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农信社 农村金融改革 贷款公司 农村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开放 方式创新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改革与创新 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信贷
摘要: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对包括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等内容进行了部署,这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第5个关注"三农"的一号文件。如何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治理结构,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怎样进一步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为此,本刊特邀请部分专家学者以及监管部门、基层农信社等方面的代表,对以上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以期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
2008年l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这是近5年来第5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10个以“三农”问题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在其中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部分,市场开放这一关键词也得到了突出的体现。农村金融的市场开放也如中国经济的市场开放一样,势如破竹般地展开,然而究竟如何有序、平稳的推进市场开放、如何在开放的环境中构建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机构多元化,如何有效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问题等等,还有许多问题巫待深人探讨。
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势在必行
农村金融市场开放与中国经济整体开放的背景一致。改革开放是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主题,与此进程一脉相承,金融市场化、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服务多元化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主题,该主题展现的实际上是开放的内涵。追溯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路径就会发现,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式与进程同中国整体经济体制改革是一脉相承的,虽然改革的步履略显跋姗,但是渐进式的方式是一致的,市场逐步放开的原则更是一致的。
符合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从农村金融发展的内在逻辑来看,在1979年以来农村金融二十多年的改革与创新过程中,农村金融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建立,围绕这一基本框架内部的改革,包括农业银行商业化路径的选择、农业发展银行职能的进一步定位、以及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管理体制的改革等等,已很难推动农村金融的进一步深化,就如经典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一样,农村金融的存量改革绩效也呈现出递减态势。因此,通过开放市场引人新型机构成为了深化改革的必然选择。而这也符合中国经济整体改革的制度逻辑。
因此,从近年来中央的各项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政策中,无不显示了市场开放这一导向,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已经悄然发生着变化。在加04一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组织、农户资金互助组织等原本属于非正规领域内的金融机构(活动)有了一定政策依据。而从2006年农村金融领域内的实践来看,包括“只贷不存”小额信贷公司的成立与发展、邮政储蓄机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试点、农户资金互助活动、社区基金活动的发展等,一批新型机构已经亮相农村金融市场。2006年底,银监发[2006]90号文件的发布,进一步调整和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目标直接指向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各种渠道的资本被明确鼓励进人农村金融市场,这从根本上打破了原有农村金融市场中以国家投资为主i的资本构成,农村金融市场大门正式开放。2007年10月,这一政策开始适用于全国所有省市区。由此,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已走上“华山一条路”。
据银监会相关资料,截至2007年10月,6个试点省(区)共核准2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1家,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另外,还有8家机构已提出申请,其中3家已获筹建。三类新型机构共筹集各类资本12726.65万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2446.16万元,存款余额19344.87万元,贷款余额11953.48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2008.43万元,初步起到了将社会资金引向农村地区、支持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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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加快推进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作为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内容的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要点提出,这也昭显了政策层面对于市场开放的肯定态度。同时,一些早已存在但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未能发挥积极作用的机构,如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信贷组织等如何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作用也被进一步明确。这也表明了在市场开放背景下,政府向农村金融市场整合各类资源的导向十分明显。市场如何开放:方式方法还有待探寻
确立了开放的方向,如何开放是下一个需要面对的问题。银监发[2006]90号文件是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主要政策依据。根据该文件,各类资本进人农村金融市场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鼓励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与重组,二是可以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然而,从近两年来的实践看,相对于新型机构的蓬勃涌现,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与重组,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怎样将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结合起来,是巫待研究的问题。
