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金融化的不断深入和公众金融资产的不断增加,金融的社会属性日益明显。金融既是现代社会的核心公共资源,又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手段,金融对发展权利、社会稳定、代际公平有着重要的影响。为此,经济的金融化凸现了金融在社会和谐中的价值指向。
关键词:金融资源配置;社会冲突;金融公平;金融伦理
Abstract:With the deepenness of economic financialization and the increase of public financial assets, financial social attributes become increasingly apparent. Finance not only is the core public resources of modern society, but also is the basic means of achieving social equity, and has an important influenceon right to development, social stability, and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Therefore, the economic financialization highlights value point of finance in the social harmony.
Key words: financial resources allocation; social conflict; financial equity ; financial ethics
穆罕默德•尤努斯指出,主流经济学家未能理解金融机构所具有的社会能量,现有的经济理论把金融机构看作一种为贸易、商业和工业提供服务的平滑组织,在实践中金融机构能够创造出迅速转化为社会能量的经济能量。例如,当贷款惠及到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之后,这个群体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就会得到明显的改善。如果银行只贷款给有钱人,结果是富人掌握了更多的金融资源去剥削穷人,最终造成富人更加富有,穷人更加贫穷的社会“马太效应”[1]。为此,尤努斯创办了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格莱珉银行),向穷人提供贷款,从社会底层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大量的事实和研究表明,格莱珉银行不仅对穷人的收入、就业、消费和抵抗风险的能力等经济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对穷人的健康、保护妇女的权利等社会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正面作用。
实际上,随着经济金融化的不断深入和公众金融资产的不断增加,金融的社会属性日益明显。金融不仅关系到公众的日常生活,更重要的是还制约着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和发展。在金融社会中,“金融领域中的伦理冲突因其市场的本性而变化。……建立金融市场的目的是为了交易和对风险回报进行分配,也为了在个人之间、在不同的时间段之间、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和在不同代际之间进行财产分配。”[2]不止于此的是,金融资源已成为一个国家、地区、组织和群体发展的战略资源,金融体系也是社会公共资源中一个最核心的组成部分。拉古拉迈•拉詹和路易吉•津加莱斯指出,“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金融市场恐怕是最知之不祥、最饱受非议、却对国家竞争力影响最大的一个市场了,这个市场同时也是对国家的政治风向最敏感的部分。”[3]在社会以最先进的技术致力于金融工具、金融组织与金融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其本质就是对金融资源、风险和发展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与其他任何领域相比,金融领域更加突出了它的价值原则,也就更需要金融专业伦理与责任伦理的同步发展。
一、金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手段
金融作为现代社会最基本、最活跃的经济要素,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它既是资源配置的对象,又是配置其他资源的方式或者手段。随着经济货币化的基本完成和经济金融化的深入展开,金融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核心制度和机制,占有金融资源就可以占有实际的经济资源,配置了金融资源就相当于配置了实际经济资源,对金融资源的占有在很大程度上叩开了财富和机会的大门,正如拉古拉迈•拉詹和路易吉•津加莱斯所指出的,“当融资变得更加容易后,创造财富主要依靠技能、创新思想和努力工作,而不是已有的财富”。[3]在经济转型时期,我国金融组织体系、金融资源配置、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不公和失衡现象逐渐突现出来。金融失衡和不公加剧了金融资源的稀缺性和垄断性,金融资源垄断又进一步增加了中小金融经营主体、市场参与者和弱势金融消费者的融资难度和成本,这种金融格局的存在引发了金融领域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和侵占。如果任凭这种冲突和侵占的继续,就有可能产生两种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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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融资源的稀缺和垄断动摇了金融发展的社会和经济基础。因为金融资源垄断和不均衡会导致中小金融机构放松内部控制、放大资产风险、甚至抵制改革;中小企业和金融消费者也会对金融体系产生信用危机,金融资源配置就不能适应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现实要求,一部分有能力的金融需求者就不能获得金融资源,随着这种结果的积累,金融体系将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并最终影响金融的长期发展。
