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问题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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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科目的设置
  (二)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1)转型前(04年)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试点企业的做法: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非试点企业只能将增值税纳入固定资产成本中。
  [例1]2004年9月5日,甲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此项固定资产无需安装,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假设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其分录如下:
  试点企业:04年9月5日:
  借:固定资产
  (280000+20000×93%)2986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
  (47600+20000×7%)49000
  贷:银行存款
  3476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49000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
  49000
  非试点企业:
  借:固定资产
  347600
  贷:银行存款
  347600
  如果到了转型期(2009年1月1日):
  已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347600/10×(4+3/12)=147730(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347600-147730=199870(元)
  在剩余使用年限计提的折旧=199870/(5+9/12)=34760(元)
  如果追溯调整的话:
  递延抵扣的增值税=280000/10×(4+3/12)×17%+20000/10×(4+3/12)×7%=2023+595=2618(元)
  在剩余年限抵扣的增值税=(280000-11900)/10×(4+3/12)×17%+(20000-8500)/10×(4+3/12)×7%=45577+805=46382(元)
  
  实际上试点企业一次性扣除的增值税49000(元)=非试点企业递延抵扣的增值税2618(元)余年限抵扣的增值税46382(元),剩余年限抵扣的增值税通过计提的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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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消费型增值税一次型扣除,而生产型增值税通过折旧按使用年限分次扣除。
  在转型后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依照消费型增值税的性质,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将进项税额直接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一次性抵扣。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价款+价外费用)
  29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49000
  贷:银行存款
  347600
  (三)在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生产型增值税需要将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而转型后由于对购进货物和固定资产不加以区分,所以领用一般货物不须转出增值税,即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不需转出,即工程项目领用材料直接以不合能成本介入在这工程。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转向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出现非正常损失;或耗用了固定资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出现非正常损失的。应将原已计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2]乙公司在2009年1月1日接受捐增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万元,专用发票上已注明增值税额,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则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0
  借:固定资产
  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0
  [例3]根据“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所列设备一台,原价12000元,已提折lH6000元,净值为6000元,经查核盘亏属于非常损失,保险公司同意赔款4000元,其余损失经批准同意列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2000+2040)4040
  其他应收款
  4000
  累计折旧
  6000
  贷:固定资产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40
  (五)销售时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企业销售固定资产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而生产型增值税下,销售固定资产是免增值税的。
  [例4]2009年9月5日,丙公司销售一台生产用设备,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假设设备原使用年限为10年,已使用年限为5年,出售时收到价款10万元。假设固定资产增值税已经抵扣过。其分录如下:
  已计提折旧=280000/10×5=140000(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40000(元)
  (六)视同销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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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问题及改进
  
  (一)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上的不便由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时间不同,固定资产折旧基数的不同,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必须对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与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加以区分,以免产生由折旧计算错误而带来的利润、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错误。再者,固定资产的类别品名繁杂,标准不一,增值税转型后税务机关必须对抵扣发票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事后核查,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和难度。笔者认为,一是应该科学调整“固定资产”的范围和标准。现行增值税法规中关于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范围,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不利于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实行。二是完善与增值税征管相配套的各项工作。针对以票控税存在的问题,实行票账并重管理,利用金税工程建立起来的税收网络平台与海关、银行、财政、证券、企业联网,对企业实行全方位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将企业的账务资料、银行账户的收支信息、海关的征免税资料综合成信息库。
  (二)容易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客观、公正增值税转型会使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折旧相对减少,如果企业其他情况不变,折旧的减少对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影响是利润增加,资产报酬率提高。现实中,企业外界难以真实了解企业利润的增加是源于增值税转型还是源于生产经营水平的提高。因此,增值税转型期间,企业应对这部分信息进行披露。
  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将有利于同国际上发达国家增值税制度接轨,使我国经济和税收进一步国际化。对外资和先进技术更具有吸引力,最终达到提高我国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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