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科学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投资机制和投资方式,其发展不仅需要有科学的内部运行机制,更需要有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和政府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的支持。目前风险投资存在的只要问题是风险投资主体单一、资本来源渠道狭窄、政府对风险投资业的扶持力度不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乏力和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从这些问题入手可以制定出如下的对策:发展多元化风险投资主体、拓宽风险资本来源渠道、政府给予支持、制定鼓励风险投资的财税政策、制定和完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培养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和建立完善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关键词】风险投资 存在的问题 对策分析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从广义讲,包括对一切有意义的开拓性、创业性经济活动的资金投放。从狭义讲,是一种主要对尚处于创业期的未上市的且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企业(主要是新兴高科技企业)做长期股权投资,旨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并通过所投资企业的资本增值来实现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目前,大多数学者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均采用后一种理解。如何借鉴国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现状,发展我国高科技风险投资业,已成为当前我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及意义
(一)发展风险投资的意义
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主要“推进器”,对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综合国力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意义主要体现在:
1.发展风险投资是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
几十年来,风险投资以举世瞩目的业绩开创了美国等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成为牵引这些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火车头”、“创新、创业、创造奇迹”的化身,也使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特征。
2.发展风险投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
风险投资支持的重点是开发和试点这两个阶段,科技成果的转化迫切需要风险投资给予支持。
3.发展风险投资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的投资始终体现了政府行为,而风险投资则使投资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风险投资公司必须独立承担风险,投资决策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并善于在风险和回报之间作出优化抉择;对被投资企业的筛选体现了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准则。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
风险投资是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如下:
1.我国的风险投资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如四通、实达、联想、清华同方、海尔、宝钢、希望等公司都独自或联合其他机构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2.风险投资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
3.风险投资公司的分布相对集中。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投资公司多数集中于东部地区。东部地区有风险投资公司52家,西部地区只有11家;二是风险投资公司的业务集中于高新区内,89%的风险投资公司选投了在高新区和创业服务中心的高新技术项目。
4.外资风险投资机构开始涉足中国风险投资业务。
5.各地在风险投资发展的这么多年来,都积累了一些经验,也有一大群优秀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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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风险投资主体单一,风险投资资本来源渠道狭窄
我国目前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是以政府发起创办或由企业发起设立、政府参股为主体。据统计,2007年末全中国拥有风险投资公司160多家,风险投资资金仅有 180亿元,实际项目投入只有30亿元,这一规模仅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所需资金的2%。
(二)政府对风险投资业的扶持力度不够,财税政策的支持不够有力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正积极参与和支持风险投资,但政府参与和支持的力度还存在一些问题:1.政府资金投向不合理。 2.所得税减免力度过小。这让好多参与风险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有个很重的包袱,也就无法刺激他们的热情和积极性了。3.政府缺乏对高科技风险企业的界定和评级标准,导致“假冒伪劣”的所谓高科技风险企业满天飞,进而影响了风险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乏力
现代社会是法律社会,所以如果法律保障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到风险投资的发展。
1.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风险投资从萌芽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其间,我国也陆续制定了一些与风险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办法》、《关于设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
2.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2)关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金额的限制。(3)关于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4)关于风险投资基金供给的限制。风险投资运作的重要条件是有巨大的风险资本来源和通畅的风险资本筹集渠道。(5)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继《公司法》之后,按照订立协议、区别处理出资方式和投资者责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场主体立法。(6)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内的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参加了若干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在相关制度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四)风险投资中介发展令人堪忧
由于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国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很薄弱。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风险投资方面的专家,中介机构力量薄弱。
2.没有形成与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相适应的社会监督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
3.各种中介机构组织混杂,没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
4.无明确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条件。
(五)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
我国风险投资才刚刚起步,缺乏具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懂金融投资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