第二,金融资本的自然增值和垄断可能引起社会冲突。金融资本的自然增值能力非常巨大,一百多年以前,西美尔将这种通过有钱就能获得较多优越地位的现象称为财富的自然增值现象。他指出:“富人对财富的享受超过了用他的钱所能买到的那些乐趣。……当财富拥有者的周围环境可以为他对货币的使用提供更好的机会和更大的自由的时候,这种增长的幅度还会变得更大。”由于穷人的金钱收入只够用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所以其货币的使用选择余地很小,而随着收入越高,这种余地会更大一些。结果是,“等量的金钱数额,作为一笔大宗财富的一部分与作为一小笔财富的一部分”[4] 相比,能够带来更大的财富的自然增值。对此,西美尔无奈地说:“当道德的逻辑表明应该把好处给予最需要者的时候,这个法令却把它给了那些已经富有的人。以财富的自然增值来达到如此反常的规定,并没有什么不正常的地方”。[4]占有金融财富的增值效应与转轨时期的多重利益关系相交叉,形成社会利益矛盾的突显期。正如韦伯所说,由于社会转型期为权力、财富和声望等社会稀缺资源的重新分配提供了较大的机会和可能性,刺激和鼓噪起了社会成员对权力、财富和声望等的强烈欲求,加之权力、财富和声望的高度相关性及其垄断性与变动性的矛盾,常会引致社会冲突。[5]
显然,在社会转型期,正视和正确处理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失衡和不公平问题,是关系到全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金融的社会性突出了金融的大众化和平民化,彰显了金融制度的伦理诉求,政府应通过有效的金融制度安排,加强弱势金融体系建设,扶持弱势产业、弱势群体和弱势地区的发展,调整金融资源的布局和分配,不断探索金融资源配置的新形式,寻求与国情相容、兼顾公平和效率的金融资源配置模式,“要把公平正义延伸到金融、经济领域,体现社会公平正义、金融公平正义、机会平等均等,为一切有劳动能力、创业能力、发展能力的劳动者提供服务,使他们拥有平等的社会发展机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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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金融安全突显出金融的责任伦理
与其它经济部门相比,金融业的一个突出的特征是其风险累积性,主要表现为金融业的高负债性和高风险性以及金融对经济的广泛渗透性、金融信号的快速传播和传染性、金融体系内部协调配合的复杂性等。在现代经济体系中,“金融总是在经济中难以触及的层面发挥作用。正像管道系统那样,当他有效运转时经常是隐形的,但一个破裂的水管就可以导致一场灾难。”[7]因此,金融问题不单纯是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的问题,而是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的大问题。如果金融出问题,就可能会引发各个领域的连锁反应,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以银行危机的破坏性为例,根据Hoggarth等人对最近20年以来24次主要的银行危机的经验研究发现[8]:银行危机的社会成本相当高昂,包括重组金融体系的成本,如财政救助成本,为复兴金融体系的多种支出,给银行重新注资和对存款人存款损失的弥补支出,有些国家占到GDP的50%以上。例如,韩国在1997-2000年间为处置银行坏账所负担的财政支出相当于年GDP的14.7%;印度尼西亚在最近的金融危机中为处置银行坏账而付出的财政支出在1997-2000年间高达当年GDP的55%。银行危机的社会成本还包括危机给整个经济带来的福利损失,据Hoggarth等人的估计,危机时的实际产出和无危机条件下的产出比较,银行危机导致的产出损失占GDP的比重平均在10%以上,且银行危机一旦爆发,实际经济平均要花3年多一点的时间才能恢复增长趋势。“不管人们与银行破产有无关系,金融危机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该国的每一个人。”[9]竞争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几乎在所有的情况下,金融体系都会针对人口、经济、或者科技的发展动态,自发地做出回应。创新的思路经常能够迅速地解决眼下的难题,并为创新者带来惊人的利润,然而模仿者的蜂拥而至却将全新解决方法的运用延伸至极限,一场危机由此而悄然孕育。”[7]可以说,创新和危机的周期循环贯穿了整个金融发展史。
金融动荡对经济和社会的危害至少有三个方面:危机后金融体系的重组成本;引导了错误资源配置而损害经济增长的持续性;给大众带来经济和社会风险。这些危害突出了金融监管政策的价值使命和伦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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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承担着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护大众金融资产及其他相关人利益的责任,应确立其价值使命:包括推动金融市场的公开化和竞争性,防止权力的滥用;强化对违规、欺诈、犯罪的防范、监督和打击;监管机构内部要建立道德操守教育和诚信监督体系,确立滥用监管权的问责制,避免采取相关调查措施的随意性,保护有关单位和大众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承担者(机构)的资本实力审查,普及金融教育,突出对普通大众的金融资产保护,以及针对金融创新的实践和风险状况主动和自律地运用监管政策。
第二,随着金融的快速发展及其与信息技术的快速融合,金融创新活动加快、国际联系的普遍性增强,监管者需要将伦理要素作为评估金融机构的重要内容和监管指标,改变监管过程中主要关注个人特别是高管阶层、关键风险岗位人员道德监控的一般做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法人层面的道德建设,扩展金融机构的道德承诺范围、提升道德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及其对社会进步的贡献。
三、金融交易的广泛性和专业性需要职业道德创新
金融体系是以信任和大量委托-代理关系支撑起来的社会交易系统。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金融活动已成为一个大众广泛参与的活动,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复杂程度的日益加深,金融交易对伦理的要求更严格和苛刻。尽管现代金融体系建立了超越私人信任的庞大制度体系(Institution system),包括独立的审计和会计系统、独立的司法与法庭抗辩系统、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自由契约制度等其它的有效制度。但是,金融体系本身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比一般市场体系更加严重,这就决定了金融比其他领域更容易发生道德风险问题;同时,所有的金融中介都是作为代理人管理着他人的钱(即经常说的OPM-Other People’s Money),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各种利益的驱动和信息的不完全,容易导致代理人对客户利益的故意侵害。
