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做出了规定。与旧准则相比,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旧准则要求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并按收款比例结转成本,而新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也就是说,企业不再分期确认销售收入;二是如果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收入确认的变化使相关的会计处理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笔者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对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按照新准则及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对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的时间较短(通常在三年以下)的,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企业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的,销货企业应在发出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这样处理符合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如果分期收款业务发生在新准则实施前,则对于以前发生的业务不再追溯调整,但在2007年首期收款时,应将所有的应收款项确定为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二是对于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大,收回的时间较长(通常在三年以上)的,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为收入额。这里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公平交易中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结算的金额,通常为现行的市场销售价格。但由于结算金额大,结算时间长,销货方大量的资金长时间被购货方占用,按照资金的时间价值计算,销货方往往要求购货方在以后每期付款时按照占用资金数额的大小另外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作为代价,于是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往往高于公允价值,这部分差额并不是真正的商品销售收入价款,所以不能计入收入中,而应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各期的财务费用。如果分期收款业务发生在新准则实施前,则对于以前发生的业务不再追溯调整,但在2007年新准则生效后,首次执行日后的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会计期间,企业应将尚未收到的价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将尚未收取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剩余收款期内进行摊销。新准则中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使收入更符合实际,避免企业利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人为将收入延迟入账的现象发生,同时,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也更加明确,突出了以公允价值作为收入入账价值的原则,与国际收入准则中相关的规定进一步融合,避免了企业在以后各期把具有融资性质而产生的融资费用挤入收入,从而虚增各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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