市场开放条件下存量机构的改革与创新还有待深化。首先,存量改革不容忽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打破了农信社在农村金融领域内近乎垄断的地位,无疑对于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会产生积极影响,但是,新型机构的资本金与原有存量机构相比都较少,资金实力相对有限,其业务也主要着眼于较小额度的信贷服务,解决的主要是农村地区较低层次水平上的金融需求问题。而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包含了多个层次,有农业产业化发展之后的农业企业的资金需求、有兼业经营的农工商户、有较大规模的种养殖户、也有传统的农业经营者、还有部分需要政府补贴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资金需求,针对不同的需求需要不同的资金供给主体,单一的机构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的问题。
因此,在推进新机构的增量改革的过程中,存量的改革也需要同步进行。尤其需要关注的是,在将来很长一段时期内,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供给主力军的地位不可能改变,农信社的进一步改革与创新关系着农村金融整体改革的成败。
其次,“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的存量改革方略符合农村金融业发展的现实。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存量改革的战略方针,特别强调了“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笔者认为,这既符合农信社多年改革的制度逻辑,同时也是在市场开放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一是农信社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性质已成为共识;二是金融组织模式的变动不宜频繁进行;三是中国农村金融需求的分散性、小规模性,需要与之接近的小规模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因此,“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是市场选择的必然。
现有的新机构设立机制本身需要进一步完善。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需要关注:一是无论是村镇银行还是贷款公司,虽然其资本金的要求较低,但是其设立对现有境内银行业机构的参与过分依赖,其要求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无疑限制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投资者来源,仍然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形成垄断。二是新机构面临“本土化”问题。从已成立的村镇银行及贷款公司的发起人构成不难发现,他们几乎全部来自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信社等地方性、区域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其运营和管理也基本由发起行负责。之所以如此,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成为了这些机构地域扩展的方式。但是,跨地域发展必然面临本土化的问题,这一点对于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服务的机构尤其重要。多年农村金融的理论与实践表明,成功向农村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必须依靠广泛的人缘、地缘优势,依靠那些熟悉农村情况的人来选择合格的贷款客户,有效控制风险。因此,对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异域来客”而言,如何实现机构的本土化十分重要。三是草根金融正规化成本高。贷款公司与资金互助社事实上都起源于非正规金融领域,是草根金融的正规化发展。草根金融长期存在于非正规金融领域内,形成了一套适应非正规金融的运行规律。与原有在非正规领域内低成本的运营不同,作为正规的金融机构,无论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或者资金互助社,其都要求一定的硬件、运营、技术支持与培训,成本都很高,因此有规模才能有效益。而脱胎于草根金融的贷款公司、尤其是资金互助社,其规模通常较小。从已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来看,其资本金都在几十万元,少的甚至仅有十余万元。因此,如何在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的同时降低运营成本就成为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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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在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对于“加快推进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人政策试点工作”提到了很重要的位置。当然在推进试点的过程中,更需要对市场开放的政策作出合理的修正与完善。
市场开放下政府更需积极发挥作用弥补“市场失灵’市场开放,首先强调的是“市场”,强调培育市场,强调培育开放的市场。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由于其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因此,“市场失灵”必然存在,因此政府在市场的培育与开放过程中必然要发挥积极的作用。这实际上强调的是,政府需要为市场的开放提供相应的配套措施与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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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强化政策金融机制。政策性金融不仅仅是政策性信贷,还包括政策性保险、政策性担保机制等。一号文件中指出“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扩大有效抵押品范围,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第二,强化培育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形成合力的机制。比如通过“加快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来实现财政与信贷的合力。“加强财税、货币政策的协调和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对此在08中央一号文件中特别强调。
第三,完善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机制,保证监管的独立性和监管的有效性。尤其要“制定符合农村信贷业务特点的监管制度”。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类机构应实行严格的审慎监管,但是对社区性的资金互助组织、利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只贷不存”机构,则可以实施一种非审慎的监管。
第四,建立农业保险机制。之所以金融机构不愿意向农户提供贷款,根源就在于风险较高,要转移与分散其风险,就需要一整套保险机制的建哪。
另外,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培育等都必不可少。在原有的农村金融制度结构中,无论是代表商业性金融的中国农业银行还是代表政策性金融的农业发展银行其资本构成主要是国有资本,代表合作性金融的农村信用社虽然从名义上看是来自于农户社员的合作性金融组织,但从其长期的发展与变迁过程中不难看出其具有典型的“准国有”性质,大量的央行再贷款对其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资本是其存在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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