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单位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按销售收入千分之一征收)20万元,因为单位是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本地税务部门减免水利基金条件,故2009年通过申请,得到20万元退税。目前单位还未收到退税款,但税务部门已经按20×0.25征收所得税,并扣去了相应的滞纳金。
请问会计上应如何做账,是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还是当期所得税费用?并且由于目前并未收到这笔钱,是否应该做递延所得税?(广西自治区赵建军)
★在线专家:
因为2008年的征收是正常的业务,退费时是在2009年,应该作为2009年的退费处理根据税收和滞纳金凭证在收到税务局的退税通知或是税票时做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营业外收入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该业务没有形成暂时性差异,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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