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小额信贷致力于为低收入人群和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发展迅速,却存在着缺乏有利于小额信贷有效运行的外部宏观环境、小额信贷机构产权不清晰和管理结构不完善以及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尚未对接等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自身的性质,治理自身的运作模式。同时,政府应调整关于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存款的政策,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可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是一项持续向那些具有潜在偿债能力、但无法满足正规金融放贷要求的人或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业务。作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的信贷服务方式,小额贷款可以促进“三农”——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小额贷款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
一、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意义
1.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
由于历史和客观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薄弱的问题较为突出,农村地区资金供应紧张,严重制约了“三农”经济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口大国,发展好“三农”经济,对统筹城乡发展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意义十分重大,这需要强有力的农村金融作支撑。农村金融已成为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对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有益和有力补充,有利于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功能较为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统筹城乡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县域经济在我国整体经济发展布局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县域、基础在县域,目前的弱点、难点也在县域。制约我国县域经济发展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县域金融“量小势弱”,对县域经济的服务支持能力差,县域企业多数处于资金“饥渴”状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主要在县域开展,可以有效解决县域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竞争不充分、服务不到位问题,逐步缓解县域企业和商户的资金供应困局,提高金融服务县域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以山东省为例,截至2010年9月底,山东省共审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113家,注册资本100.58亿元,涉及84个县(市、区)和10个高新(经济开发)区。已审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中有81家开业并发生贷款业务,2010年以来累计发放贷款135.8亿元,其中三农贷款58.87亿元,中小企业贷款64.05亿元,其他贷款12.88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对县域经济的支持作用日益显著。
3.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小企业是就业和富民的重要渠道,是增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有生力量。同时,小企业融资贷款难是一个长期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传统的金融体制中终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一方面,小企业信用记录较少、缺乏有效抵押和担保,很难获得银行贷款;另一方面,金融资本的高度趋利性,导致金融机构向城市聚集,信用资金向大企业、大项目集中,对小企业不愿顾及。小额贷款公司基于地缘近、人缘熟、血缘亲,信息优势明显,贷款手续简便,放贷效率较高,可有效解决那些不太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或急需资金支持的企业的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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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1994年,小额贷款被引入我国,开始主要是作为国际援助和我国政府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由于成效显著而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1996年,小额贷款在我国进入以扶贫为导向的发展阶段。2000年底,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在山西平遥、江口两地率先试点创办两家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经济组织——“日升隆”和“晋源泰”小额贷款公司,随后在全国各地被陆续推广。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开始迅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的数据,截止2010年6月末,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到1940家,比上年末增加606家。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数量最多,为249家,安徽以140家位列第二,河北和辽宁均为139家,并列第三位。浙江省贷款余额为243.86亿元排在首位,江苏省以181.4亿元位列第二,内蒙古自治区以161.5亿元占据第三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248.9亿元,比年初增加474.6亿元。对金融市场起到“拾遗补缺”作用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三农”和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对破解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改善县域金融服务、促进民间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在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同时也面临资金匮乏、法律地位不明确、风险防范能力不足、人力资源缺乏以及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完善等制约因素,影响了其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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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缺乏有利于小额信贷有效运行的外部宏观环境
长期以来,小额信贷主要被当作一种扶贫手段而不是一种产业或行业,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只能注册成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依法从事贷款和其他金融活动,也难以转成小额贷款公司或金融机构,只有部分小额信贷项目和机构得到了人民银行的允许进行试点,因此非政府小额信贷的不合法地位极大地阻碍了机构的健康发展。另外,出于控制金融风险的考虑,央行政策对小额信贷机构贷款利率实行商业银行现行利率水平和基准利率四倍的限制,而不是根据市场规律来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这也对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2.小额信贷机构产权不清晰和管理结构不完善
产权不清晰和管理结构不完善被认为是阻碍小额信贷发展的瓶颈。产权不明晰直接与资金来源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规定造成公司资金来源极窄。以目前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社会资金,资金来源只有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和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三个途径。由于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旺盛,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就把全部注册资金都贷出去了。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
