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具体策略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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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策略与方法主要如下:
  
  一、新税法下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一)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纳税单位,不是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而子公司因为是独立法人则需要单独申报纳税。如果预计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二)公司制与合伙制的选择
  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两种。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差别税制。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只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分配之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在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又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可见投资者能通过该项规定获得节税利润。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因素,确定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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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运用会计核算进行纳税筹划
  在新税法下,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有些纳税筹划方法虽然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下面的几种纳税筹划方法就属此类。
  (一)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的产品销售结算方式有很多类型,不同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同。例如,预收货款方式是指购买方在货物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不确认收入,而是在发出货物时确认收入。又比如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委托方在发出货物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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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重点关注临近年终时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
  (二)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
  对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会计制度“八大减值准备”中惟一一个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以一定条件和标准列支的特殊项目。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上的区别: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项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而税法则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说,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较会计规定多出一个应收票据的金额,少了一个其他应收款的金额。企业可以通过控制结算方式,多增加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金额,减少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的金额以达到多计提坏账准备,递延纳税的目的。
  (三)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新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
  纳税人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关键在于判断本企业所购主要材料的价格趋势。当能够预计存货价格呈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应该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加权平均法对发出的存货按加权后的平均价格进行核算,发出存货总成本中包括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降低,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就会减少,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当预计存货价格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为有利。因为采用此方法期末存货成本较低,相应发出存货总成本较高,也可以达到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但就总体而言,物价总水平一般是呈上涨趋势或基本持平,因而对一般的材料采用加权平均法较为稳妥。对一些技术更新快,供给不断增加的材料,价格可能呈下降趋势,就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可避免因材料成本的变动,引起应缴纳所得税额的波动,从而增加企业安排资金使用的难度。
  (四)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是不一样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当期纳税的多少。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与年限平均法相比,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在前期提的折旧较多,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就较少,在前期缴纳的所得税数额也较小。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所以企业在自身条件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应争取选择加速折旧法,就能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
  另外,企业还应注意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问题。现行税法的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选择给予了企业一定的空间。这样,企业便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对自身有利的选择。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正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优惠期期满以后从而受益。但对未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三、运用新税法过渡措施进行纳税筹划
  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后对部分老企业及部分特定区域内的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还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过渡措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新税法规定的过渡措施进行所得税方面的纳税筹划。总的思路是:因为企业过渡期以后一般税率会提高或者优惠措施会取消从而税负加重,因此应尽可能的赶在过渡期以前确认收入或延迟支出。例如接收捐赠收入时,企业可以通过与捐赠人协商,将接受的时点提前。在人工成本方面,可以将人工成本中的年终奖或年底双薪延期发放。在非经常费用方面,可以将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经常费用,如修理费用等推迟发生。在企业转让股权、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活动如果产生的是收益,最好提前安排,以使产生的收益提前确认;反之,如果有可能产生亏损,应延后到优惠期满后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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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一句话,让企业在减免税年度内实现得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地大。
  
  
  四、运用新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一)企业职工构成的选择
  新税法规定企业安排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按实际支付给该职工工资的50%加计扣除。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是指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未就业人员。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的安排这样的职工就业,一方面这些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企业投资方向的选择
  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税法规定都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环保设备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年内逐年延续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在设立之前进行纳税筹划时就要结合自身条件进行产业选择,以便对这些规定加以充分利用。例如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创业投资企业应优先考虑那些具有投资价值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把握
  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在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这个临界点时,可以通过公益性捐赠等方法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例如,某小型微利企业在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元,则应交纳所得税为:300000×20%=60000元。若应纳税所得额为300100元,则应交纳所得税为:300100×25%=75025元。应纳税所得额仅增加了100元,缴纳的所得税却增加了15025元。如果企业通过红十字会捐款100元,则可以增加税后利润14925元(75025-60000-100)。
  
  【参考文献】
[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br
[1]论文检测天使-论文免费检测软件[EB/OL]. /d/file/p/2024/0425/shu.html />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2]王虹、陈立,《纳税筹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3]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4]周华洋:《纳税筹划技巧与避税案例》,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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