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用卡是由银行或非银行机构向持卡人发行的具有多种功能的结算凭证,是目前我国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结算工具。近年来,我国信用卡市场发展迅速,随着信用卡在我国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信用卡被恶意透支的情况也日益严重。信用卡恶意透支是违反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协议的行为,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不仅直接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声誉,阻碍了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本文通过指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几种常见手段,分析信用卡被恶意透支的原因及其危害结果,提出了针对信用卡被恶意透支的对策,以保护国家和银行的利益。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原因;防范对策
1 恶意透支的概念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信用卡风险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结算的诸多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而且随着发卡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增多,信用卡风险体现出涉及面广、风险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的特点。
信用卡风险,主要是指有造成资金损失的危险程度。③从理论上讲,信用卡业务在营运过程中,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资金风险。从实践中看,由于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三者之间潜在着风险源,银行鼓励的善意透支和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同时存在,透支如果催收不及时,追索乏力,或缺乏风险保障机制,就容易形成信用卡风险。由于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发生具有涉及面广、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等特点,使得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对发卡行具有重要作用。不论是在信用卡风险发生前还是在风险发生后,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都很有必要。
信用卡业务有许多风险,其中恶意透支风险最为关键,如何防止由于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乃是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的重中之重。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一定金额的消费。根据持卡人的主观认识,信用卡透支形式分为两种,即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遵循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内进行透支的行为,或者无意间超过规定的限额或限期进行透支,但在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透支本息的透支行为①。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相对,依《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从刑法规定“恶意透支”的含义来理解,其具有下列特征:
1.1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即有非法占有发卡行资金的故意。
1.2 行为人存在着“超出透支限额”偿还的行为。是否超过限额透支,应以透支后的信用卡存款余额作比较,而不是每次的透支数额,虽每次的透支数额未达到限额标准,但余额超过限额的,也是超额透支。④
1.3 行为人具有“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客观行为。根据1996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1997年《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构成恶意透支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项条件: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三是经过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由此可见,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3.1 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主观目的看,持卡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才构成恶意透支。如持卡人明知账户上已经没有存款,仍从银行频繁地提取现金或者购物消费,造成大额度的透支,而且事后没有打算归还。
1.3.2 透支数额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授信额度的3%或者10万元”。发卡银行可以在这个规定额度内,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其具体的信用额度,并定期复查调整。在协议授信额度内的透支行为,是善意透支。而恶意透支行为则超过了规定授信限额。
1.3.3 透支期限
信用卡透支期限也是构成恶意透支的主要因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理》规定:“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可见,透支在60天内归还透支款的,属善意透支。换言之,恶意透支都是超过60天不归还的行为。
1.3.4 经银行催收后不还
对“催收不还”如何理解?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经银行催告后超过3个月不还的即可认定构成犯罪。①
2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及成因
2.1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
2.1.1 假证办卡:信用卡申请人使用假身份证到银行申请信用卡,并在申请到了信用卡后肆意透支。
2.1.2 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1.3 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进行透支。
2.1.4 异地透支: 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2.1.5 交叉担保: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后进行透支。①
2.1.6 相互串通: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②
2.1.7 内外勾结: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2.1.8 边透边还:持卡人在多个银行都申请了信用卡,有大量透支,并往往以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以一张卡的透支来偿还另一张卡的透支,最终导致出现多重债务。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2.1.9 私相授受:这种行为最初源自香港,指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利用真卡在异地恶意透支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合法持卡人将信用卡交于同伙,由同伙到内地疯狂购物消费,大肆恶意透支,当账单寄达合法持卡人时,合法持卡人提出本人未离港的证明,向发卡人报称账项出错,拒绝承担该笔费用。私相授受行为实际上是共同恶意透支行为。
2.2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点:
2.2.1 信用卡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恶意透支风险的潜在性。
2.2.2 从发卡银行的角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2.2.2.1 对于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
2.2.2.2 没有有效落实信用卡的担保措施,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制定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尽规范,此外担保手续往往流于形式。
2.2.2.3 用卡的网络发展相对于业务发展滞后。
2.3 持卡人财务状况不定性也带来恶意透支的风险。
2.4 持卡人频繁调换工作、住址等,也容易导致其与发卡银行联系中断,使发卡银行难以控制其信用卡的使用状况,都可能构成恶意透支的潜在风险。
2.5 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也容易产生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
2.6 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信用资料的采集、资信评估,共享机制不够健全,持卡人的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淡漠以及社会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不够严格,种种都是导致恶意透支产生的原因。
2.7 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有关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法规很少,并且立法的层次较低,效力也较低。
3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风险防范对策 3.1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制度
要尽快建立企业、个人征信制度,企业、个人信用登记评估制度等,对受信和授信两方面进行健全的管理。例如2001年7月1日,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及信用报告查询分系统正式启动,2002年11月25日个人信用评分系统也正式对外服务;深圳也推出了个人信用评估系统。①然而,仅仅几个城市对个人建立征信系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起权威的,涵盖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全国征信网络,才能跟好的发挥作用。
3.2 银行本身必须完善担保制度
当持卡人不透支时,与发卡银行是一种储蓄关系,透支发生后,转为借贷关系,因此完善担保制度至关重要。这里需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选择适当的担保形式并制定合法、规范的担保协议。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发卡银行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和担保方式;二是若确定采用保证方式担保,要对保证人进行资信调查,掌握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持卡人有资信能力强的人担保,可使透支资金的偿还有可靠保障。
3.3 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及信用卡章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信用卡业务将不断扩大,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将有增无减。要有力地遏止信用卡的恶意透支,就必须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各个银行都没有在信用卡章程中说明恶意透支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惩治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法规也仅有《刑法》第196条,有关部门和各银行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现有的规定及章程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不仅在民事法律方面要有具体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刑事法律方面也要订立出具体乘法和处理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细则,以加大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力度,起到抑制恶意透支的作用。
3.4 加强银行与司法部门的联系
银行方面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在发卡银行催收无效时,除立即止付外,还应尽快与担保人联系,要求其到期履行担保责任。若担保人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则应采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我国《刑法》第196条将恶意透支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对于构成信用卡诈骗的,应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上述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可依照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③ 吴腾华、吕福来主编:《现代金融风险管理》,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①黄祥青:《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分析与司法认定》,载《人民司法》2000年6月刊。
④单惟婷主编:《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与案例》,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46页
① 王建平:《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界定及其审判原则》,载《法学》1997年第3期
① 李杰:《谈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防范》,载《电脑与信用卡》1997年第3期
② 李莉红、袁常绮、张莹:《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其风险防范》,载《西安金融》2002年第5期
① 符青林:《个人信用体系的显示意义和建设》,载《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10月24日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相关文章:
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04-26
浅析网络媒介素养及其教育04-26
浅论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存环境04-26
经济新闻报道三原则04-26
新闻标题要拟出“味道”04-26
媒介事件分析之雅虎中国04-26
浅议新闻价值及其传播控制04-26
关于新闻出版业改革及面临的问题04-26
预测性体育新闻报道琐谈04-26
负面报道的困境与前景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