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中尚属新兴的金融服务品种,提供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坏帐担保等多项服务,有效地配合了赊销等商业信用方式,改善交易条件,为进出口商带来诸多便利,受到广泛欢迎。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还没有得到推广,其发展存在很多制约因素,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多种对策进一步拓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空间,使之能够更有效地服务于我国对外贸易。
关键词: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应用;对策。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又能为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的新型金融服务手段,已被越来越多的商家所接受,由于其顺应了贸易全球化的潮流,近年来成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被我国商业银行引入。在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激烈竟争中,国际保理业务是决定竞争胜负的关键环节,它对于丰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所发挥的功能,已在国际结算与融资领域中日益显现。
一、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一)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出口商以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使用赊销或承兑交单的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两种组合或全部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一种金融服务手段。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属于银行短期贸易融资方式中的一种,融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根据业务涉及保理商的情况,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通常分为双保理模式和单保理模式,其中双保理模式是当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在参与国际保理的实务中,也主要采取双保理模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状况。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88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成为中国首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随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纷纷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先后成为FCI会员。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被各家商业银行引入,在经历二十多年的市场培育,逐渐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我国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 FCI)的成员从 2000 年前的 2 家猛增至 2010年的 22 家,其中业务量较大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从 FCI 公布数据来看,我国保理业务每年都以倍增方式发展。1999—2004 年,我国大陆保理业务由最初 3 100 万欧元的市场规模,发展到40 亿欧元,增长了 12倍;2004—2008 年,我国大陆保理业规模由 40 亿欧元增长到 550 亿欧元,增长了近 10 倍。据 FCI 2010 年度统计数据,2010 年度我国保理业务额为 1 545.5 亿欧元,相比 2009 年度的 637 亿欧元,增加了 142.6%。其中,国内保理总金额为 1 199.6 亿欧元,国际保理总金额为 345.9 亿欧元,全球保理总额为 16482.29 亿欧元,我国保理业务量已占全球的 9.38%。2010 年6 月,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第 42 届年会在维也纳隆重举行,中国民生银行从众多会员中脱颖而出,荣获全球“最佳出口保理商服务质量进步奖”第二名。这既对民生银行以“新起点新模式新保理”为口号全面树立保理专业品牌形象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我国本土打造一流的贸易融资银行的充分肯定。保理业务,尤其是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其发展潜力已得到有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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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拓展制约因素分析。
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但由于银行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制约,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时,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一)外部环境。
1.缺乏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国际保理的立法,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障碍。
虽然我国已接受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保理服务公约》
等国际统一规则,但这些规则还不太适合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虽然我国《新合同法》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规定较以前《民法通则》
有明显进步,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还没有形成类似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完整法律体系,极大地阻碍了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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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口企业的因素。
我国进出口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他们对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国际保理业务非常陌生,缺乏相关知识,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他们更倾向于使用信用证等传统方式进行结算,从观念上阻碍了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自身的因素。
1.没有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机构。
我国具备 FCI 会员资格并对外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机构主体是商业银行,其融资规定参照信贷管理办法执行,使企业受制于传统的银行授信额度,完全忽视国际保理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的区别,从根本上就制约了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再加上保理业务只是银行中间业务的一部分,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积极性不足。
2.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所能提供的服务有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国际保理业务比较单一,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账款托收方面,大部分只提供出口保理,不承担境外风险,包括销售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服务较少提供,就融资功能方面,也以提供有追索的融资为主,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与典型的现代保理业务仍存在一定差距。
3.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
国际保理业务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保理业务专业知识,熟练的英语应用能力、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缺乏高水平专业人才,保理业务工作人员少部分进行过专业国际保理业务培训,取得专业资格的人员非常有限。在实践中,从业人员也缺乏实务方面锻炼,从而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拓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拓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
(一)完善外部环境。
1.加快保理业务规范化法制化。
建设我国应参照国际现有的保理业务惯例和公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一部既符合现代国际保理业务的特征,又能够满足我国现阶段保理业务发展需要的保理法律规定及实施细则,并与国际立法规定接轨。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应加强对保理机构的监管,保障商业银行在保理惯例、公约及国家法规框架内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以确保其合理有序发展。
2.政府应出台国际保理方面扶持政策。
政府应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必须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使出口商和保理商都能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政府应激励出口企业应用国际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鼓励商业银行拓展经营范围,大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在国外金融机构尚未大量进入中国国际保理市场竞争之机,加快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抢占先机。
3.电子信息技术是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
电子信息技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信息传递、数据交换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贸易伙伴国所在地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等方面分析必须通过完善高效的电子化信息传输系统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尽快与 FCI 其他成员国和各大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建立信息交互网络,国际保理活动中的所有文件都力求标准化,通过卫星或其他计算机信息网络传输,以便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正常协作。
(二)改善商业银行自身素质。
1.建立专门的国际保理公司。
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将国际保理业务从银行业务中独立出来,发展专业保理商,并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应鼓励有能力的商业银行开办国际保理业务;允许设立专门的保理机构,并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进国际知名保理公司,以独资或合资公司形式进入我国的国际保理市场,加速我国国际保理机构的建设。
2.加大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宣传力度。
为扩大对外贸易,抓住历史机遇,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强国际保理业务宣传,使企业更多地了解国际保理业务及各种金融避险工具,引导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使用国际保理业务结算。商业银行应认识到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巨大盈利空间,抓住数量众多、资质优良中小企业推动国际保理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3.积极开发国际保理业务新品种。
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与外资银行争夺优质客户的压力。我国商业银行若想把国际保理业务做强做大,应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分析客户需求多样性,不断拓展国际保理业务范围,重视创新求异,探索国际保理与信用保险结合的新思路,开发新的国际保理业务种类,增强自身竞争力。
4.尽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国际保理从业人员队伍。
我国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强对国际保理业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加强与世界知名保理商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其先进管理经验。选派人员到国外学习,尽快提高业务经营水平;邀请国外大保理公司业务人员或专家来交流,举办培训,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培养专业化的人才;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间交流,培养一支高素质国际保理专业队伍,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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