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企业对大额采购都采取了招标方式,在节约了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采购物资的质量,并基本消除了坑害企业的回扣现象,可谓一举多得、一箭几雕。
招标采购,对采购企业来说,可谓价格最低,质量最高,手续规范,抵扣充分,是一种值得推广的采购模式。但目前很多企业对零星采购(比如买个笔、买个本什么的办公用品),还是处于零星购买状态,随用随买。这虽然减少了资金占用,但也增加了不少日常麻烦和零星成本。如果对零星采购也采取招标方式——招一个文具公司专门负责办公用品的供货,随用随送,统一结账,让文具公司开来增值税发票,不但可以节约零星成本,还可以取得进项税金进行抵扣,获得一定的税收效益。
进项税金是物资采购过程中的涉税项目,能否取得进项税金,以及取得多少进项税金,直接决定企业交纳多少增值税税款。所以,物资采购的节税思路就是:尽可能地取得最大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税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扣税凭证,比如:运输费发票,农产品采购凭证等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所以,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想取得最大的抵扣,就不能只关注增值税发票上的进项税金了,还应关注一切可以扣除的扣税凭证,并且要运用技巧获取这些有效的凭证。我们案例讲解如下:
案例1:让运费和货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获得最大的进项税金
在目前的企业实务中,让供应商把运费和货款开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的现象比较常见,采购商的目的就是获得最大的增值税抵扣。
某饮料企业生产饮料需要大量的白砂糖,每到产糖季节,企业就要向糖厂采购大量的白砂糖1储备起来。白砂糖的运输量很大,糖厂也没有这么大的运力,所以,需要雇佣专业运输公司来完成这个任务。
饮料企业设计的交易模式是:我就负责出钱,白砂糖怎么运来,是糖厂的事。但最后你要把我支付的运费,与货款合在一起,开在一张增值税发票上,给我,我再付款。
糖厂联系运输公司,并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代运输公司收取运费——从饮料企业收到运费后,再转给运输公司。这弯转大了不说,糖厂还增加了税负,这税负就让饮料企业赚去了。我们以100元运费为例计算如下:
运费与货款开在一张增值税发票上,饮料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金为:
100÷(1+17%)×17%=14.53(元)
若是单独开运输发票,100元的运费饮料企业也可以提取7%的抵扣税金,即7元。
两种方式比较,运输费与货款开在一张增值税发票上,比单独开运输发票,可以多获得抵扣税金7.53元(14.53-7)。
由于饮料企业的进项税金多了7.53元,进入成本的费用就相应少了7.53元;利润多了7.53元,企业所得税也就跟着提高了:
7.53×25%=1.88(元)
少交了7.53元的增值税,多交了1.88元的企业所得税,之间尚有5.65元的纯利益,即5.65%的利益,为饮料企业赚取。若按100万元运输费计算,饮料企业通过让糖厂合开发票的方式,就可以节约(或说赚取)税款56500元。
在买方市场,买主在确定交易方式时有绝对的优势,利用这个优势,就可以合法获利。但强行让供应商虚假高开发票的行为,就过了,迟早会出事。
案例2:向小规模纳税人索取增值税发票,充分抵扣销项税金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新税法在降低并统一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的同时,也降低了其营业额标准,或说一般纳税人的“门槛”。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这就是说,企业到了一定的营业规模,不“升级”也不行,不能老占小规模纳税人低税率的“便宜”。
一些零星用品,我们往往要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原因是用量少、价格便宜且手续简单。但在现实的买卖活动中,我们在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材料或商品时,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向供货商要发票是一个价,比如10块钱,不要发票是一个价,比如8块钱。这些“潜规则”,我们有时在批发中心等交易市场也能遇到;其背后,其实都隐藏着小规模纳税人偷逃税款、获取非法所得的丑恶面目。
在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物资时,我们认为:企业要想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就应该通过招标的方式,招一个小规模纳税人,负责相关零星物资的供应;并且,在低价的基础上,明文规定索要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挖掘机经营商为了搞好售后服务,要采购几个型号的螺丝钉,每年的采购额大约有50万元,并且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招标后,他们选择了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专门供应这几个型号的螺丝钉,采购额从50万元降到38万元(以前可能存在回扣问题);在统一结算时,也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额相同的增值税发票),获得进项税金为:
38÷(1+3%)×3%=1.11(万元)
这1.11万元,就是在节约12万元(50-38)采购成本后,企业在流转税环节获得的节税效益。
案例3:农产品采购要获取13%的抵扣
涉农企业一般要涉及农产品的采购,但从老乡那儿购买的东西,并不一定都是农产品。是农产品,可以按采购额的13%提取进项税金;不是农产品,税务机关就不让你提取或提取了也不让你抵扣。
这里的关键点是“农产品”。先看看税法是怎么说的: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是这么说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税法把农产品指定为初级农产品,那么,什么是初级农产品?依据税法精神,我们理解为“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农产品”就是初级农产品。
采购均农产品能否提取进项税金关键就集中到了“农产品是否经过加工”——如何判定“加工”,由基层税务机关掌握。
我们遇到一家家具生产企业,他们向老乡收购木板,年收购额大约120万元,结果税务机关不让他们提取进项税金。我们建议他们向老乡收购整树(树桩),运到加工厂后再拉成板材。没有拉开的整树属于初级农产品,就获得了税务机关的认可,允许他们抵扣。这样,家具厂在流转环节就节约了15.6万元(120×13%)的增值税。
采购农产品能否提取进项税金,关键是你采购的农产品是不是属于“没有经过加工的农产品”。所以,我们在采购农产品时,一定要注意:棉花和棉线不一样,蔬菜和净菜不一样;甚至没有包装的大豆和经过包装的大豆,也不一样。前者属于初级农产品,税法允许提取进项税金,后者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享受不了这个优惠政策。
通过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物资采购环节,我们要想获得最大的税收效益,就必须尽可能地获取最大的、并且合法的进项税金;而获得合法的进项税金,一要熟悉相关税收政策,二要掌握一定的节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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