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专员办在对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发现,目前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对企业获得财政补助的核算规定不一致,导致企业在会计核算时难以选择。
如2010年7月,某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中央补助资金354万元。按照财政部和发改委2007年印发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第二十条以及《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收到该项财政奖励资金后,在会计核算上应计入“资本公积”处理。而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第三、七、八条的规定,该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该企业再三斟酌,最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收到的中央财政奖励项目补助资金计入了“营业外收入”。
《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同是财政部于2006年印发并于2007年开始执行的,虽由财政部不同的业务司制定,但应保持政策的一致性。按照我国“十二五”时期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以及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划需要,中央财政将会增加对企业补贴项目和加大补助资金力度。因此,河北专员办建议财政部与相关部门协商,及时对补助企业的财政资金会计政策进行梳理、规范和统一,确保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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