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2006》、《企业会计准则2006——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均未对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处理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只在营业外收入的概念解释中提到了捐赠利得属于营业外收入,除此无专门解释和案例指导。笔者遵循新会计准则对受赠业务作出探索性分析,并对该业务的处理提出具体操作意见。
一、受赠业务政策及会计处理
(一)相关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货币性资产需并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需按接受捐赠时资产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捐赠收入金额较大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税法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利润总额。同时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确定的入账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二)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取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并在其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明细科目。
企业取得货币捐赠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时,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商品”等科目,一般纳税人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受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如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入账价值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相应明细科目;按税法规定入账价值和当期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要抵减当期亏损和可在税前扣除的以前年度亏损),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如果企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一般是受赠资产价值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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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受赠业务会计处理原则
(一)接受捐赠本质是利得,应计入当期利润我国会计准则将利得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该利得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计人“营业外收入”科目。一种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该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接受捐赠属于非日常活动,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符合利得概念。将接受捐赠作为利得计人当期利润,符合该项业务的本质,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
(二)简化会计处理,实现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统一一般而言接受捐赠发生概率小,且金额不会太大,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影响也较小,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适当简化核算。新准则规定接受捐赠业务记人“营业外收入”科目,改变了原来接受捐赠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人当期利润的做法,与税法要求基本一致。期末“营业外收入”结转到“本年利润”计征所得税,无需专门进行纳税调整,简化了核算过程,是重要性原则的体现,也增加了财务列表资料的可理解性。
(三)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国际上对捐赠资产的处理有资本法和收益法两种。资本法下,捐赠方以税后资产捐赠,受赠方接受捐赠的资产确认为企业的资本,记入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中揭示;收益法下,捐赠方以税前资产捐赠,受赠方接受的捐赠资产作为某一时期的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在损益表中揭示。多数发达国家倾向于采用收益法。
目前,我国逐步构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该体系最显著的特点是既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又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的实质趋同。在新准则中将受赠所得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实质上是将受赠所得作为收益处理,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处理方法的表述。
三、受赠业务会计处理方法
(一)基本受赠业务会计处理企业取得捐赠时,确定该资产的人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因接受捐赠而支付有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2007年2月1日光华公司接受A公司捐赠现金1万元及原材料一批,A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材料发票价5万元,增值税8500元,光华公司同时支付原材料运费100元。当月车间生产产品领用该批材料。光华公司接受捐赠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现金 10000
原材料 50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8500
贷:营业外收入 68500
银行存款 100
车间领用材料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50100
贷:原材料 50100
接受捐赠资产记入“营业外收入”后,期末直接计入利润总额的计算,随后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账务处理操作简单无需对受赠资产单独进行纳税调整。
[例2]2009年1月10日,光华公司接受B公司捐赠一台设备,发票价为5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以存款支付安装调试费1000元。假设设备无净残值,预计可使用年限为4年。2009年5月25日出售该设备,出售收入为30万元。
光华公司接受捐赠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85000
贷:营业外收入 585000
借:在建工程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借:固定资产 501000
贷:在建工程 501000
2009年2月计提折旧账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501000÷48) 10437.5
贷:累计折旧 10437.5
2009年5月25日出售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9250
累计折旧 41750
贷:固定资产 501000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1000
借:固定资产清 159250
贷:营业外收 159250
(二)特殊受赠业务会计处理 如果接受捐赠资产金额较大,则于5年内平均计入各期损益。将税务机关核准缓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既能简化核算又能清晰反映捐赠业务导致的收益增加和所得税费用增加。
[例3]企业接受设备捐赠,公允价值500万元,企业同时支付安装调试等费用5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在5年内分期记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接受捐赠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505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00
银行存款 50000
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含以上受赠收益),所得税率25%,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6000000×25%) 1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0000÷5×4×25%) 10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以后年度缴纳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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