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融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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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全国对外贸易企稳回升的良好态势下,进一步加大国际贸易融资的支持力度,将有效减少金融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使对外贸易走上增长轨道。
  
  一、国际贸易融资概述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是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进行的融资。在国际贸易中,规范的金融工具为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贸易融资的主要方式有保理、信用证、福费廷、打包放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等6种。
  (一)国际保理融资。国际保理融资是指在国际贸易承兑交单、赊销方式下,银行或出口保理商通过代理行或进口保理商以有条件放弃追索权的方式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出口后收回货款的保证。
  (二)福费廷。福费廷也称票据包买或票据买断,是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
  (三)打包放款。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立的未议付的有效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从而取得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生产、采购、装运所需的短期人民币周转资金。
  (四)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货运单据质押给所在地银行,该行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货款预先支付给受益人,而后向开证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五)进口押汇。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相符单据时,向开证申请人提供的,用以支付该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押汇通常与信托收据配套使用法。开证行凭开证申请人签发给银行的信托收据释放信用证项下单据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行办理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和销售,并以货物销售后回笼的资金支付银行为其垫付的信用证金额和相关利息。
  (六)提货担保。提货担保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银行应进口商申请,为其向船运公司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一种授信业务。
  (七)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商发货后,采用商业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方式收取货款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转让银行,银行保留追索权以贴现的方式买入出口商业发票项下应收款项,为客户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一种授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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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的重要性
  
  作为银行现代化、国际化重要标志之一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近年来已为越来越多的银行所重视,随各银行新融资产品的不断开发和工作力度的加大,贸易融资收入在银行总收入中的占比逐步提高。
  贸易融资的作用从改变企业的资金流到影响企业整个财务管理。国际贸易融资是以国际结算为依托、在国际结算的相关环节上提供的资金融通,进出口商选择的结算方式直接决定了贸易融资的种类和操作流程,通过结算环节的融资,加速了企业的资金周转,解决了企业应收账款或对外付款所面临的资金困境。但是随着贸易融资业务的不断发展,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已不仅仅停留于资金层面,由融资带动的服务逐渐扩大到资信调查、催收账款、信用担保等企业的财务管理。如保理业务即是对企业采取赊销时提供的集融资、担保、咨询、收款、管账等为一体的一揽子服务,涉及企业的大部分财务管理。如今的贸易融资已远远超出“融资”本身,其所能发挥的效力涵盖企业的整个财务管理。
  从国际上看,近几年,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融资方式、市场组织形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创新的步伐远在中国银行业之前。从总体上看,不仅强调和重视流动性、风险性及对国际贸易发展的适应性,而且积极借鉴其他市场的做法,使国际贸易融资更为灵活和方便,如移植了辛迪加这种组织形式,由多家银行或机构联合对大额交易共同提供融资;采纳了证券市场的管理经验,运用诸如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评估融资风险;通过地域分散化来降低整体风险;采用出售、贷款证券化等方式优化融资组合;甚至出现了二级市场,一改贸易融资缺乏流动性和透明的弊端。可见,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还是刚刚起步,任重道远,必须不失时机地创新,方能融入世界潮流。  三、国际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贸易融资的资金在不同性质的银行中分配不平衡。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其一为各商业银行,其二为政策性银行。相比而言,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雄厚,但他们做的多为期限短、流动性强、金额小的贸易融资;而对于政策性银行,由于国家的大力支持,风险由国家来承担,就可以做那些中长期的贸易融资。因此,国际贸易融资的资金来源出现了结构性不平衡。
  (二)担保难问题仍是制约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据了解,由于外贸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大多数外贸企业在办理贸易融资时,即使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也被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因外贸企业普遍存在可供抵押的资产不多、能提供保证的单位难找的问题,担保条件难以达到银行要求,所以,担保难是外贸企业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时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融资方式简单,融资对象集中。目前,国内各银行办理的业务主要以传统的贸易融资方式为主,如出口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约占贸易融资总量的70%,而相对较为复杂的保理、福费廷等业务则开展有限。如福费廷是一项无追偿权的贸易融资方式,对外贸企业而言,可确保应收账款的安全性,加速资金周转,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且不占用企业授信额度,但目前各银行对这项业务开发不够,业务额极其有限,很难满足企业需要。
  从融资对象来看,主要集中于大型外贸企业。这些企业国际竞争力强,业务发展稳定,资产质量优良,是各家银行主要融资对象。而对广大中小企业,则往往设定额外条件,不利于中小企业申请国际贸易融资贷款。
  (四)审批程序繁多,操作流程不畅。不少企业反映,申请国际贸易融资所需程序复杂、手续繁杂,办理期限较长,效率较低,这些都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给办理业务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有的银行将国际贸易融资的业务审批等同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忽略了贸易融资的业务特点,缺乏一套符合其特点的快速、高效的审批方法,有时甚至出现货款已经收回,融资申请还未批复的尴尬局面。
(五)缺少有效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防范措施。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涉及的风险较为复杂,但它们
  是可以预测和防范的,然而科学有效的预测方法和防范措施,并没有在企业中得到具体的应用。如对于信用风险,仍使用传统的、无针对性的5C法,没有考虑到国际贸易融资的新特点和有别于一般贷款的形势;就国家风险来讲,其评估和预测的方法也不是十分的科学。
  (六)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易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发生法律纠纷。国际贸易融资由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的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然而在我国,却存在着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不相协调甚至是相冲突的情况,违规操作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纠纷不断。
  
