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建立合理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传统的保险与再保险机制的局限性。然后,分析了巨灾保险证券化产生的原因及其主要形式。最后,对巨灾保险证券化发展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保险;证券化
一、建立合理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球灾害频发,给各灾害发生国造成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据统计,2001年9月美国的9·11事件造成了300多亿美元的经济损失,2004年底的印度洋海啸导致了超过100亿欧元的直接损失,2008年5月中国汶川发生的里氏8.0级地震产生了8451亿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而2011年3月的日本大地震已经带来了超过1兆日元的损失赔付额。
巨大灾害的发生,会给一国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带来冲击,它会打破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影响国际贸易进而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减速经济增长,甚或带来物价的波动。因此,建立合理的巨灾保险制度,筹备足额的风险储备基金能够为一国经济快速持续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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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商业保险与传统再保险机制承保巨灾风险的能力有限
综观历史上发生的巨大灾害,不难发现巨灾风险具有如下特点:
1 发生的频率较低。与普通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频率相比,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要远远小于前两者,特大的灾害事故通常是多年难遇的。
2 损失的幅度大。与日常发生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相比,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通常是前两者的数万甚至数亿倍。
3 影响的范围广,相关性强。巨灾事故的发生会造成大范围的影响,使相邻地区的众多风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这时,不同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事件所具有的独立性较弱。
4 灾害的发生难以预测。由于巨灾事故发生的频率较低,相关统计数据有限,并且影响巨灾事故发生的因素众多,使得巨灾风险的预测困难重重。对于大多数巨灾风险,人类目前还不能进行科学、准确的预测。
5 受地理因素影响。不同地区的地形、地势、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同,发生自然灾害的概率差别很大。同时,不同地区的人口、农作物品种、风俗习惯,例如房屋建造传统等因素也会影响灾害损失的幅度。
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商业保险与传统再保险机制中风险分散的作用只能得到有限的发挥。巨灾风险中风险标的的高度相关性使大数法则失灵,再加上巨灾风险的不可预测性、风险损失的幅度过大,使得巨灾风险超出了传统的可保风险范围。
巨灾风险可能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使得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缺乏足够的市场主体对巨灾风险进行分保。一旦承保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无法承担某次灾害的赔款,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将面临破产。
三、巨灾保险证券化及其主要形式
基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传统商业保险和再保险制度的局限性,巨灾风险管理的创新手段——巨灾保险债券化应运而生,其主要形式有巨灾债券、巨灾保险期权和巨灾保险期货和巨灾互换。
1 巨灾债券。巨灾债券(Cataslrophe Bond)是指收益与制定的承保损失相连接的债券。它将保险公司部分承保风险转移给了债券投资者。一个典型的巨灾债券交易中存在四个主体:购买巨灾保险的投保人、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中介或称特殊目的机构以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保险公司将其所承保的巨灾风险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组合归类,通过特殊目的机构发行巨灾债券,投资者通过购买债券来获得风险收益。特殊目的机构是直接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之间的“中介人”,它向直接保险公司提供巨灾再保险,而直接保险公司通过其向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也由其运作,并视巨灾是否发生将收益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者向直接保险公司履行再保险合同。
2 巨灾保险期权。巨灾保险期权(catastrophe Insurance Option)是巨灾保险证券化的一种衍生金融工具。芝加哥贸易委员会自1992年起开始巨灾保险期权的交易。其期权产品是以国家保险服务局将全国各地有代表性的灾难风险保单汇集起来,通过分析其损失赔付率的波动情况从而定期发布一种动态指数,并将该指数作为买卖的对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承保的风险规模,通过将保费收入在这一期权产品上的买人卖出操作,在一定限度内达到套期保值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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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期货(catastrophe Insurance Future)是1992年12月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的一种以美国保险服务局选定的报告公司所报告的巨灾损失而计算出的巨灾损失率为巨灾期货的交易指数的一种金融期货工具。
4 巨灾互换。巨灾互换(Catastrophe Swaps)是指交易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交换彼此的巨灾风险责任。它为不同地域的保险人提供了分散风险的新渠道。
四、对巨灾保险证券化的评价与建议
巨灾保险证券化能够将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风险进一步分散到资本市场上,使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互沟通,既分散了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又活跃了资本市场。巨灾保险证券化增强了保险市场主体对风险的承保能力,推动了保险市场的发展,减轻了政府对巨灾损失的赔偿负担。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工具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从而使得各地区的巨灾风险可以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充分分散,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稳定发展。
巨灾保险证券化为经济发展带来诸多贡献的同时并不能避免其作为金融工具而固有的风险性。资本市场上的投机者的存在,使得巨灾保险证券化产生的金融工具增加了金融体系运行的风险。因此,监管者应加强立法,规范市场的操作,保护市场上各方主体的利益;同时,监管者也可以参与巨灾保险金融工具的买卖,从而用经济手段实现市场的调控;此外,在适当的情形下,监管者还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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