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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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金融危机和政府扩张的产业政策背景下,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呈现出一种独特的“总量迅速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更难”现象。西方近十多年来,兴起的“法与金融”领域的一些研究成果对于认识这一现象及其成因能够提供很好的理论支持,据此提出了“长期重法制、监管促指标”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法与金融”;政策
  
  一、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融资难、贷款难,一直以来是中国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瓶颈所在。多年来,尽管各方各面从未停止努力,希望多角度、全方位使用各种方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成效却并不能令人满意。2008年,在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影响下,中国6 000万家中小企业对GDP贡献率达到60%、提供了75%左右的就业机会、创造了50%左右的出口和财税收入,却普遍出现资金链严重吃紧的现象,也有不少中小企业倒闭。
  在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逐步显现的背景下,各有关方面积极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试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监会2008年年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要密切关注小企业信贷,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风险和信贷情况分门别类摸清情况,革新机制,努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渡过难关,尽可能以不低于年度信贷平均增速,单独安排小企业的信贷规模。
  2009年3月5日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在驻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截至2008年末,工行对中小企业融资余额为18 575亿元,在全行的公司客户贷款中所占比重达55.67%。2009年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又有所加大,今年的前50天内,工行中小企业客户数量又新增1 131户,融资额增加880亿元,中小企业贷款增量占企业客户融资增量的66.01%。2009年3月10日,中国银行宣布:2009年前两个月,中行新增中小企业授信1 004.45亿元,比去年底增长17.56%,其中,新增小企业授信257.1亿元,比去年底增长33.37%。
  面对这些可喜的数据,我们却不禁要问:相关各方对于中小企业的关注与厚爱真的已经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实际问题吗?是什么驱动力产生了这些鼓舞人心的数据?
  从银行信贷角度来看,大多数中小企业具有抵押品不足、信息透明度差、现金流较不稳定等授信方面的缺陷,所以即使在平时,银行一般也不愿意给中小企业放贷。在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中小企业的前述缺陷依旧,更糟糕的是,原来银行相对更为“青睐”的外向型中小企业受到危机冲击是首当其冲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贷款却表现出统计数据上的“井喷”现象,这不能不引起关注与思考!事实上,央行和银监会自2009年3月开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信贷投放情况调查,其中重点关注的问题也包括中小企业贷款投向。
  在对部分银行分支行行长的调研过程中,许多行长认为金融危机环境中,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普遍加大,因此他们领导的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的授信和放贷更加审慎。然而为了应付各级派下的中小企业贷款增量的指标,他们只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的处理,将原本不是贷放给中小企业的贷款,“计算”成新增中小企业贷款!
  那么,应该如何理性看待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索中小企业融资解决之道?西方近十余年来兴起的“法与金融”领域的研究在这方面的研究发现,为我们的思考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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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与金融视角下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1.法与金融领域的经典研究及其政策含义。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简称:LLSV,1997)研究了法律制度及其实施与企业外部融资之间的关系,由此开创了“法与金融”这一研究领域。LLSV(1997、1998)通过分析49个国家的法律及其实施(enforcement)在外源性融资保护上的差异,发现:普通法系(common law)对银行比对企业经理提供了更好的保护;法系民法(French civil law)对银行的保护水平平均来看最差;德系民法(Germany civil law)则对银行可以提供较为强有力的保护。
  Levine(1999)在LLSV(1997、1998)研究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探索了法律及其实施、金融与经济增长的管理。Levine(1999)对1960—1989年间27个国家的样本进行研究,发现不同法律制度下企业家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法律对债权人保护越好,合同的执行越严格有效,信息披露越全面准确,金融中介的融资功能越强,从而GDP增长速度越快;法律和监管环境作为金融中介发展的外生影响因素,与经济增长显著正相关。
  Beck、Demirguc-Kunt和Levine(简称:BDL,2003)通过实证数据检验,分析了LLSV发现的法律体系影响外源性融资的深层机制(channels)。并提出法源影响外源性融资的机制主要有两种:一是政治机制,另一个是适应性机制。BDL认为普通法系能够更好保护个人财产,因而能促进外源性融资的更快发展,这是政治机制。而适应性机制则是由于普通法系主要基础是法庭案例,所以能更好地针对经济环境的迅速变化作出调整,故可以更好地保护外源性融资。
  根据这些经典理论,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正解”在于不断推进和深化中国经济领域的法制建设和法律实施。在具体法制建设中,中国以德系法律体系为基础,更多的吸纳普通法中的判例,构建“成文+判例”的融资相关法制体系,着重保护个人财产,持续提高经济法制体系适应经济环境变化的能力。
  2.新世纪法与金融领域的研究进展。法制的建设任重道远,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才能最终完成。过去二十多年中新兴经济体在法制体系相当不完善的条件下取得了高速发展的成绩,这似乎是对经典法与金融理论的挑战。因此一些学者对经典法与金融理论进行了扩展,提出了针对新兴经济体的相关理论。
  许成钢和Pistor(2004)提出“不完备法律”这一分析框架,认为法律天生就是不完备的,这意味着不可能制定出能准确无误地说明所有潜在损害行为的法律。许成钢和Pistor(2005)提出因为法律不完备,法庭执法并不总能有效地阻吓违法。通过重新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而非试图徒劳无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可以提高执法的有效性。而在新兴市场(如中国),当法律高度不完备且违法行为会导致重大损害时,将执法权分配给监管者而非法庭是最优的解决方案。
  Allen、Qian和Qian(2005)在研究了中国的法制体系、金融体系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私营部门融资的“特殊保护机制”之所以能在过去一段时间中良好的运行,即基于关系或基于声誉的借贷可以支撑私营部门的快速发展。
  
  三、法与金融视角下对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政策建议
  
  结合法与金融理论成功的研究经验,与中国目前经济发展现状相结合,本文提出“长期重法制、监管促指标”的政策建议,具体如下:
  1.加强信贷相关法制体系在产权保护和适应性方面的建设。法与金融理论的核心观点在于,从长期来看,一国法律制度体系的特征将对该国中小企业获得外源性融资的平均水平起到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在于法制体系的建设。在相关体系具体建设中,关键在于如下两个方面:完善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体系并加强相关法律在实施环节的执法力度;通过适度引进普通法中判例援引的作用,改善中国法制体系对于经济环境迅速变化的适应性。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2.设立中小企业局,促进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市场迅速规范发展。在法制体系尚不充分健全条件下,监管当局有力的监管活动,能够弥补法制体系的缺陷,甚至发挥更好的推动发展作用。美国中小企业局(SBA)的前身“重建金融公司”组建于1932年,成立的背景与中国目前环境有很大相近之处。危机和法制体系还不健全的背景下建立的SBA被公认为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中国目前也应尽快设立相似的政府监督和管理部门,以促进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市场迅速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Allen, F., J. Qian and M. Qian (2005),Law, finance, and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77:57-116.
  [2]Beck, T., A. Demirguc-Kent and R. Levine (2003), Law and finance: why does legal origin matter?,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31:653-675.
  [3]La Porta, R., F. Lopez-de-Silanes, A. Shleifer and R. Vishny (1997),Legal determinants of external finance, Journal of Finance 52:1131-1150.
  [4]La Porta, R., F. Lopez-de-Silanes, A. Shleifer and R. Vishny (1998), Law and financ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06:1113-1155.
  [5]Levine, R. (1999), Law, finance, and economic growth, 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8: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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