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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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信用交易是国外十分普遍的一种证券交易方式。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的稳步进行,信用交易之门也终于被打开。单是要想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还必须从风险控制机制、转融通机制和监管这几个方面完善信用交易制度,从而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步伐。
  [关键词] 信用交易证券市场
  随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制度开始走上了舞台。信用交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券商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由于存在一定的投机风险,在我国曾一度被明文禁止。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完善,使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可能。
  信用交易作为与现货交易完全不同的一种交易方式,它对证券市场所产生积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有利于证券市场参与者实现多赢。对投资者来讲,一方面信用交易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段,结束了只有在股价上涨的时候才能获利的单一模式。投资者看跌时可通过“做空”来获取收益,也可以以“股票持仓+卖空”组合锁住已得投资收益或锁定一个止损点来回避风险。另一方面,信用交易通过杠杆效应,可以提高投资者的盈利能力。投资者借助信用交易可以用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利润,减少投资者由于资金不足或者没有筹码而带来的机会成本的损失。
  对券商来讲,信用交易制度首先拓展了券商的盈利渠道。之前券商的业务比较单一,合法的收入来源主要是佣金收入。开辟信用交易使得市场资金更为充足,交易更加活跃,不仅提高了券商的佣金收入,同时也增加了券商的专业服务收入。其次有利于盘活券商的自有资产。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券商可以用自营证券和自有资金进行融券融资业务。这样券商就可以盘活积存的股票,获得利息收入,变死滞资金为生息资产,从而优化了公司的资产结构,增加公司的收入。同时由于规定了只有实力雄厚的券商才有资格从事信用交易业务,势必促进券商的分化重组,有利于有实力的券商做大做强。
  最后,对银行来讲,虽然在《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提到银行信贷资金的转融通渠道,但是随着信用交易制度的不断完善,银行介入证券市场是可行的。这样将会为我国银行体系内相对充裕的信贷资金提供新的营运渠道,改善和优化银行资产结构,培育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2.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1)证券信用交易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券交易机制。单边“做多”的交易规则使得投资者只有在股价上涨的时候才能获利,容易引发巨大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信用交易所引致的“买空”、“卖空”机制,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的“单边市”状况,使得我国的证券交易机制更加的成熟。而投资者通过看跌融券沽出,看涨融资买进,也促使股票价格趋向合理。(2)信用交易为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职能奠定了资金基础。保证金交易制度对场内存量资金的放大效应可以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另一方面信用交易的转融通机制可以打开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之间的资金流通渠道,让银行的信贷资金合规的进入证券市场。从这两个方面增加证券市场的需求量,给市场的扩容和新股的发行奠定了资金条件,有利于恢复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3)有利于增强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监管。我国的证券市场被广大投资者称为“政策市”,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缺少市场手段,而信用交易制度则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市场化监管手段——融资融券比例。当证券市场价格上涨、投机成分增长时,监管部门可以调高保证金比率(包括初始保证金比例和维持保证金比例)来降低证券市场的投机风险;当价格下跌,行情不好时,又可以调低保证金比例来刺激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调节这种比例关系来调控证券市场的供需平衡,控制投机风险,促进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价格稳定,使得证券市场的运作更加的市场化。
  尽管信用交易有着如此显著的优越性,但根据现行的《管理办法》要想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还必须从风险控制机制、转融通机制和监管这几个方面完善信用交易制度:
  1.完善信用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其核心就是控制证券公司在交易业务中的规模与比例,主要包括:(1)证券的资格认定制度。它是防止恶性炒作、形成良性投资理念的必要手段。主要应考虑:股价波动幅度、主营业务及流通股本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大股东和管理层的诚信度等因素。(2)建立完善的市场信用额度管理制度。一是对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的动态管理。二是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限额管理。(3)单只证券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就是要限制单个证券的信用交易比例,目的在于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4)投资者的审定制度。在信用交易建立的初期,尽量以具有多年股票投资经验的高端客户为标准,同时借助银行系统的个人征信体系考察投资者的信用情况,及其在股票市场上的历史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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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快建立转融通机制。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目前券商只能用自有资金和自营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使得风险只能自担。而国外的信用交易往往可以通过转融通机制,将券商的抵押资产变成更具流动性的资金,从而优化了券商的资产结构。信用交易制度建立以后,我国应逐步建立其转融通机制,扩宽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渠道,分散券商的风险,同时做好证券的托管工作,制定合理的抵押比率,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在现行条件下,可以把转融通范围限定在券商和基金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之间,以后逐步扩展到券商和商业银行之间。
  3.建立多层次的信用交易监管体系。我国可以从立法、监管、自律三个方面来建立信用交易的监管体系。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级是法律监管,以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委员会制定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作为基本的法律准绳。第二级是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行政监管。证监会集中监管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从证券流通方面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稽查违法和违规行为。而人民银行则集中监管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市场货币供需状况调整最低维持保证金比率。第三级是交易所的市场监管。交易所根据市场或单只证券的信用交易情况,确定证券的信用交易资格,并对交易的异动发出警示,或代证监会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第四级是证券业协会的行业监管。负责有关信用交易合同和协议文本的标准化,并从行业规范和行业道德方面,对协会成员进行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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