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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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土地定性不准。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土地是有形而不是无形,企业拥有了土地,必然就拥有了对公有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因此,土地的使用权是土地派生出来的。不以土地作为企业的资产,而以土地派生来的使用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仅造成主次颠倒,而且会将有形资产变成了无形资产。

  第二,土地具有长期性。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它们只相对的具有长期性,不可能具有真正的长期性。因为随着我国科学技术不断地进步、发展,它们也随时面临被替代、淘汰的可能,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无形资产的商标权,即使商标再好,如果产品被淘汰,商标权也随之淘汰出局。事实表明,无形资产的商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有可能被取而代之。因此,无形资产它们的使用期限只会缩短,不会延长。而土地在我国,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永远是长期性的资产。企业扩大再生产新建厂房需要土地,并非企业的短期行为。企业拥有了土地,就拥有了土地的长期使用权。

  第三,土地增值无限性。随着我国人均土地面积不断减少,土地也不断地发生增值。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从而导致需要征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也越来越多。土地的价格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几乎是飙升,在次发达地区,土地的价格也在成倍地上升。《新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将土地派生出来的使用权,实际上是土地,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摊销,且规定摊销期限不应超过10年。过多给企业不是生产、经营产生的效益,而忽视国家的财税收入,其妥当性尚需考虑,既然把土地派生出来的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企业还会以种种理由将土地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造成虚列管理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弊端。一是不断增值的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人损益,从而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收回全部价款。即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竣工验收转为固定资产,又可通过计提折旧逐年收回全部购入成本。这样,土地最终成了企业账上无价值实际有价值而且不断增值的资产;二是诱使企业想方设法不断地征用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不通过生产经营,随着土地的不断增值,其经济效益也可以不断增加。即使让土地暂时闲置,投入了购入资金,但该项投入资产比生产经营的效益高很多。这样,势必造成我国土地管理混乱,资源浪费,分布不均,使用不当;三是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众所周知,我国财政收入主要是来源于税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摊销、折旧,收回投入成本,这样必然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减少也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

  第五,土地使用的完善设想。一是《新企业会计制度》应以“土地”作为固定资产,不应以土地派生出来的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鉴于我国土地无限增值的特点,土地的价值不能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而且,建筑面积永远小于土地面积,全部记入也不合理。土地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能计提折旧。企业长期使用土地,企业虽然没有收回土地购入成本,但土地不断增值,其效益永远大于计提的折旧费。二是企业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出租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其所得收入在征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后的余值,抵减土地账面价值,余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余值不足抵减账面价值的,账面保留应保留的余额。企业再发生此类收入,纳足土地增值等税后,再予以抵减,直至账面无余额,其余值记人损益。三是企业因破产、倒闭,土地账面仍有余额的,可以从土地转让、拍卖收入中优先收回。以购入土地建造商品房的企业,只能以购入时土地的价值计入工程成本,不能以评估增值后的价值计入工程成本,更不能人为地虚增土地价值计入工程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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