在管理结构方面,尽管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都建立了决策机构和监察机构,但大多流于形式,基本没有发挥正常作用。较普遍的现象是将行政管理方式直接套用到小额信贷的经营管理中,理事长由当地政府官员担任,秘书长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难以对小额信贷相关人员建立激励措施和控制手段,另一方面,也使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使决策权和控制权集中在一两个人手中。一些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在治理结构上带有明显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特征,容易出现典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后续资金不足。
3.小额贷款公司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尚未对接
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录有公民个人和法人在过往的信用记录、社保缴纳、居住情况等重要信息,是贷款机构判断贷款申请人是否值得信任的核心信息。然而同样是合法地经营贷款业务,银行可以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畅通地获取信息,而小额贷款公司却要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才能查到征信。但在实际操作中,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是政策问题,而是技术问题。虽然没有政策或法规阻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开放,但是必须要由行业统一开发一个接入系统,才能实现顺畅对接。这样造成在实际运作中,小额贷款公司只能要求借款人凭借身份信息自行前往央行查询信贷记录并提供给小额贷款公司。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并不对信贷记录的真实性负责,这就使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记录的真实性无从判断,也就不能对借款人进行风险审核。
4.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税收歧视
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却是按一般的公司待遇缴税。小额贷款公司除了缴纳5.31%的营业税、20%-25%的企业所得税外,还可能涉及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即使按照最高利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计算,即年利率21.6%,除去各种经营费用后,盈利也仅在7%-15%,低于经营实业的收益。与此同时,目前国家对农信社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对商业银行、农信社从事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也有很多扶持政策,但同样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却不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
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1.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自身的性质
小额信贷是扶贫、发展和改善农村及城市低收入群体以及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和发展低端金融市场的重要手段。针对我国非政府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根本要解决的是小额信贷的性质及目标定位问题,也就是如何界定贫困群体。造成贫困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归根结底,是由于穷人缺乏控制资本的能力或者说现存的金融体系无法为穷人提供资本。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触及到真正的低收入群体,为他们提供开展创造收入的资金支持,并使他们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收入来分期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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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额贷款公司应治理自身的运作模式
产权不清晰和管理结构不完善被认为是阻碍小额信贷发展的瓶颈。因此,对现存的小额信贷机构进行综合治理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吸引私人资本或商业资本来改善非政府小额信贷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增强这些小额信贷机构在资金使用、贷款发放及业务发展等方面的透明性,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尽量减少政府干预,使其组建成长为独立的小额信贷机构。而针对小额信贷资金管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可以通过成立一个全国范围的小额信贷行业协会或直接通过央行下设的基金会统一向独立的小额信贷机构批发资金。同时,制定较低的批发利率甚至在初期以贴息的方式运作资金,等这些小额信贷机构发展起来以后,再根据竞争的原则逐渐调整利率,也可以促进信贷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竞争环境;另一种方式是通过重组、联合来建立独立的、专业化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考虑到项目过于分散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在偏远地区可将资金集中使用,形成规模比较大的项目。
3.政府应调整关于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存款的政策
国际上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都按照正规金融机构的模式运行,既吸收存款同时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是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的,存款、贷款利率差也比较大。而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的严格限制,而且不允许吸收存款,这使小额信贷机构缺乏一种长期的财务上的可持续机制。小额信贷机构要作为独立的金融机构来运行,吸收存款是维持其存续的基本保障,目前受这种政策约束所生就的金融机构是难以长期存续下去的。虽然在小额信贷机构运行初期,贷款资金来源可以依靠机构的资本金,以及批发资金或者央行的再贷款,政府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和避免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制定这样的政策无可厚非。但作为一种政府扶持下的金融衍生物,随着小额贷款机构的发展以及其显示出的非凡意义,政府应考虑在今后条件成熟时,适当开放其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例如存款服务,从而将其真正转变成专门为低收入阶层和微型企业服务的独立的金融机构。
五、小额贷款公司前景展望
小额贷款公司在几年时间内迅速发展壮大,对支持“三农”、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起到积极作用,并得到了充分的认可。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可以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生存空间,实现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的对接;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解决当前资金供求矛盾,前景普便看好。2009年6月国家银监局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指明了一个发展方向,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大发展,需要内外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参 考 文 献]
[1]卢先兵.小贷公司的生存之道[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9(8)
[2]周淼华.分析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从博弈论角度看[J].时代金融,2009(5)
[3]曹凤岐,郭志文.我国小额信贷问题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08(9)
[4]熊德平.农村小额信贷:模式、经验与启示[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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