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车险费率协议的持久性及其影响

时间:2024-04-26 16:27:2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内容摘要:车险费率协议是在车险费率改革及保险市场化进程中形成的,在寡头市场结构下,车险费率协议的持久性值得怀疑。由竞争模型可以看出,价格与边际成本的巨大差额,可能引发各保险公司之间的“欺骗”。车险费率协议可能会扭曲财产保险价格信号、降低市场效率。
  关键词:寡头市场 费率协议 竞争模型 市场效率
  
  尽管车险费率改革作为一项保险制度改革不同于车险价格改革,但它毕竟是围绕车险价格这一市场的核心要素展开的,而且必将带来车险价格的竞争.尽管车险费率管理体制改革不同于市场化,但此项改革毕竟有助于加速车险市场化进程的步伐。为了防止车险“价格大战”,尽量降低改革对车险市场乃至整个保险市场的“负面”影响,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各地财产保险公司纷纷组织起来,签订车险费率协议。然而,车险费率协议不可能持续下去,更不能给各保险公司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合作的平台,把车险市场真正导入一个有序持续的发展道路。
  
  车险费率协议的形成
  
  我国保险业虽然具备了竞争性市场的基本特征,但总体上看仍然属于寡头市场,这是车险费率协议形成的市场背景。
  首先,车险市场的竞争主体的寡头特征明显。尽管目前有几十家财产保险公司,2004年保险市场集中度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人保、平安财产两家产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仍在60%以上,加上太保财产,三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仍然在70%以上。因此,中国保险市场属于典型的寡头市场。
  再次,“串谋”是寡头垄断市场独有的特征。现代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认为:“同业中人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是他们谈话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从表面上看,我国车险费率协议的形成是行业的自发行为,目的是为了加强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的“协作”和“合作”。但从本质上讲,这种费率协议带有明显的“串谋”特征,是一种公开的价格“串谋”形式。一方面,各家产险公司就像一家保险公司一样联合行动,希望与其他同类公司开展合作,并对获得的利润进行瓜分;另一方面,各产险公司又害怕其他公司的行为对自己不利,明里暗里进行竞争。
  
  我国车险费率协议的持久性分析
  
  车险费率改革后,车险市场的竞争将在一个更高的平台上展开,而且竞争的手段更趋多样化,竞争的内容更丰富,程度更加激烈。为了减少由于竞争带来的多败俱伤,各保险公司不得不达成协议。但在寡头市场结构下,这种“默契”能否持续下去值得深思。
  从“囚徒困境”这一简单博弈原理看,我国各产险公司都是车险市场博弈的局中人,而且它们都是理性的,同时知道竞争对手也是理性的,每个产险公司都试图使自己的报酬最大化。如图1所示:
  
  图中左上三角形中的数字为A寡头垄断产险公司的利润,右下三角形中的数字为B寡头垄断产险公司的利润。从上图可见,保险公司之间通过“串谋”(签订费率协议),其收益是巨大的:利润翻了一番,从5万元增加到10万元。然而这种状态不会进行下去,因为两个寡头垄断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市场份额仍然会相互竞争。A公司认为:如果B公司不降低费率,自己也不降低费率,则双方都能获得10万元利润;但如果自己单方面降低费率,那么就可获得13万元的利润。显然单方面降低费率比“串谋”(遵守费率协议)要划算得多。如果自己的竞争对手(B公司)降低费率,而自己保持原来的费率,则自己的利润为4万元;但是如果自己也降低费率,那么,利润将增加到5万元。因此,不管竞争对手(B公司)是否降低费率,自己降低费率的境况总是更好。同样,B公司也会做相同的思考,其结果是,A、B两家产险公司都降低费率,这时每家公司的利润均为5万元,比串谋时减少了一倍。
  在这场简单的博弈中,如果A、B两个产险公司都根据自身的利益行事,结果两家公司的处境都比较糟糕;如果他们能够聚在一起并达成协议,并“威胁”对方不要偏离协议,那么两人的处境都会更好。由此可见,在寡头垄断型市场结构下,我国车险费率协议实际上就是参加协议的各产险公司之间的一场博弈。尽管费率协议对各产险公司有明显的好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但因存在较强的竞争,这种费率协议要维持下去并不容易。
  
  车险费率协议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我国车险费率协议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自觉执行问题。现假设由A、B两家产险公司构成的一个双寡头车险市场,其中每个产险公司都可以通过“串谋”(费率协议)来限制降价或进行竞争,那么,根据上面的分析,费率协议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任何一个协议成员公司进行欺骗都是划算的。因为长期以来,我国车险费率属于政府垄断型的高费率,在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下,存在车险费率协议的成员进行欺骗的激励因素——价格与边际成本之间的巨大差额(如图2所示)。这种价格与边际成本之间的巨大空间为车险费率协议的每个成员进行欺骗提供了很强的激励。由于保险商品基本属于价格高弹性商品,如果费率协议的所有其他成员公司都维持车险费率不变,余下的这个公司就会从较低的车险费率中获得更多的好处;但如果参加费率协议的许多成员公司都采取相同的欺骗行为,那么费率协议将难以发挥作用,甚至自动解体。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模型如图2所示:
  
