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纳税筹划方法

时间:2024-04-26 14:51:3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一、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对于因历史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差异所产生的存货损失,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时,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存货损失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在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已提取存货损失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存货可按提取损失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成本。对于存货中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是一项重要的会计事项。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税务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存货损失的处理规定不同,使两者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上产生差异,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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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存货损失的纳税筹划方法br />
(一)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纳税筹划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存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这样使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利息计入存货成本,使得当期财务费用降低,提高了企业的经营业绩。

(二)不同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应该考虑以下因素:1.若预测购进货物价格将下降,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该方法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令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若预测购进货物价格将上升,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2.若预测购进货物价格较稳定或者价格难以预测,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该方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所得税。3.若购进货物价格变化不稳定且单位价格较大,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加权平均法,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入,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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