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处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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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开后,为规范税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对进口设备免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但由于外资研发中心大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进口时承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造成税负增加。同时,设备集中采购时增值税进项税规模较大而造成资金占用,资金成本相应增加。考虑到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吸引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平台,有利于完善我国东部沿海省市的产业结构和外资结构,同时能够为国内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需采取必要方式解决其税负变化问题。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但应符合研发机构条件标准、执行时间、所采购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同时满足的方可免税或退税。
  
  一、政策适用条件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符合本通知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研发机构达标条件。我国从事科研和技术研发的机构主要包括各类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的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外资研发中心等类型,其中,前6种主要是以国内资源为主,可统称为内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或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1)研发费用标准。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二是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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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研发机构购买设备的范围
  
  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实验环境方面。包括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超净设备;特殊实验环境设备;特殊电源、光源;清洗循环设备;恒温设备;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2)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包括特种泵类;培养设备;微量取样设备;分离、纯化、浓缩设备;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专用制样设备,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实验室专用小器具。(3)实验室专用设备。包括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特殊电子部件;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小型熔炼设备,特殊焊接设备;小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电生理设备。
  
  三、政策执行期间
  
  财税[2009]115号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只有在该期间才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因该税收文件发文日期在2009年11月初,若研发机构在2009年7月1日至发文日期已经发生该类业务,采购了符合条件的设备,但已经交了增值税,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15条的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为鼓励企业进行科技研发活动,2007年,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文件,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因此,此次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出台了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限制条件和资格,使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现行研发机构的优惠政策。同时,为消除对国产设备的政策歧视,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也实行退税政策。 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开后,为规范税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对进口设备免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但由于外资研发中心大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进口时承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造成税负增加。同时,设备集中采购时增值税进项税规模较大而造成资金占用,资金成本相应增加。考虑到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吸引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平台,有利于完善我国东部沿海省市的产业结构和外资结构,同时能够为国内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需采取必要方式解决其税负变化问题。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但应符合研发机构条件标准、执行时间、所采购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同时满足的方可免税或退税。
  
  一、政策适用条件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符合本通知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研发机构达标条件。我国从事科研和技术研发的机构主要包括各类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的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外资研发中心等类型,其中,前6种主要是以国内资源为主,可统称为内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或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1)研发费用标准。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二是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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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二、研发机构购买设备的范围
  
  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实验环境方面。包括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超净设备;特殊实验环境设备;特殊电源、光源;清洗循环设备;恒温设备;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2)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包括特种泵类;培养设备;微量取样设备;分离、纯化、浓缩设备;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专用制样设备,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实验室专用小器具。(3)实验室专用设备。包括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特殊电子部件;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小型熔炼设备,特殊焊接设备;小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电生理设备。
  
  三、政策执行期间
  
  财税[2009]115号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只有在该期间才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因该税收文件发文日期在2009年11月初,若研发机构在2009年7月1日至发文日期已经发生该类业务,采购了符合条件的设备,但已经交了增值税,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15条的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为鼓励企业进行科技研发活动,2007年,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文件,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因此,此次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出台了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限制条件和资格,使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现行研发机构的优惠政策。同时,为消除对国产设备的政策歧视,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也实行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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