升,减少产品需求,降低社会福利。
其次,税基宽泛且不合理。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业相比,保险公司所承担的税负过高,因为银行信贷业务是以利息收入作为计税基数,而保险业务则要以全部保费收入作为计税税基,这种计税方法无形加大保险业的税负。同时,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扣除赔款和营业费用后其结余都被视为利润所得,忽视了各种责任准备金性质,特别是对寿险公司而言,其死亡给付具有必然性,保费收人的绝大部分是用来返还的,更不应将其法定责任准备金列为纳税所得。这样,一方面降低保险公司利润收益;另一方面,导致税负增多,削弱保险公司自身积累能力。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6/fontbr /> 再次,重复征税——对保险营销员双重征税。根据现行规定,寿险营销员每月需按佣金收入总和的5.5%计算缴纳营业税和附加税,税后扣除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形成双重纳税。因为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是从保险公司的保费中提取出来,这部分佣金作为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部分已由保险公司计提缴纳过营业税。这样,导致保险营销员激励不足,更容易发生机会主义和高交易成本,从而造成保险质量下降,扭曲保险资源优化配置。
复次,保险税收政策没有区分险种差异,实行简单的统一比例税率,无法体现税收政策的效率与兼顾公平原则。在营业税方面,除一年以上的健康险和农险免税外,其余险种统一实行5%的比例税率,没有实行差别税率政策,不能体现国家对不同险种的政策导向,导致保险市场结构僵化,难以适应保险市场变化的需要,无法从税收政策上界定不同险种的不同功能,从而不利于保险业的全面均衡发展。
最后,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税收政策有差别,造成保险市场竞争不公平。现行税收政策对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不仅所得税率内外资保险公司不同,内资保险公司之间也不统一。例如,在所得税方面,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即使过了5年减免期,也按15%的所得税征收。而中资保险公司则按33%缴纳所得税;在所得税基方面,中外资保险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也不同,中资保险公司税基要比外资宽泛得多;在投资退税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将公,司经营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公司,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这些不公平的税收政策,往往使中资保险公司处于劣势地位,不利于中外资保险公司展开公平竞争。
可见,由于我国对保险公司实行的税收政策没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最终严重制约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一方面,在体制转型时期,保险市场不完善,因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或外部性的存在,导致保险资源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市场失灵普遍存在,特别因有限理性和环境不确定性衍生出昂贵的交易成本,大大减少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使一部分可保风险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经济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进人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相比,不合理的税收政策不仅不能矫正保险市场失灵,反而使中外资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竞争不公平,不仅使中资保险公司难以抵御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而且无法实施保险业“走出去”战略。
三、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的思路
应该说,降低保险业的税收成本,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成为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政府落实税收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因此,一方面要立足于国家整个税收制度,在保持税收制度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调整我国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要考虑保险业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兼顾税收政策取向和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公平税负、合理扣除和适当优惠的原则,调整现行的保险业税收政策,细化税制设计,完善和充实税收政策内容,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保险资源配置和保险业运行的宏观调控功能。
首先,统一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税负,创造公平的税收政策环境。由于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税种、税基和税率不统一,总体看来,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优惠多于内资保险公司。随着我国保险业迅速与国际接轨,需要统一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在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中的各项规定,一方面,降低保险业所得税负担,提高保险公司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统一税制可促进外资保险公司技术进步,加大保险业的溢出效应。
其次,根据保险市场竞争状况与市场结构的变化,适时调整营业税率和优化营业税基。为支持保险业的发展,提高保险业的再生产能力,虽然营业税率已经下调到5%,但与国外保险业2%至3%的营业税率相比,我国保险业的税率仍然很高,应进一步降低营业税率。
再次,适当扩大免税范围。目前,我国对农业税和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行免税。除现行免税规定外,也可对非盈利性保险和社会保障乃至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保险,例如地震险、洪水险等实行适当减免,以充分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发挥保险税收政策的社会保障和自动稳定器作用。
最后,完善保险市场制度,健全保险业税收制度体系,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保险公司进行资产组合投资。由于保险市场不完善,往往使税收制度成为创造“设租”和“寻租”的场所。因此,需要不断完善保险市场制度,鼓励居民购买商业保险,尤其对购买寿险、健康险、医疗险等险种进行税收优惠。同时,也可通过税收政策引导保险公司进行投资,以获得稳定的收益。此外,可根据保险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慎重考虑资产投资组合,拓展保险基金的运用范围和效益。当然,为促进保险业发展,除税收政策外,还需要其他一系列配套制度做保证,例如,完善保险公司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完善保险法律体系以及加强监管力度等,这样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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