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

时间:2024-04-26 16:10:1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美国的金融发展史表明,金融监管与创新是金融业发展永恒的主题。通过“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路径,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在金融深化过程中,要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实现两者在互动博弈过程中的协调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金融市场迅速迈向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为美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为其经济的迅猛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由次级贷款引发的金融危机使美国人的梦想破灭,金融监管的失效是引发这场危机的深层次原因。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创造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风险隐患。要使国际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出现大的动荡,就必须加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
  金融创新不能脱离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的风险性。1912年,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在其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中指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也就是企业家对企业要素实行的新组合。目前国内外对金融创新尚无统一解释。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认为,金融领域存在许多潜在利润,现行体制下的运作手段是无法得到这种潜在利润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包括金融体制和金融手段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可理解为金融创新。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拓展,人们对金融创新这一概念的理解进一步加深,由此所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外延上,即金融创新的分类方面。金融创新可理解为三个层面,即宏观层面的金融机制变革、中观层面的金融机构功能变化和微观层面的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体系系统性的变化和发展,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是互相影响和制约的,微观层面金融工具的创新,势必带来金融机构功能的逐步变化,进而推动整体产业机制的演变。
  金融创新是有风险的,主要包括表外业务风险、伙伴风险、创新工具风险、操作风险、泡沫风险等,金融机构在进行创新的同时会产生更多、更强的金融风险。首先,金融创新使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创新产品本身是经过复杂的数学模型计算出来的,除设计者外,其他人很难明白其内在的真实价值。随后,为了赚取高额的手续费,金融机构则自行定高价标出。因此,这些产品本身就具有转嫁风险的功能,并成为个体投资者转移风险的手段。但是,就整个经济体而言,金融创新产品并不能转移风险,而是将风险隐蔽起来。其次,金融创新更易积累和传递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产品是一种结构性产品,是通过资产、信用、风险等环节进行结构性重组而成的,其各个环节都关联紧密并有一定的风险性。单个市场主体间虽然不断转让金融创新产品,但产品本身的风险仍然存在,并且这种风险通过一层一层的传递并逐步积累,最终产生系统性风险。在出现巨大市场变动的情况下,当所有持有者都想同时出售产品时,会造成整体金融市场的动荡,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金融产品本身所具有的风险隐蔽性。第三,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使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所降低。金融创新贯穿于金融业发展的始终,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浪潮给金融业带来了严重的冲击。证券、租赁、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经营银行的某些业务,其运营主体也从银行扩展到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由于这些机构不是金融监管的重点,监管当局无法对他们开发出的大量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相应监管。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往来非常密切。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就将使整个金融体系限于困境。在资本流动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之间的金融联系日益密切,一国的金融风险,将会引起连锁反应并导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发生。
  金融创新不能脱离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只能转移和分散风险,并不能消除风险。要使金融业健康发展,避免出现大的动荡,有效监管显得尤为必要。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一方面,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当市场失灵时,应当发挥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金融领域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如,金融创新信息的不对称将导致金融主体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另一方面,从金融业的特征看,金融业存在多方面的特殊性。首先,金融业是“公共性”产业,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储蓄,而资金的运用也是面向社会公众,因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行为、业绩会对社会公众产生直接的影响;其次,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如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本身具有隐蔽性,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报高价并进行虚假陈述予以出售,使风险在传递的过程中层层积累。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到其他银行并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
  金融发展的过程就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赛跑过程,没有金融市场的充分自由度,经济就难以发展。然而,如果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并被不断滥用,投资者遭到误导甚至欺诈,则不可避免导致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不能脱离于金融监管,它们是一对互动的博弈体。
  美国金融发展史上监管与创新的博弈
  美国的金融发展史表明,金融监管与创新是金融业发展永恒的主题。通过“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路径,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29年的经济大危机,使美国政府和国会陷入反思,最终结论是美国金融机构在危机产生的过程中违背了很多经营的准则,如商业银行利用吸收来的储蓄投资股票等,将经济大萧条和金融危机归咎于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模式。对此,美国国会在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该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确立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立的原则。由此导致了后来被称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J.P.摩根银行的一分为二便是其中的标志性事件。根据此法案要求,摩根大通银行只能做商业银行业务,摩根士丹利银行则只能做投资银行业务。自此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美国的金融机构都只能分业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属不同银行办理。
  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20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由于业务的单一性和局限性,与没有进行分业经营的德国相比,美国的金融业逐渐失去国际竞争力。因此,20世纪80年代的里根政府逐步推动金融立法,放松对整个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首先,通过颁布一些小的金融法案,使一些分业经营的大型金融机构可涉及其他业务。其次,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金融危机时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分业制度的终结,美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时代从此开始。在这个放松监管的新时期,美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发展极其迅猛。
  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2001年以来,美国次级抵押贷款急速扩张,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金融机构纷纷降低审贷资格和管理程序,吸引了大量信用水平原本不达标的客户,造成信用风险的累积,导致违约概率提高。在此过程之中,金融监管部门并未对放贷机构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过分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和房贷机构的自律机制,导致恶意贷款、投机贷款活动恣意发展和蔓延,投资银行将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打包证券化并向世界范围内的投资者进行推销,将次贷风险传播到全球市场。美国总统奥巴马2010年7月21日签署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使过去30年美国放松金融监管出现了大逆转。该法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衍生品市场监管、住宅抵押市场监管、银行监管、对冲基金监管、信用评级公司行为、美联储救市行为透明度、华尔街薪酬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法案赋予美联储制定一系列审慎监管标准的职能,对这些审慎监管标准给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该法案要求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SEC)制定数十部新规则,创设五个新机构,实施多重研究。SEC增加约800名雇员,以承担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赋予的责任,其中许多工作都要在一年内完成。之后,十多家监管部门开始着手出台数百项新的规定,以对金融业实施全面监管。
  结语
  美国两百年的金融发展史,清楚地展示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的,它们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博弈”之中。金融创新在持续推动金融发展、提高运行效率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风险,对现行金融监管的制度和规范不断进行冲击,促使金融监管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为金融创新树立了“风向标”,一定程度上引导、刺激金融创新发展。同时,金融监管规定了金融创新的环境,规范、恰当的金融监管使金融创新具有动力和活力。金融监管不足既有因金融衍生品过于复杂而难以监管的技术原因,更与金融产品创新超前于金融监管法规的内在特征有关。在金融深化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既不能以风险为由抑制金融创新,也不能为创新而忽视风险防范与金融稳定,要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实现两者在互动博弈过程中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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