由于金融行业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的行业,在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中的很多交易以及各种合约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其专业术语和操作过程对于一般参与者而言具有很高的知识壁垒,因此不具备一定专业素养的一般投资者很难识别(即使有能力识别,也存在很高的成本)代理人的欺诈行为。正如查尔斯•R•莫里斯所说,“金融交易涉及的巨额资金使得华尔街原本很脆弱的职业道德准则变得更加不堪一击。”[7]现代金融交易所依托的技术网络还形成了从业者与技术设备的所谓“人机对话”的新型道德关系,一旦网络系统损坏、病毒入侵等,就可能使这个网络系统中的所有个人受到利益损失。
所以,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操作平台的现代金融体系,不仅在客观上对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而且制度体系的有效性更加依赖于制度执行者的道德水平,因而也就从职业道德层面上赋予了参与人更高的道德责任。对于普通金融从业者而言,它不仅需要保持和发扬在金融领域中的传统职业美德,而且要形成适应信息化环境下的新道德;对于高级金融管理者而言,因为他们掌握着金融机构的资产分配权和金融监管权,往往对金融资源的配置有很大的影响力,同时他们又是金融组织道德发展的象征,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行需要他们成为新的伦理领袖。
四、金融风险的代际分配彰显了环境保护的伦理要求
现代金融体系不仅通过经营信用为社会大众提供金融服务,更为重要的是,它引导和调配社会资源的流动方向,传导政府的社会和经济政策,成为一种社会资源和风险的分配机制。这种分配机制不仅体现了资源和风险在各个经济主体、社会群体之间的分配,还体现了经济资源、风险和财富的代际分配。因此,在金融领域,既存在着金融系统内部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金融与社会系统的利益冲突,也存在着金融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需要以金融的环境伦理行为加以解决。
一方面,由于金融对社会资源和风险分配特有的杠杆作用,金融资源的流向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监管者要运用环境伦理标准探讨如何正当使用金融工具,引导信贷、资本市场投资向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领域,促使金融机构开展贷款、投资项目的环境评价,防止金融资源配置对环境的负面影响。2003年,国际金融公司倡导并牵头联合一些国际大型活跃银行制定的《赤道原则》,已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控制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基准,为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环境伦理引导提供了参考。
另一方面,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性是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的前提条件。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来看,对环境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已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金融机构必须改变单一地对股东负责的理念,主动承担环境责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探讨提高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促进环境保护的金融创新;通过有效的环境风险评估,捕捉越来越多的环境机会,开发出成功的环境金融产品,并形成合适的产品结构,使环境保护与金融创新彼此互动、协调发展,以更好地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07年7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最近,中国银监会又印发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10],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战略高度认识节能环保领域中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信贷政策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总体目标的协调配合,积极联合环保部门建立绿色信贷机制;督促地方银监局加强对所在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节能环保授信工作的指导,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节能环保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毫无疑问,这些“指导意见”从政策层面充分认识到了金融的环境伦理观和环境伦理规制作用,提出了我国金融发展过程中环境伦理规制的制度化框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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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docView[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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