(六)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在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风险投资的退出具有重要意义。风险投资能否顺利的退出,关系到风险投资企业能否收回资本,使资本得以循环的流动,从而实现投资→升值→退出→再投资→再升值→这样一个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的过程。
而我国不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已经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单一。
2.现行法律中存在着制约风险投资退出和发展的条款。
3.没有制定科学的为企业进行技术定级的标准和方法。
4.产权交易制度相对落后。
三、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对策及建议
由以上对风险投资发展的问题分析,我们可以从下面介绍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发展多元化风险投资主体,拓宽风险资本来源渠道
实现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拓宽资本来源渠道是我们首先要努力的目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金融机构
(1)将保险业引入风险投资领域。(2)将养老保险基金引入风险投资领域。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3)将银行业引入风险投资领域。
2.企业
利用大型企业集团的雄厚资金实力,是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一种选择。从目前来看,可以利用的资金有:
(1)上市公司的资金。(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金。(3)民营企业资金。
3.个人
引导个人进行风险投资,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对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个人投资者,允许开办私人风险投资公司,按公司的运行方式进行风险投资活动;二是普通居民可以通过购买风险投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等方式进行风险投资;三是直接以合伙人的名义以资金入股风险企业。
4.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5.国外风险资本
国外风险资本大规模介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内风险投资的发展。
(二)政府给予支持,制定鼓励风险投资的财税政策
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世界各国为了鼓励风险投资发展,都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为鼓励风险资本的发展,将长期资本利得税率由49?%降低到10%左右,使风险投资迅猛增加;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
(三)制定和完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制定和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扫除障碍
风险投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运行规则与传统经济的运行规则有重大差异,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对传统经济的法律调整。
2.制定风险投资核心法律——《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
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可制定风险投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基金法》至少应该规定以下内容:(1)投资主体;(2)基金的组织形态;(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资的监管等等。
3.建立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和政策
在风险投资业运作过程中还需要包括税收、知识产权、政府采购、风险投资保险等辅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体系,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加快发展。(1)修改完善税收法律制度。(2)制定《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3)制定新的《破产法》。(4)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
(四)培养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
人力资源是任何产业比不可获取的要素,对风险投资来说,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就显得更加重要。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加快对现有风险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的培养
2.利用国际合作和交流,吸引海外人才
3.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方面主要是收入分配问题,可以给予风险投资人才工资、福利、奖金、股权、期权和收入提成制度等,这样可以激发风险投资人才队伍的快速发展。
(五)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风险投资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投资活动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可靠性。
1.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
要充分利用、挖掘和发挥现有社会资源的潜力和积极性,改造、新增一些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当前主要是健全三类机构,一是标准认证机构。二是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三是科技项目评价机构。
2.不断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社会信用水平是指包括政府信用、商业信用,集体信用、民间信用等的全社会总体信用的发展程度。
3.建立全国性的风险投资行业协会
这是一个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联结政府与风险投资机构、国内风险投资家与外商和外国金融机构,沟通业内信息、规范同业经营行为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4.加强中介机构方面的法规建设
我国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价、市场分析、投融资中介等方面提供的服务与风险投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
5.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体系
政府应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中介机构行业的规范发展。 (六)建立完善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包括两方面的思路,一方面要为风险资本的IPO退出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快包括产权交易在内的三板市场的发展,构筑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风险企业的股份转让和破产清算提供灵活多样的退出通道。具体建议如下:
1.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风险投资退出的渠道。
2.大力发展产权交易,使股份转让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渠道。在风险投资可以选择的退出机制中,企业并购和股份回购都属于股份转让。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阶段,股份转让应当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渠道,因此需要为风险投资股份转让创造更好的条件。为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交易法》。产权交易市场具有高效率、低门槛、快融资的特点,能够实现金融资本、技术资本、产业资本三者的统一,为风险投资商提供崭新的运行空间,被誉为国内的“三板市场”,是风险投资实现收益的一个重要通道。
(2)加快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我国已分别建立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北方、西部等四个区域的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表明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同时出现了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等有待解决的问题。
3.充分利用香港及海外第二板股票市场,拓展国际融资和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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