  四、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在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国际贸易融资信贷力度。在银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做好传统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同时,进一步推广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保理、福费廷等新兴产品及目前使用不多但前景广阔的产品,同时降低贷款利率,减轻企业成本压力。另外,银行还应利用国际业务方面的人才和资源优势,加强对外贸企业的业务培训和风险提示,充分发挥好理财顾问的作用。
  (二)探索建立适应外贸企业经营特点的信用评级与国际贸易融资贷款审批制度。建立外贸企业信用等级制度,科学合理地反映外贸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创建有别于其他企业的授信管理新模式。在进行传统财务报表分析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外销渠道、经营者素质、结算方式、产品科技含量、市场潜力等方面的审查,对基本面好、有订单、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国际贸易融资支持。   (三)政企银通力合作促进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多样化。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进出口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渐由单一的银行贷款方式转变到更多地利用贸易融资来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贸易融资业务以其风险小、收益高、手续简便、融资的时效性强等优势越来越受到银行和企业的重视。除了银行和企业之间要很好的合作之外,政府也在融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时时关注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做到时时更新,也不使银行和企业在做融资时不会太被动,使他们的融资更加高效和成本最低。贸易融资的其他形式如押汇、打包放款、国际保理业务、福费廷、银行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等可以在三方通力合作的背景下顺利展开,先通过信贷部门对客户进行全面考察,总体上把握经济实力和短期偿债能力,确定其可以承受的授信总额;再通过国际结算人员对该客户的业务跟踪,把握客户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特点,制定适用的融资方式及配套额度,在总额内充分开展相关业务。这样,就可以借助三方的力量促进贸易融资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四)提高金融机构贸易融资能力。国家直接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或利用国际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内出口信贷机构的主权信用和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扩大贸易融资。我国外汇储备充足,也可以通过回购协议向我国银行或进口商提供外汇资金。
  (五)增加对贸易相关信用保险和担保的支持。增加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资本金,提高信保机构承保责任法定上限,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范围,进一步便利中小企业投保,对部分较大的经济体承保不受总额限制等。
  (六)帮助企业解决国际贸易融资担保问题。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由于存在贸易背景,又有物流保障,信贷风险总体上低于普遍融资。因此,在国际贸易融资过程中,建议银行适当降低国际贸易融资的担保要求,重点考察贷款企业单笔贸易的真实背景及企业的历史信誉状况,保证外贸业务发生后的资金回笼,以控制风险。同时,建议省里设立国际贸易融资风险资金,专项用于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担保,帮助企业解决担保问题。
  (七)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规范国际贸易融资市场的秩序。一方面立法部门必须加强对国际贸易融资政策法律的研究,另一方面必须从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出发,分析国际惯例与中国现行法律之间存在的问题,为科学立法提供依据,制订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并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接轨,进一步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融资的发展。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我国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上,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依靠法律来为我国企业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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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全国商务财会获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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