  上图中,假设所有加入车险费率协议的产险公司都面对相同的固定的边际成本。图中给出了车险市场需求曲线和参加车险费率协议的财产保险公司的联合利润最大化的车险商品服务量QC和费率Pc——即参加车险费率协议的成员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但整体的边际收益并不等于任何产险公司的边际收益。任何一个产险公司都认为它可以欺骗参加协议的其他公司并且不会被发现。如果它降低车险费率,使之略低于Pc,并且由此增加市场份额(车险商品销售增加),那么该公司从额外增加的一单位车险商品中将赚取接近Pc减去边际成本的利润。我国车险价格由于长期实行国家定价(几乎是垄断价格),以至于车险费率(价格)大大高于边际成本(车险费率改革后各公司下调费率的空间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由于各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处境不同,而对各公司应该占有多少市场份额,协议并没有规定一个原则,这样,那些自认为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的公司最有可能对“费率协议”进行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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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车险费率协议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应该说是十分明显的:
  费率协议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各成员公司能否自觉执行的问题。如果政府和保险监督管理当局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或约束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串谋”行为,那么,各保险公司很可能利用“费率协议”作掩体,共同抬高车险价格。另一种情况是,参加费率协议的某些成员往往通过广告等媒体承诺其价格不高于任何其他公司。这对车险消费者来说似乎是一件好事,但实际上可能导致更高的费率,甚至在高利润的驱使下有可能冒违法的风险而进行合谋,阻止其他公司进入本地市场,限制竞争,不利于推进保险市场化进程。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中外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并不在同一水平,像我国这样一个保险潜在资源丰富的国家,国内产险公司最有可能对费率协议进行欺骗。因为维持车险费率协议必须支付大量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成本,必须具备对违反协定者严厉而行之有效的惩罚机制。在都缺乏完善的组织系统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获得作为核定所谓行业平均成本之基础的成员公司的真实成本信息,而且其内部更加缺乏严厉有效的制裁手段。另一方面,车险费率协议可能将车险市场显性问题“隐蔽化”,给保险监管部门带来一种失真的信息——有行业自律把守,以至于在履行监管任务时有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放松警戒。
  费率协议扭曲车险价格信号,导致严重的激励问题。有效的保险费率应该是能够反映承保风险的预期损失成本、承保人的费用率水平以及适当的利润率。然而,车险费率协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费率根据不同投保人、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损失成本预期的不同而变化的可能性,是不同投保人、不同地区以及不同时间费率水平的一种平均,导致了低风险投保人以及低风险地区对高风险投保人和高风险地区的保险费补贴。这一方面使得高风险的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低于其损失成本,即从事高风险的成本没有完全内部化,有一部分由其他人代为承担,这就会激励其进行高风险活动。另一方面,低风险的投保人也没有从其较低的损失成本中获得适当的奖励,其收益也没有完全内部化,这就会减弱其加强成本控制的激励。上述两个方面的效应组合是社会损失成本的进一步增加,保险在降低社会总风险成本方面的效率被大打折扣。而成本上升带来的费率进一步上升又加重了交叉补贴,激励机制的扭曲程度更严重。对产险公司来讲,费率协议使车险费率难以随不同时间损失成本以及自身经营成本的变化而变化的特征,大大削弱了降低保险成本和进行产品创新的激励作用。
  车险费率协议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福利损失。费率协议旨在维护较高的车险费率,这对保障消费者未来可得性赔款利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固然有一定作用。但车险费率协议往往使费率监管更多地站在保险公司立场上和协调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冲突的立场上维持较高的费率,过分强调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造成保险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增加和福利的损失。
  车险费率协议降低了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率。车险费率协议形成过程中较高信息搜集成本必然会降低效率,也就是说存在费率形成机制的帕累托改进。同时,费率协议给人造成产险公司具有无限理性的错觉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消费者总是相信产险公司的理性化和同质性,不去认真努力辨别车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的优劣,保险公司也不具有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的外在压力。从而导致更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率进一步下降。
  车险商品属于高弹性商品,各产险公司如果想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就必须采取降价的方式。由于各财产保险公司所处环境迥异,对那些状况较好的公司来说,如果没有行政力量的支持,车险费率协议是明显不划算的。这必然降低保险行业的整体福利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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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保险市场尚不成熟,车险市场法律和保险监管模式尚不确定,保险企业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费率协议具有调和过度竞争和市场矛盾的短期效应。但长期看,费率协议的效率也值得研究,更不能代替法规的作用,毕竟费率协议是与保险市场化相违的。


  参考资料:
  1.谢宪,车险管理制度改革理论思考,中国保险报,2002
  2.毋育生,对车险管理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中国保险报,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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